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点:
几乎每个人都会有机会去餐馆吃饭。可以说,餐厅的经营行为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过去几年,不少餐馆、娱乐场所都贴出了“禁止自带酒类”的规定。近年来,不少餐馆开始“餐具收费”。餐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一些认真的人已经开始动用法律武器“寻找解释”。

典型:
(1) 有一天,王先生和朋友去响水明珠酒家吃饭时,带了一瓶白酒。饭后,响水明珠餐厅向他收取了296元的餐费,其中包括100元的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要求对方退还钱,但餐厅不肯退还,并制作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菜单上规定,“如果客人自带酒水,将收取餐厅价格50%的服务费”。 “餐厅没有的酒水,将收取每瓶100元的服务费。”王先生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该餐厅退还100元开瓶费。
(2)2007年的一天,北京律师臧云和同事到北京的一家餐馆吃饭。结账时,他们发现收费单上多了一项“餐具费”。随后,臧云律师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餐厅此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该餐厅主动退还了餐具费,并承诺旗下所有连锁店不再收取餐具费。

律师声明:
上述两个案例是近年来在消费者维权领域颇具影响力的两个经典案例。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禁止自带酒水”和“餐具收费”的表述方式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它们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中,“自带酒类”是被禁止的,也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这两起案件虽然规模较小,诉讼标的额只有100元甚至1元,但却关系到全体消费者的利益。虽然目前立法上还没有对这两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这两起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餐馆的这些行为持否定态度。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