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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 六千多首歌曲下架,陈奕迅等热门歌曲赫然在列

KTV 六千多首歌曲下架,陈奕迅等热门歌曲赫然在列


发布时间:2024-09-07 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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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老派K歌迷,那么有一则新闻你应该关注。

10月22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案歌曲的公告》,要求KTV终端厂商、卡拉OK运营商于10月31日前删除或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余首音乐视频,其中包括陈奕迅的《十年》、《卡拉OK之王》等脍炙人口的歌曲。

然而,界面新闻记者走访杭州、上海等地多家卡拉OK厅发现,截至11月7日,多家卡拉OK经营者对于此事毫不知情,侵权作品也并未下架。

被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的乐迪某解释称,这是“国家规定”,歌曲没有办法删除。如果删除,顾客就不能在任何一家KTV唱这6000首歌了。星某辉前台表示,目前KTV里这些歌还能唱,并表示以后应该可以唱,因为他认为“既然做这个行业,就要想办法去做”。杭州某卡拉OK品牌连锁店经营者告诉记者,“我知道这件事,但没接到通知,如果接到通知,我会删除。”

由于公告中提及的歌曲数量庞大,且不乏热门曲目,这一举动迅速引发了舆论反应,于是音著协迅速发布第二份公告予以回应。这份公告主要围绕三点:强调音著协的合法管理;被删除的歌曲本身就侵犯了版权,如果不下架,将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经过此次事件,音著协将建立更加透明、科学的行业秩序。

然而,这份声明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从版权角度来看,音著协的运作无疑是有益的,一方面为创作者收取合理费用,另一方面帮助KTV从业者规避侵权风险。不过,音著协短时间内连发多则公告,音著协的这次“神操作”中,还有不少细节值得深究。

谁提起了诉讼?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全称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协会于2001年开始筹备,2005年底获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并于2008年6月24日在民政部完成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手续,成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多年来一直充当着音像作品版权人与视听节目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包括:依据会员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视听节目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音像版权使用费分发给会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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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与另一个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管理音像制品,后者则专注于歌曲创作。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方包括环球、索尼、华纳、滚石、富茂等唱片公司,曲库收录歌曲超过15万首。由于KTV经营者往往面对海量的曲库,无法逐一获得原创者的授权,因此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版权费,获得打包授权就成了最简便的途径。

但第二点就令人费解了。音著协在第二份公告中表示,被下架的6000多首歌曲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侵权诉讼,如果运营商不删除,就会遭受损失。目前,这一点无法证实或反驳。但可以确认的是,此前进行大规模侵权诉讼的主体也包括音著协本身。此次下架的歌曲中,超过一半来自粤语地区,而在这些地区,KTV与音著协的矛盾早已存在。

据《南方都市报》2014年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现已升格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王伟曾透露,2013年,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州对卡拉OK娱乐场所提起了大量维权诉讼。其中,仅南沙区法院去年就受理了该组织发起的维权诉讼596件,被告为30家卡拉OK经营场所。时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的李驰森介绍,近年来中院受理的此类纠纷二审案件数量也迅速增加。 2011年6件,2012年17件,2013年125件。仅截至2014年4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144件。

在维权方面,音著协在这些案件中的态度显得扑朔迷离。正如中国知识产权信息网的一篇新闻报道所言:在广东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愿意续签使用合同并同意支付合理许可费用的情况下,音著协仍然主动解除合同,并向对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音著协的诉讼。金鹏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需支付合理使用费。

由于大量类似诉讼在短时间内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早在201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向广州市文化广电局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卡拉OK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查处侵权行为;同时与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引导卡拉OK企业合法经营。广州市文化广电局在回复中表示,由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长期以来独家行使卡拉OK版权征收职能,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不采纳卡拉OK权利人的意见建议,导致纠纷不断。

目前KTV执行的版权费标准仍参考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为12元/间/天。同时,公告还提出“根据全国不同地区、同一地区卡拉OK经营规模、水平的不同,上述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降低”。

不过,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广东省作协副主席陈小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按请求数征收版权税”的国际惯例,上述收费标准不太规范,“对版权人和作者不太尊重,没有体现作者的价值。”

综上所述,KTV从业者可能面临的高风险诉讼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但音乐著作权协会在部分地区的具体运作上存在着过时的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

此次被删除的6609首歌曲中,有3813首来自英皇娱乐集团,涉及谢霆锋、黄凯琴、达明一伙等粤语地区民众熟悉的艺人。音乐著作权协会副理事长马继超在近期的报道中也表示,此次通告删除的6000多首歌曲,除了少数热门歌曲外,大部分歌曲都是老歌,点击率较低,对KTV曲库基数大的影响有限。不过,据广州媒体近期的走访,无论是唱吧卖歌等传统KTV,还是迷你KTV,业内人士普遍不认同“点播率不高”的说法。

界面新闻试图就此事联系英皇娱乐母公司英皇集团,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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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一定比例”

在上述细节未明朗之前,音乐著作权协会很难恢复秩序,尤其该协会此前屡屡受到舆论质疑。

2009年,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两年内向卡拉OK公司收取了8000万元版权费,但分配情况不明。报道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组织收取了其中30%作为管理费,而作为创作者的词曲作者只能获得不超过40%的报酬。

9年过去了,分配标准和收入明细一直未公开。据音乐著作权协会官网介绍,协会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营,剩余部分则分配给会员。

正是这个“一定比例”的模糊地带,成为多年来音著协与各家公司争执的焦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民认为,音著协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众无权要求音著协公开财务、收入分配信息。

除了收益分配不明晰之外,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性质也使其陷入“价格垄断”和“恶意抬高版权价格”的争议。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参考欧美国家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制度,大多数国家并不采用这种“独占”授权模式。以美国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音乐使用者可以向该组织寻求许可,也可以从其他会员处获得许可。即便是日本、欧洲大陆等采用垄断式集体管理方式(即成立一个组织统一管理版权)的国家和地区,组织成立时也必须接受法律和社会的公共监督。日本针对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颁布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了版权登记、收费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

对此,星娱法律事务所创始人、律师李振武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由于在价格管控上存在模糊性,音乐著作权协会、音像版权协会等组织在业内的认可度普遍不高,甚至圈内还出现了一些竞争组织。

2012年起,不少未加入音像著作权协会的版权机构通过提起版权诉讼获利。《中国知识产权报》在一篇题为《KTV为何频频卷入版权诉讼?》的文章中提到,2015年至2018年8月,经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的场所涉案案件达843起。其中,深圳市盛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对各地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并有胜诉记录。但该公司在2015年因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相关禁令而受到调查。

音乐版权协会面临的处境则更加尴尬。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先后拿下华纳、索尼、环球等音乐巨头的独家音乐版权,其版权曲库占中国总曲库的90%,实际上已经部分取代了音乐版权协会的社交功能。除了在线音乐服务商,还有为影视、游戏配乐版权买家提供定制服务的V.Fine,以及全球音乐版权托管平台“星球发行”。

著名音乐家、音著协代理理事长周亚平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时也提到了这一点。下架的6000多首歌曲中,有一半原本是音著协管理的,但因为盈利问题,他们选择退出协会。“比如我一个案子起诉100首歌曲,可能拿到10万元的赔偿。在利益上,权利人会有不同的选择,有的人会觉得,我退出你们协会,再去起诉(赢的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