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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饮料批发商孙永因合同诈骗被判14年,涉案金额高达369万元

成都饮料批发商孙永因合同诈骗被判14年,涉案金额高达369万元


发布时间:2025-01-01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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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应该蓬勃发展的饮料批发业务,在9个月内就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从事饮料批发生意的孙勇开始胡思乱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面对上游,说服经销商高价赊购货品,零成本骗取货品;面对中游,谎称生意兴隆,利润高,借钱投资,虚报股息;面对下游,低价预售货后,他就借口拖延发货。商品。

成都商报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约369万元。法院判决显示,孙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返还违法所得10万元。

▲受害人吴强给孙勇的汇款收据

他以为自己赚的钱不多,扩大了生意,没想到却遭受了损失,还欠下了巨额债务。

2015年3月,孙勇成立成都新宜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从事王老吉、加多宝、红牛等饮料的批发业务。为了扩大生意,他开始向多方借钱作为资本,并承诺高额回报。

据孙勇供述,他从2014年开始从事饮料批发业务,但由于资金不多,赚的钱不多,所以他想扩大经营规模,把生意做大。然而,大量的采购和出货不仅没有给他带来利润,反而开始亏损。

由于无法扭转亏损局面,债务滚雪球,直至2015年底。短短9个月时间,孙勇就欠下了巨额资金,且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孙勇的损失是有迹可循的。为了扩大生意量,他采取了高价收购酒类饮料、低价出售的方式。但他自己的资金供应不足,所以他向多方借钱。

邛崃市检察院查明,从2015年底开始,2016年春节前,他以不同理由与上游经销商、下游代购商、中游资金出借人进行交易。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他通过三种方式诈骗他人财产。

▲孙勇的订单

编织谎言三路行骗,利用信任诈骗369万元

A、下游第一招:低价销售,预收货款,不发货。

为了扩大客户群,孙勇坦言,“我告诉他们,我认识厂家的人,可以低价拿到货。”他利用之前卖饮料获得的信任来掩盖经营亏损,以便低价出售商品。以下游商户为由,提前向下游商户收取预付款。但法院认为,他收款后,要么借口拖延发货,要么以少量发货的方式再次骗取货物预付款。

2016年7月,商人吴强听信孙勇的谎言,以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购买饮料,损失53.6万元。 “他告诉我,他收藏了一批正规厂家生产的王老吉、加多宝、雪碧、红牛等饮料,价格比正常进货价低6至8元/件,被公司销售人员低价出售。”完成销售任务的价格可以卖给我利润,但先付给他。”

B、上游第二招:高价收购、赊账、规避付款

孙勇在骗取下游商户货款的同时,也瞄准了上游经销商。邛崃市法院认定,孙勇利用此前取得的信任,谎称自己的钱花在2016年3月至4月期间的货物上,并向饮料经销商提供高价赊销,并同意支付第二笔款项。当货物被赊销时结算。

2016年4月至8月,孙勇制造生意红火的假象,多次向另一经销商杜悦悦赊购,但未能还清货款。在多次催收后,孙勇编造了很多借口:饮料味道不对、饮料被扣押、银行卡被吞等等,甚至还给出了一张无效卡来取款。

据孙勇交代,赊购的饮料用于发货,以抵消从下游商家收到的低价预付款。截至案发时,扣除已付款,洪丽损失元,杜月月损失55万元。

C、中游第三招:生意兴隆、回报高、关联户

“我拿商家给我的货款来补贴借钱人的高额利息和本金,然后再找其他人借钱,用他们的钱去买商品。”在购销链上做文章后,孙勇还隐瞒了自己资不抵债的事实,并编造了一个新的谎言:自己的公司生意很好,赚钱,而他是饮料公司的代理商和关联方,这样他就可以轻松买到低价的“王老吉”等饮料。

早在2015年7月,孙勇就以“能拿到低价王老吉”或“货品被扣押”等为由,获得了身份不明者周南的92万元贷款,并多次承诺接收每月股息。 。

此后,他先后以可以获得高额利息、股息等为由,向李金陵、付梅、刘福、张丽珠等人借钱经营或诈骗投资。法院查明,以类似方式,李金玲被诈骗人民币24万元,付梅被诈骗人民币,刘福被诈骗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张丽珠被诈骗人民币19万元。

▲孙勇指认诈骗刘福的场景

法院:骗取财产近369万元,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7年9月1日,孙勇因涉嫌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2日,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8年4月3日,孙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勇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孙勇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赔偿8名受害人违法所得100元。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借钱不还?办案法官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意愿、是否有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合同签订后,被告采取明显违反商业法的手段牟取利益,逃避合同的履行。案发后,被告也无钱偿还。综合上述事实,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