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佐
□钱素伟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餐饮行业反对餐饮浪费行为规范(试行)》近日发布,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立有6项具体要求,包括最低消费。 (人民日报9月1日电)

事实上,禁止设定最低消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根据规定,餐饮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包房最低消费说“不”。 2014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但最低消费禁令的实施却令人尴尬。比如,在上海,一些酒店仍然我行我素,“最低消费”仍然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在南京,笔者在不少餐厅发现,几乎所有包间都有“最低消费”,每人最低价格为85元。有店家表示,包间的小菜价格为每人150元起。如果点的太少,就只能坐在大堂了。
“最低消费”无形中造成了“舌尖上的浪费”。最低消费导致订购的份量和数量远远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大量浪费。由于“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下的强制消费,也是一种更恶劣的强制浪费。现在,我们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潮流。餐厅普遍实行“N-1点餐模式”,推出小份和半份。消费者以“光盘”和“最低消费”为荣,这与此相悖,树立了不好的榜样。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与其他法规相比,《餐饮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商务部门完全可以对最低限额的商家实施警告和罚款。以此为依据进行消费,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提请工商部门进行处罚。但现实中,有关部门执法不坚决,甚至互相打球,让相关企业有底气。显然,要对舌尖上的浪费说“不”,也应该停止“最低消费”,相关部门的执法必须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