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餐饮行业企业在不同的销售情况下,如何进行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的纳税筹划。
一是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思考的是,月销售额15万元、25万元以上该如何处理?建议是多办一些公司,继续利用上述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话,不建议继续采用分拆公司的方式,原因如下:1、税务局会认为你可能故意采用不合理的方法偷税漏税;2、分拆公司涉及到如何选择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财务人员等一系列问题;3、公司分拆之后,会影响成本、费用的入账,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如果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还是一般纳税人6%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餐饮企业(仅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及相关附加费3600元,合计3.36万元。
那么,如果成为一般纳税人怎么办?首先要知道,餐饮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请仔细研究财税〔2017〕37号文件,其中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购进农产品的依据,以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向按照3%税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以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货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以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货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面加粗的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我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我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那里采购蔬菜、肉类等农产品,对方给我提供了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我就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2019年已经调整了税率)按票面价值计算进项税额。我们以月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为例,首先你的销项税额是6万元,食材、调料、饮品等成本按照销售额的50%计算,也就是50万元。按照9%的进项税率计算,进项税为元(这里其实可以多一些,因为调味品和饮料可以拿到13%的税率),那你应交增值税就是6-4.5=元,相关附加税1800元,共计元(准确算出来会少一些)。
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你可以少交税-=元。不过如果用上面的方法,一定要清楚初级农产品的定义,并根据自己公司的供应商情况进行初步测算。冷先生是第一次在今日头条发表财税文章,希望把自己的一些经验分享给看到这篇文章的财税人士,也希望大家如果有错误的地方批评指正,共同学习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