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电影院禁止外食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应属无效。
法律
原告去被告处看电影。被告人在其门票背面“购票须知”项下注明:“观众不得携带非本影院出售的食品、饮料进入影院”。检票口电子屏上显示“禁止外带”。食品(含饮料)”等内容。此外,原告还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食品价格高于超市同类产品的价格。法院认为,消费者有选择权被告利用商店告示限制包括原告在内的观众携带非被告销售的食品和饮料,此外,该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排除。出售的食品和饮料被告的同类产品价格明显高于超市的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综上,被告通过商店告示提出的“禁止外食”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标准合同。
案件来源: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商初字第99号
03
基于其经营特点,动物园禁止游客携带外食。本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
李某去了某野生动物世界,该世界禁止游客携带购买的食物和饮料入境。李认为,这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法院认为,游乐园经营者、管理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游乐园规则。 “外来饮料、食物禁止入园”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游客擅自喂养动物造成伤亡的可能性,保证野生动物的安全,让游客观赏到健康活泼的动物近距离。此外,游乐园还通过告示牌等方式提醒消费者,禁止游客携带外来食品入园。如果李某在了解此类条件后仍选择入园,则应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即接受园区所附条件。 ,本条件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因此,野生动物世界禁止游客携带自带食品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25号
04
原告提出的修改《游客须知》、调整园区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取消人工搜查游客包裹等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庭。
法律
张某到某公园游玩,但其携带的面包、牛奶、饼干等食品不准入园,每件寄存费为80元。张无奈只能把带来的食物扔掉。张先生在公园里买了一份75元的套餐和15元的饮料。随后,张某查看了某公园官网的《游客须知》,发现公园内禁止携带超过600毫升的食品和非酒精饮料。张某的规定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条款;公园搜查张某的包裹,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修改其《游客须知》中禁止携带超过600毫升食品和非酒精饮料入园的规定,允许游客自带食品和饮料进入公园; 2. 补偿废弃物品。如果自带食物在园内用餐,额外损失75元; 3、调整园区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 4、取消游客包裹人工查找制度。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及相互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纠纷,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张某要求修改《游客须知》、调整园区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取消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不属于因财产原因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的个人关系。 。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442号
12
小鹅尖
一般来说,“禁止外饮”是一个霸道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无论是在KTV、电影院还是其他消费场所,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纠纷时,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消费场所赔偿相应损失。但如果起诉消费场所要求修改相应的规定或制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律师介绍|
广东成功律师事务所
谭中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