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党员干部奢靡生活、追求享乐;严禁违法组织或者参加高消费的餐饮、娱乐、健身等活动。
2、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对会员开放的会所,或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不对外开放、只对小部分人开放的场所;不得举办、参加由私人住宅改建而成的、在僻静场所安排的具有“一桌饭”性质的宴席或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等的私人会所。
3、严禁举办、参加公款宴请或高消费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受、赠送“高价烟”、“高档酒”等贵重特产资源。
4、严禁“不公费吃老板的饭”,严禁将餐饮费用非法转嫁给公司或让老板埋单。无特殊工作需要,严禁违反规定在公司食堂就餐。
5.公职人员及其亲属严禁违反规定接受其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餐食、招待,不得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6.不举办奢侈的婚礼、葬礼和其他庆典活动,不以错峰、分批等方式变相举办奢侈庆典;一般不参加非亲属婚礼活动。
7. 平日午餐时间、值班或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8.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度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9、无公函的,不接待公务活动或来访。(特殊情况下,接待单位可将电话记录、传真等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作为公函使用。)
10、接收单位不得超标准提供接待服务;不得在受赠人房间内额外发放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不得在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不得安排专项文艺演出,一般不安排会议、集体照;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地方特产等。
11、来宾就餐应自理,接待单位有条件的可安排自助餐,如因工作需要,工作餐不得多次安排,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野生保护动物菜肴、香烟及高档酒类、饮料,不得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厅提供。
12、来宾人数在10人以下的,陪同用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同用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13、同城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设宴款待;同城内举办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餐食。
14、上级工作人员到乡镇、村公务,确需就餐时,必须在镇政府办公楼食堂就餐,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30元。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
15、公务活动期间的住宿、餐饮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严禁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宿、餐饮费用。
16、接待单位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瞒报接待费用;严禁将公务接待费用列在会议费、培训费中;严禁借款支付接待费用;不得将其他费用列在公务接待名下;严禁以培训、会议等名义组织用餐、宴请、提供烟酒及高档菜肴,不得在会场提供水果。

17.禁止将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列支在接待费用中,禁止将接待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禁止使用非税收收入支付接待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8、严禁以记账消费、拆分报销、推诿费用、虚列费用、挪用资金、设立私人“小金库”等方式变相公款吃喝。
19、凡超出范围、标准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凭证不能缺少财务单据、派遣单位公函、接待清单;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支付。
20、严禁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其他有关规定。
来源
沧州市纪检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