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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吃串串香只花 2 块钱?背后的营销心理你知道吗

和尚吃串串香只花 2 块钱?背后的营销心理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4-07-28 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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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一个笑话,一群和尚去吃烤串,点了10串,然后一个和尚去隔壁超市买了一碗泡面,进去之后,一群人吃面,火锅汤被别人喝光了,老板看了半天也没说话,最后我结账,10串,2块钱。

美国的脱衣舞俱乐部都是有最低消费的,但是酒水很贵,而且不能自带酒水,这也是违法的,不然谁都想花15美金进去,带上一包泡面和饮料,看一整天。

这种营销手段本质上就是利用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通过提供附加服务来赚钱。如果真要闹到法律上去,那其他商家也拿它没办法了。不过,一旦概念流行起来,如此严格的维权也有它的好处。其结果就是零元旅游团、低价KTV、免费火锅底料,甚至依靠付费道具和内容的免费游戏、免费茶水的消失,以及租赁费、门票费、卡费的大幅上涨。最简单的例子是美国的迪化华人旅游区,就餐账单上会自动加收17%,因为游客一般没有给小费的习惯。

这在某种意义上会让收费更加合理,消费者结账时会拿到一张长长的账单,包括茶水、汤底、小费,很合理但也贵。不好,不能占别人便宜,都是认真算计的,要用空调也要付钱,要吃火锅只能去冒菜摊,要唱歌只能去上厕所。真正付了大价钱才能享受到的服务品质会提高,行业内的企业也会更加注重核心竞争力。

近期,媒体不断刊发“北京叫停行业六大‘不公平条款’”、“餐饮店‘禁自带酒水’最高罚款3万元”等文章报道,而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员也在与媒体对话时表示,KTV行业的开瓶费、包房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而“禁止自带酒水”等六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霸道条款,北京市工商局还发布通告,认定六类交易行为、合同条款为“霸道条款”

上述所谓的“霸道条款”到底违法了没有?触犯了哪些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对于这些问题,无论你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无论你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调整心态,从法理角度进行判断。从逻辑和感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令人信服的结论。

首先,在讨论上述“霸道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前,我们必须先理清KTV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从而进一步论证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以营利为目的向客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KTV与进入KTV并花费一定金额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三条“民事活动当事人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额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自主比较、鉴别、挑选”;《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KTV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这样理解:提供商品和服务的KTV与在KTV消费的客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在KTV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客人在KTV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服务经营场所消费的过程中,提供什么样的酒、饮料、食品以及使用包间还是座位等,都由客人自行选择和决定。KTV不能强迫客人购买一定的酒类、饮料、食品或者接受一定的服务;同样,KTV也不能强迫客人购买一定的酒类、饮料、食品和服务,这是由KTV经营者决定的。客人不得强迫KTV提供KTV明确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酒类、饮料、食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

显然,如果KTV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某种酒类、饮料、食品,或者强迫消费者使用包间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某种服务,那么KTV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如果KTV存在这样的行为,就是“强行推销”;相反,如果消费者强迫KTV接受其要求自带酒类、饮料、食品进入营业场所消费,或者在KTV同意其在KTV营业场所内自带食品消费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酒类、饮料、食品时要求KTV提供包间服务,或者消费任意金额,强迫KTV接受其要求而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那么消费者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KTV,侵犯了消费者对KTV的自主经营权。

作为消费者,你有选择的权利,如果东家KTV不接受BYOB,你可以去西家KTV,最后,你可以选择接受BYOB且不收开瓶费的KTV,也可以选择不设包房最低消费的KTV,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决定KTV是否必须提供自带酒水或免开瓶费等服务,或者KTV是否必须提供免费包房的权利,否则就是“强制购买”。

权利义务对等,享受一定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一定的义务,就享有相应的权利。KTV业主投资兴建KTV,投资购置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设施。投资聘请厨师、经理、服务人员,然后通过向顾客提供酒类、饮料、食品以及散座、宴会厅、包房或其他服务获取收入,从而维持或扩大KTV的生产经营。在此交易过程中,KTV有义务向客人提供合法、卫生的酒类、饮料、食品和服务,明示各类商品和服务的种类、项目和价格,同时享有自主经营和向客人收取费用和消费的权利。客人有权了解KTV提供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的种类、项目和价格;有权购买或不购买KTV提供的酒类、饮料、食品;有权使用或不使用包房;有权接受或不接受KTV的某项服务; 同时,客人在享用KTV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及相应服务后,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从生活常识我们不难看出,KTV拒绝客人在其营业场所内食用自带的饮料、食物以及设置包间最低消费的合理性,而KTV也不能拒绝客人在其店内食用自带的饮料、食物以及客人在包间内消费超过一定金额的,有权对包间的不合理消费提出索赔。

KTV餐厅、酒吧、咖啡厅等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营业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有偿的酒水、饮料、食品。KTV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经过培训的服务人员均属于KTV所有。KTV是由业主或经营者建造、装修、购置、租用,供客人享用KTV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及服务,而非供任何客人享用自带的酒水、饮料、食品。如果客人认为KTV提供的食物、饮料价格过高、品种过少,或者不喜欢KTV提供的食物、饮料,或者只喜欢吃自己喜欢的菜、自带饮料,那么客人可以在家享用,也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比较便宜的。如果客人认为包间价格过高,可以选择在大厅消费。KTV不具备上述设施、设备及服务人员,未经KTV允许而进入店内,自行享用自带的饮料、食品并消费任何金额,KTV将承担向进入包间的客人提供免费服务的义务。 这就如同我们坐飞机的时候,座位按照不同的价位分为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让乘客自由选择,同一个航班,同一个飞机,因为座位位置不同,价格也不同,乘客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购买乘坐。KTV行业中KTV、包房、单座的不同消费标准和收费也是一样的。

餐厅是供客人吃饭的地方,酒吧是供客人喝酒、饮料的地方,咖啡厅是供客人喝咖啡、软饮的地方,茶馆是为客人提供各类茶水的场所,包间是为有特殊需求和消费能力的客人提供有限服务的地方。试想一下,如果这些经营场所不能拒绝客人自带食品、酒、饮料、茶水进店,客人进店享用自带的食品、酒、饮料、茶水,也不能向客人收取服务费。对于吃一盘花生米、两盘炒菜的客人,KTV不得不将其有限的包间用于客人,KTV和餐厅将如何经营,如何继续经营?有特殊需求的客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KTV的独立经营权如何得到保护?如果按照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员的话来说,就相当于花经济舱的价钱享受头等舱的服务。 这些都是“不公平条款”和“不公平行为”!

自带合法酒水谢绝是否违法行为_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举报电话_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合法

从安全和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KTV在其餐厅、酒吧或其他营业场所就餐时,允许客人自带酒水或食物,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爆炸等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伤亡,责任将难以区分,对KTV或消费者都不利。消费者不应认为KTV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店是在占客人便宜。一方面,KTV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店,并不意味着KTV有权要求客人饮用店内提供的酒水,客人无权要求饮用该酒水;另一方面,在KTV拒绝客人饮用自带酒水后,一旦客人饮用了KTV提供的酒水,KTV将不再对KTV提供的酒水的品质、保质期、真伪以及因饮用该酒水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社会上并不是所有的KTV、餐厅都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物,有的经营者从不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物,有的KTV、餐厅根据淡季、市场情况,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食物。客人不准自带酒水,这完全是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状况的自由决定,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

再说一下订房合同中KTV、餐厅与客人的约定,客人若取消订房,应提前15天(或30天)提出要求,否则客人所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或将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餐厅。合同中更是极端,包括提前3个月、提前2个月、提前1个月、提前15天等如何处理。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订房合同是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的,这些约定都是双方同意同意的书面协议,其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现实角度看,试想一下,一旦KTV与客人签订合同,为客人的宴席、婚宴等预订了包间甚至整个宴会厅,就会拒绝其他客人。 同时还要准备、采购宴会所需的新鲜食材、饮料等,有的还要布置场地,提供音响、视频、灯光、线路、组装等服务。如果客人在宴会临近时突然取消预订,据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员介绍,KTV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合理吗?KTV怎么能这样经营?显然,这是不可接受的,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做会损害KTV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还有客人在KTV、餐厅等候或就餐时财物丢失的责任问题。目前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KTV、餐厅经营者对进入KTV、餐厅的客人负有责任。如果在等候或就餐时丢失了自己的财物,就应该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说明、明显的警示,并对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或者验收作出说明、标注”。根据该规定,在经营和消费活动中,要求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负责。例如,餐馆提供就餐场所使用的食品、酒、饮料以及桌、椅、碗、筷子等餐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商场、超市、商场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银行营业厅在柜台向客户提供的货币或金融产品应当保证是真品等。餐厅、商场、超市、医院、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给客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如果客人自己的财物或金钱在上述场所丢失或被盗,这些餐厅、商场、超市、医院、银行等营业场所的业主、经营者对给客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客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自己的财物和金钱(客人不得将财物或金钱带入营业场所);第三,如果客人声称某些财物或金钱丢失,但营业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不知道客人是否将财物或金钱带入营业场所,法律的举证责任在客人。但不在上述餐厅、商场、超市、医院或银行。

现实生活中,这些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可以在适当的场所、以适当的方式履行说明、告知、提醒、警示等义务。客人在商场、银行、医院等公共场所发现财物、钱财等丢失或被盗、被抢、被骗等,应立即寻求帮助、报案,这些公共场所的业主、经营者只能协助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只要这些营业场所的业主、经营者没有故意或过错,对于因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实施的。因此,KTV、餐厅有责任赔偿客人所声称的财物、钱财损失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称之为“霸道条款”,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这样实施,将会给社会和经济生活带来混乱,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扭曲和破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也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带来危害和敲诈勒索者提供可乘之机。

机构、行业、个人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违法、是否构成“霸道条款”,只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有效裁判才能确定。迄今为止,尚无任何法院判决上述KTV行业交易、合同条款违法、是否构成“不公平条款”。

综合以上法律和道德论证,结论是KTV、餐厅经营者应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情况,拒绝或同意顾客自带酒水、食品进入营业场所、对包房设定最低消费、预订宴会、酒席等。合同中关于客人未按约定取消预订,无权索回押金或赔偿损失的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符合国际惯例,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KTV行业的交易行为、国际惯例、合同约定均未被法院认定为违反法律的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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