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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首张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罚单:某小吃服务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祥云县首张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罚单:某小吃服务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19: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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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某小吃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

2024年2月8日,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2024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第一张罚单。

案情摘要:2024年1月,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米店市场监管处收到祥云县公安局《工作建议函》,告知发现米店街一烧烤摊多次向未成年人(学生)提供食品。针对提供酒类饮品的问题,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经营场所墙上张贴有“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提示牌,店铺还张贴有“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语。然而,祥云县一小吃店却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规定,于2024年1月向正在店内吃烧烤的7名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饮品,并向其出售散装白酒(玉米酒),直至其喝醉。 共售出一公斤半,酒钱25元,扣除进货成本9元,利润16元。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8日对祥云县某小吃服务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0万元;

3、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商户在经营场所墙上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提示标识和店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含电子烟)、酒类”的承诺,该公司在无有效证照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彰显了祥云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不仅惩罚了违规的市场经营者,更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警示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