世间一直流传着一个传说。 工人辞职时ktv服务生离职申请书,只要在辞职申请表上写上“因个人原因辞职”,他就不得不承认自己很倒霉,永远得不到老板一分钱的补偿。 。
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 更何况法律不能严厉,每个人都需要熟记劳动合同法。 仅仅因为一些恶心公司的辞职申请模板默认为“个人原因”,并不能让邪恶的老板得逞。
事实上,“个人原因”是员工辞职时的普遍表述。 这种表述中所谓的个人原因可以有很多种。 在《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二)》中,甚至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区分。
1、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事由”等一般理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按照本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的主张。
2、员工以“个人职业发展”、“照顾家庭成员”、“通勤不便”等明确理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庭审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承认劳动者的主张。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确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即使写出“个人原因”辞职信,也可以依法享受赔偿。 此外,实践中,在劳动关系稳定的背景下,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完全依靠员工辞职申请文件中的“个人原因”来认定员工辞职的法律性质。

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家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其他员工家庭太富裕,根本不在乎月薪8000元。 经过深思熟虑ktv服务生离职申请书,你只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那么此时真的是“个人原因”吗?
显然每个人在表达个人观点时所处的环境不同。 工人们仍然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澄清故事的模糊背景。 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余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然,传闻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由于各地的试点做法尚未统一,劳动者在陈述辞职理由时,除非特别必要,还是应该尽可能明确具体理由,特别是需要按照规定提出辞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如果您以后要求经济补偿,则符合本规定的理由必须尽可能明确。 避免因审判实践中判定标准的差异给自己带来风险。
最后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的专属优惠: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命令或者强行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立即执行,恕不另行通知。 通知雇主。
#法小堂#
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暖。 我是吴权,一位有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