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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票据及其附件“不完整”
1、使用无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接收、使用内部结算票据等往来票据,使用非税务部门开具的市场购买发票、盗版发票等无法网上查询的票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欠条等票据国税、财政等各种法案的用途和类别。 财务报销。 不仅逃税、扰乱票据管理秩序、隐瞒支出事实,还导致财务管理混乱。
2、财务报销票据要素难以全面规范。 报销发票无印章、发票无使用单位“抬头”、报销内容不全; 报销不齐全或者没有附件、支出理由不充分、未列出支出项目和支出原因的; 报销业务及发票时间,或所附附件时间或内容与收单单位、开票单位不一致、不对称的; 财务报销业务未按照相关政策和单位内控制度管理程序对特殊或重大支出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批。 影响财务报销业务的真实性。
2、各类非法消费行为“屡禁不止”
1、“踩红线”,发放补助、补贴、奖励。
(一)给予政策不支持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加班补贴、值班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超出政策红线,超标准、超月度发放奖励工资,或者奖励工资发放无政策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足的。
(2)以自己的名义发放补贴、补贴、奖励等。按照惯例,驾驶员补贴、项目奖、宣传奖、档案贡献奖、论文奖、学校管理等各类奖励补贴奖项、教育培训奖、职称培训、学历培训补贴均以自定名称发放。
2、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方式有多种。
(一)同城、同地区公务接待费用。 使用同城或地区单位的官方活动联系函报销官方接待费用。
(二)异地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用手续齐全,但报销接待收据显示为非单位当地餐厅、酒店。
(三)公务信函免收公务接待费用。 如果没有官方联系信函,官方接待费用将予以报销。
(四)接收无效公函的费用。 利用变更后的公务活动人数或内容,如公务活动时间、人员姓名以及其他不详细的公务联系函件,进行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
(五)“一封信、多餐”式公务接待费用。 一次官方活动的一封公函多次报销官方接待费用是违法的。
(六)公务接待费用不予审批。 报销的公务接待费用缺乏公务接待批准证明。 有的虽有审批凭证,但凭证附件缺少接待单位、名称、职务及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等。
(七)超出标准的公务接待费用的。 超出标准安排食宿、超出陪同人数,甚至在高档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消费高档饮品和菜肴。
(八)单位内食堂公务接待不规范。 对于设有内部食堂的单位,在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时,存在发票不规范、消费清单不全、客人不真实、缺少公函和审批清单等问题。 有的公务接待费用不直接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而是转入单位食堂单独核算。 单位按月固定向内部食堂拨付经费,避免了单位实际公务接待和支出金额。
3、小车车费和路费报销“雾里看花”
(一)报销大量燃油发票。 大量油票被报销,必要的车辆使用记录、燃油审核和油耗清单缺失。
(二)无“抬头”燃油发票可供申报。 用没有单位头的汽油票报销路费、车费,甚至用柴油票报销路费等,营业费用不真实。
(三)无故报销车票、油票的。 以车票报销旅费的,应当经旅行事由和旅费报销审核批准。 无故用车票、油票报销交通费的行为不符合政策。
(四)城市交通费报销不规范。 未按规定报销或收取超标准的市区内城市交通费用的。
(五)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的。 超出限额的住宿费用报销,超出限额的出差餐费补贴; 出差食宿统一安排的,仍享受出差餐补和住宿费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交通费报销; 报销的差旅费包括公务接待费等及其他费用; 报销超出出行人数、行程、时间等规定范围的旅游费用,甚至报销绕行费用、景区进出口路费等。
4、培训费、会议费“似是而非”。
(一)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无预决算。 举办会议、培训,应当事先计划、安排、核算内容、经费、场地、对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等不包含实际学习内容、参加人员、参加人数、经费安排详情等,场地租赁费、餐费发票等直接用于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费用。
(二)会议费、培训费超出预算的。 超出预算的费用将直接报销。
(三)会议费、培训费报销缺乏审批等支出附件。 相关附件应包括预算及计划、前期报告、审批情况、相关协议、签到情况、支出明细、事后决算、相关程序审批情况等。
(四)报销与会议费、培训费无关的费用。 公务接待、办公用品等费用列为会议费、培训费,根据虚构的会议或培训内容报销。
5、资产处置、采购费用、维护费用等报销仍缺乏。
(一)未履行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等手续的。 资产购置、劳务、各类维修等支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 报销采购费用和维护费用,不遵守政府采购程序。
(二)缺乏“三专业一专业”等审批。 大额采购和维护支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支出缺乏相应的监管。
(三)提前报告不及时的。 资产处置、购置和维护支出必须提前编制预算并报告。 资产处置未提前申请且未按照相应程序处置。 重大处置不进行公开拍卖,自行处置,造成资产和资金损失。 采购、维修不经申请直接进行财务报销,造成资产监管疏忽、重复维修。
(四)事后会计手续不健全。 报销处置资产、购置费、维修费、支出手续不全、未经事前审批或相关审批、消耗明细表、合同协议、报销票据不规范等。
(五)款项收支及时性、规范性不强。 采购、维修资金未及时支付或资金未直接到供应商或无法一一结算,资金监管困难。 资产处置的资金收益未及时入账或分批收取或形成应收账款等,造成资金损失。
6. 办公用品、数据费和计算机用品的支出“令人难以置信”。
(一)支出附件不能证明支出真实性的。 缺乏办公用品的接收或使用记录; 印刷材料名称、数量明细表不详细或者重复印刷; 电脑耗材被用完,重要易损件被反复更换。 消费清单上的数量和金额不规律。 财务报销不附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二)缺乏严格审批。 进行财政报销时,存在未经事先批准、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批等情况,直接将票据及其清单作为财政报销依据的。
(三)缺乏必要的支出监管制度。 内控制度不包括办公用品的采购、审批、登记、使用和监督,资料打印的审批、资料名称、打印数量、登记发放管理和监督,消耗数量的审批、消耗量等。以及电脑耗材的消耗。 使用时间、注册管理、监督等条款。
7、各类劳务费报销“真假难辨”。
(一)聘用人员费用缺乏必要的批准或者协议的。 招聘人员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购买其劳务或者服务的人员费用。
(2)临时劳务支出真假难辨。 在聘用临时劳务人员、临时专家会诊、一次性专家讲座、一次性专家技术服务等时,大部分费用都是以白单或表报销的形式出现。 没有服务协议,没有正式的账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没有正式的结算依据,也没有根据实际内容的描述无法判断支出是否真实。
(三)发票及其附件难以真实、完整的。 在各类劳务费的报销中,没有正式的报销单及相应的附件。
3.单位行政费用转移的“智慧技巧”
1.将行政费用列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公务接待费”、“补助补助”、“会议费”、“办公费”等,改变了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回避了公共资金的实际支出。
2、划拨本单位行政费用。 将应属于本单位的行政费用划拨给其他部门。 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或者避免支出,将本单位的行政费用直接报销给下属单位。 利用虚假往来账户,在有关单位往来账户中虚报债权债务,套取资金、报销费用。 通过与下属单位结算,将属于本单位结算的支出转入下属单位费用。
4. 严禁费用的报销
1、公务接待支出应“分解”或“分解”。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化整为零”,与公务接待信函不对称; “拆散”规避公务接待费用监督检查,支出不一一结算,先消费后延期结算,无法核实消费金额、接待人数、陪同人数饭菜等
2.报销的公务接待费用中包括“中式餐饮酒水”、“高档饮品”和“香烟礼品”。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公务接待中的中餐酒水费用以及晚宴接待中的高档酒水消费。
3、鲜花、水果、土特产等报销存在问题,严禁花果、土特产等费用。
4.在兼有娱乐、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娱乐消费作为娱乐费用报销,娱乐消费清单被餐费清单取代,消费内容和金额不对称。
5、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 对其他单位难以避免报销的费用予以报销。 费用单及附件注明为其他单位费用,违规在本单位进行财务报销。
5、资产核算和监管没有全面落实“规定动作”
1、资产核算程序不健全。 在建工程未按进度核算,工程发票及相关附件不齐全,未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资金。 不同程度地存在固定资产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重大事项未落实“三大一大”相关政策等问题。
2、各类资产管理不规范。 日常管理中,资产核算分类不详细、不完整,缺乏实物资产登记台账或台账; 资产收购、入库无记录,手续不齐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
六、报销业务财务核算“参差不齐”
1.未按规定会计科目核算的。 未按会计制度设立和使用账户,或自行设立账户的。 未避免某些费用,未按规定账目进行财务会计。
2、会计分类不细化、规范。 一张记账凭证用于多笔借方、多笔贷方的核算。 现金转移、经常项目支付、支付差旅费、公务招待费等不能按核算业务一一匹配。
3、超限额使用现金支付费用。 对于现金结算支出,无法准确掌握支出的时间节点和具体环节,难以准确判断和计算支出的真实性,不利于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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