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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购买酒类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是吃饭时喝,也就是商务招待;二是送礼。其实现在送礼已经不常见了,一般企业也很少送礼。酒类在个人之间走亲访友时比较常见,在企业之间就不那么常见了。不过不那么常见不代表不存在,如果在财务上存在,就必须处理,尤其要留意其中的税务风险。
一般业务人员买酒招待客户,我们基本都算在业务招待费里了,当然还要按照公司的报销制度标准来,你不可能把买来招待的酒全部报销,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估计业务员每顿饭都是喝茅台的。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记:银行存款
就这样,至于酒的发票,就开正规的发票就行了,按照规定,买酒招待客人属于“社交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
至于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收入的60%和0.5%中较低者扣除,超过的部分就要进行税务调整,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当谈到购买葡萄酒作为礼物时,对于税收则有不同的看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八)将本单位生产的、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赠送礼品被视为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很多人想知道,我为什么要把它当作销售?如果我把它送给别人,为什么我不能把它记为费用?我为什么要把它当作销售?
有几个原因。
1. 堵塞税收漏洞
如果企业买礼品酒送给别人,不算销售,同时还抵扣了进项税,结果就是国家在酒的整个流程上没有收任何税,没有收增值税(如下图),国家不送礼,但是你也不能把我的增值税也送人啊。
如果可以的话,那么企业之间也可以互赠东西,不用交增值税。我卖手机,你卖电脑。我给你我的手机,你给我你的电脑。我们都赚钱。不用交税。
因此需要堵塞这个漏洞。
2.确保增值税环节不断裂,避免重复征税。
由于赠与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如果不视为销售,增值税环节就断了,产品再流通的话就会导致双重征税(如下图,如果受赠人再流通的话就又要交增值税了,100*13%的税,重复了)。
这也是税务局不愿意看到的(税务局既不想多收税,也不想重复征税)。
因此,送礼被视为销售是毫无疑问的。
这里的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您的会计会确认收入,而是您需要计提增值税的产出项目并缴纳销项税。
至于具体条目,就按照这个方式去做吧。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信用:库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你已经缴纳了视同销售税,那么在取得礼品购买专用发票时,你预缴的税款也可以扣除,如果不扣除,就是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原则。
那我买葡萄酒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很多人看到这个就说,买酒又拿不到特价票。
依据是,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劳动防护专用配件除外)、化妆品等消费品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词,零售是什么意思呢?零售是指把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个人消费者或终端消费者的商业活动,是商品或服务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最后一个环节。
所以其实这个规定是非常符合增值税的原则的,消费者处在流通环节的末端,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环节已经退出了增值税的税收链条,不需要抵扣,所以是最终的纳税人。
所以我个人认为,156号文件关于零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我们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能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本质上是一样的,也就是如果最终个人消费者购买了货物,一般纳税人是不能向其开具专用发票的。
但如果企业是最终消费者呢?理论上也是不可以给它开专用发票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做不到,为什么呢?
卖家不能判断这一点。比如你卖了一台电脑,公司用它做集体福利,那么公司就是最终消费者,不能扣除。如果公司用它做销售或者生产经营,那么它就不能扣除。并不是所有的最终消费者都可以扣除这笔金额。
因此,销售方只能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货物用于生产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消费多少,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我个人认为,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个人消费者的,与后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不得向个人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类似。
企业向商业企业采购酒类,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当由商业企业开具。
看到这里,有朋友会问,兄弟,万一别人干脆不给我开发票,或者我就开个普通发票怎么办?我视为卖出去了,没有进项税,那我损失可就大了。双方都要交税。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不会说是用餐用的,连同用餐发票一起报销吧(谁知道你是赠送的还是用餐用的)。当然,开具凭证的时候,不要简单写“赠送”。他自己都承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