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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带红酒用餐被收开瓶服务费,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以案释法:自带红酒用餐被收开瓶服务费,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8-10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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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餐厅可以收取开瓶费吗?

一天,万某和家人一起去一家餐馆吃饭,去之前,万某从家里带了一瓶1982年的红酒,吃饭时品尝。当他让服务员开红酒时,服务员说:“我可以帮您开,但是您需要为您的自带的酒收取开瓶服务费,服务费是30元一瓶,您要开吗?”

万先生对此很不解,与服务员争辩,但服务员表示这是酒店的规定,其他客人也一样,他们也没有办法,万先生只好支付30元的开瓶费。

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餐厅可以收取开瓶费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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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即使在餐厅消费,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是否在店内购买酒类,餐厅经营者无权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

本案中,餐厅“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万某有权依法拒绝此类强制交易。

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的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内容,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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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条款、告示、店面告示等内容无效。由此可知,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告示、店面告示等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等针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服务员称,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是酒店的规定,可以视为酒店的标准条款,这种条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消费者无需理会,可以拒绝支付开瓶费。

现实生活中,用餐时遇到此类事情,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与对方进行辩解,多数情况下对方知道你懂法律,就会妥协,因为对方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构成了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