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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了,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酒水送礼,取得专票,能否抵扣?有何税务风险?

五一了,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酒水送礼,取得专票,能否抵扣?有何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29 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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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五一劳动节。 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饮料作为礼品,并获得了特价机票。 这个可以扣除吗? 如何记账? 税务风险有哪些?

01

回复

1、购买饮品时获得的特价票可以抵扣。 赠送礼物的顾客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销售额。

2. 账户处理:

(1) 购买饮品

借用:库存商品-饮料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元

贷款:银行存款元

(2) 向顾客赠送礼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元

贷款: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销售商品:

(一)将货物寄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二)寄售商品的销售;

(三)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五)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货物投资;

(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2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用于娱乐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易计税法税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纳税人的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娱乐性饮料属于上述“社交娱乐支出”,属于个人消费。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进项税额已抵扣,则必须将进项税额转出。

2. 赠送礼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销售货物: (八)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商品。

因此,购买酒精饮料送礼应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购买用于招待、赠送礼品的饮料,虽然核算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中,但增值税处理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因社会招待、对外捐赠(赠与)等方式转移资产时,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且未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销售,按规定确定收入。

因此,如果公司购买酒类用于娱乐或礼品,则必须将其视为销售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业务招待费需要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常常被忽视。

商务招待是大家一起吃喝的,不能量化到个人,所以商务招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用于赠送礼品,则涉及个人所得税,应按“意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 《2019年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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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业务促销、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赠与收入,按照“附带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赠品以及企业给予的价格折扣或者折扣等赠品除外。

前款所称赠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览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计算(财税[2011]50号)。

03

风险提示

风险一

如果向个人客户赠送礼物,则存在作为“附带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的相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企业在业务促销、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公司外部个人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赠与收入,按照“附带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赠品以及企业给予的价格折扣或者折扣等赠品除外。

前款所称赠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览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计算(财税[2011]50号)。

风险二

若无偿赠与个人客户,并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需按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2、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有下列情形的,因资产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化的,不构成内部处置资产,按如下处理:规定收入按销售收入确定。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二)为了社交娱乐;

(3) 为雇员提供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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