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 今天是植树节~
逢年过节,家人朋友聚在一起吃饭、唱歌、唱歌,这已经成为彼此联系的常规方式。然而,不少KTV把“禁止自带食品和饮料”视为行业“共识”规则,而消费者往往因为不想破坏乐趣而默默接受这一规则。但这个“禁止自带饮料”的牌子真的合法吗?
案例介绍
市民孙女士和朋友在KTV唱歌时,想带零食进来,但被拒绝。前台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要求食品和酒类不能带入”。孙女士听说,《消费者法》规定,KTV不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她试图与前台人员协调,但前台人员态度依然强硬。随后,孙女士拨打电话,接线员协调,希望前台工作人员接听电话,但对方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不能接听电话”为由拒绝。工作人员告诉孙女士可以举报投诉,但孙女士认为我在这方面工作了很长时间,所以只好把零食留在了前台。
案例研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在KTV店内对消费者的食品、饮料进行陷害,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同时,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饮料,也是一种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经营者的责任。不得利用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规范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类未经协商而发布的“禁止携带食品和酒类”的通知或声明是对消费者自带食品权利的限制,其内容无效。
维权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种服务。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自主比较、辨别和选择的权利。 ”

第十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迫交易。
沉默往往会助长侵权行为,加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必要时,学生必须坚决地说“不”。不要让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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