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浙江省余姚市发生两起事件
消费者购买假冒茅台酒案件,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
除非这酒是假的。
其余一切都正确
11月26日下午,余姚市民陈先生在顺水南路一家烟酒商店购买了两瓶2018年产53度茅台酒,打算用于晚上聚餐,每瓶售价2650元。
吃饭时,细心的陈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酒瓶的标签处渗出了一点点酒气。他怀疑这瓶酒是假的,于是他没有开瓶,而是到烟酒店买了两瓶同样的茅台酒。随后他向店主指出了酒的问题,但店主却表示,这四瓶茅台酒是从别人那里回收来的,应该不是假的。
交涉无果后,陈先生拨打了市民热线举报此事。
接报后,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当晚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烟酒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店内除4瓶茅台酒外,未发现其他茅台酒。
为辨别真伪,工作人员联系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的防伪人员,防伪人员专程来到余姚对这4瓶酒进行了鉴别。
经过仔细检查,这四瓶酒的外包装和酒瓶均为真酒,但当掀开酒瓶中间的标签时,发现标签下面隐藏着一个微小的针孔。
打假人员说,制假的关键就在这个针孔上。不法分子先把真酒瓶上的标签撕掉,用专业设备在酒瓶上钻一个针孔,抽出里面的真酒,再装满劣质酒,再把针孔堵上贴上标签,就冒充真茅台酒出售。这种制假手法在浙江目前还不多见。
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此案立案调查。
“高仿”茅台
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
另一名消费者沈先生两个月前在贵州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了40箱标注2020年产的53度“飞天”茅台酒,价格为每瓶2000元,总价达48万元。沈先生将部分酒送给亲朋好友品尝,有朋友喝后觉得酒不正,便向其举报。在多次向卖家维权未果后,沈先生于12月7日将剩余26箱酒寄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维权。贵州茅台公司打假人员再次进行鉴定,最终确认这批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据打假人员介绍,这批酒虽然从内到外都是假的,但其仿真度较高,消费者一般从外观上很难辨别真伪。但从一个细节就能发现问题:这批酒的外包装上贴着一张白色的小标签,标签上标注着“国酒茅台”的字样。事实上,贵州茅台公司自2019年6月底起,就已停止使用“国酒茅台”商标,此后生产的茅台酒不能有“国酒茅台”的标识。但本案这批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因此这瓶酒是真是假可想而知。
由于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贵州地区,且案值较大,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存和运输下列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制成的酒类;
(2)伪造、篡改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的酒类;
(3)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饮料;
(四)掺假、劣质、假冒、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以及非法进口的酒类;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饮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侵犯商标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假、伪造、以假充真、以劣充真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充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充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必须意识到的是
当消费者购买酒精饮料时
发票上需写明产品编号
且发票需加盖商户真实有效公章
然后到城市
酒类专卖局防伪认证中心
申请葡萄酒鉴定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您可以拨打工商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将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安徽法制教育
综合丨法制日报华录网
本期编辑:王燕、李想、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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