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经营的是游乐园,而不是酒店。园内不准带外食,只允许我家的品种单一、价格极高的食物。我已经确保游客不会只是为了抱怨外面的食物而拒绝进去——这不叫独立经营权,这叫剥夺消费者合法的选择权。 “不准外带食品”是否算消费法规定的“霸王条款”,是时候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了。
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人民日报》先做出了判决。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要讲道理、解释法律。
迪士尼真的不道德吗?
迪士尼被媒体描绘成一个无良的非法奸商,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那里玩呢?
很多人去玩,不就说明迪士尼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吗?越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越能赚钱。这并不是不择手段,只是说明这家公司非常好。
例如,一家街边餐馆如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口味,很快就会关门。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口味,但是餐厅赚不到钱,很快就会关门。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来看,迪士尼作为经营者显然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内容来看,迪士尼限制带食品入境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游客不同意,他们可能不会选择与迪士尼签订合同。但谁选择签订了合同却不得不强行修改合同内容呢?这到底是谁不道德啊?
迪士尼为何禁止携带食品入境?不可以自带食物,游客必须在里面吃。迪士尼可以通过经营自己的商店获得更多的利润,租用的商店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迪士尼将更容易出租商店并收取更多租金。可能还有其他原因,但无论是什么原因,迪士尼都有权自行决定。
限制迪士尼对合同内容的决定权是一种抢劫行为,是一种破坏产权的行为。
有人说迪士尼可能会提高门票价格。有些游客进去不一定能吃东西,但也可能因为别人的行为导致门票价格较高而不愿意去玩。
由于被迫自带食物,迪士尼内部店面收入将会减少,这也会影响迪士尼的租金和经营策略,对其整体运营产生影响。
当商人的投资收益受到影响甚至赚不到钱时,商人就不会投资。最终没人会从你身上赚钱,你也不会有迪士尼这个游乐园可以玩了。
而且,没有迪士尼,就没有迪士尼的就业岗位,就没有迪士尼上下游产业相关的业务,也就没有税收。谁会受到影响?
如果迪士尼能赚钱,而且赚很多钱,人们就会进入有利可图的项目,就会形成竞争。为了吸引顾客,竞争对手会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这对于游客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
如果迪士尼禁止带食品入境伤害了游客,游客可以选择用脚投票,不去迪士尼。迪士尼投入了巨额资金,如果没有游客来玩,就没有收入,那就是亏损。迪士尼会考虑这些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
市场将会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可以禁止带食物入境,不用去。
干预还是自由?
从法律角度来看,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境并不一定违法。主要违法条款体现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三条: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或者免除的条款。限制其责任,并应对方要求,解释本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益的内容,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制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应当不使用格式。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两条条款非常有力,是对契约自由的修正。
什么是契约自由?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订立合同的自由,二是选择交易对方的自由,三是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自由非常重要。您可以决定是否要进行交易、要与谁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自由逐渐被侵蚀或自我修正。为了公平,契约自由受到干扰,并制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规则。特别是对格式子句和格式化子句有限制。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一方为了方便,提前拟定一份合同,无需与对方协商而重复使用,例如保险合同。
然后出现了进一步的社会法思维趋势,据说它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进行干预的。典型的例子是《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说《合同法》更注重合同自由和个案公平,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有力,是非常全面的干预。
在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消费者协议的调解下,《消费者法》对于具体纠纷的规定比《合同法》更有力:从范围上看,《消费者法》不限于格式条款;在内容上,《消费者法》强调消费者不应将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视为无效并接受更广泛的解释。
(这是一个法律发展的过程,并不代表我同意这个观点,从逻辑上讲,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
迪士尼禁止携带食品入境是否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制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应当不使用格式。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关于禁止自带酒类的禁令一直存在争议。禁止携带食品对消费者不公平吗?法院的判决并不总是有利于消费者。
知名律师(因工伤诉讼闻名)周立泰诉重庆爆炸公司666酒家等人返还酒类开瓶服务费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育一中民仲字)第1395号),法院认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务。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至于餐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如果餐厅提前告知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的情况,则餐厅已尽到了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并未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餐厅的收费标准也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那么就不能认定餐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该案还入选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但奇怪的是,当年还有一起案件,即瞿连吉诉广州白云天仙阁酒家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二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初第2901号判决)认为:
餐厅以店内“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加收20元开瓶费”的告示为依据,收取开瓶费,而没有向就餐顾客进行任何提醒。其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民法自愿原则。 ,按照公平、等值的原则,退还开瓶费。
该案也被选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编者的意见是:
餐馆不得拒绝食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是“强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食客自饮饮品时不得拒绝支付服务费,否则属于“强行购买”,侵犯餐厅自主经营权;餐厅收费 服务费数额必须合理,不得高于自售饮品价格与市场零售价的差额。
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很多法官其实都支持禁止自带酒类。为什么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
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对于所谓的不公平、不合理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不少律师认为禁止携带食品入境的规定无效,迪士尼违反了法律。这也太仓促了吧?法律规定在哪里?如何解读它们?
回到上一点,禁止携带食物是经营者的合同自由。如果迪士尼的规定不合理,消费者可以拒绝。
从可见的角度来看,取消禁带食品对游客来说是有利的,因为游客实际上占了便宜,而迪士尼则受到了损害。
但从无形的角度来看,如果迪士尼提高门票价格,其他不消费或消费较少食物的游客就会受到影响。
如果价格不提高,利润就会下降。投入巨资到迪士尼的人,本来就是为了赚钱而投资的。如果他们的收入受到干扰,让他们不赚钱或者少赚钱,结果会怎样呢?
他们会减少投资或不投资。最终,不会有迪士尼。消费者将失去这个娱乐场所,工人将失去这些工作,上下游企业将失去与迪士尼的业务,政府将失去相关税收。事实上,不会有赢家。
通过投资赚钱并不是不道德的,因为为了赚钱他们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投资很快就会被淘汰。
合同成立生效后,消费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法律修改内容,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自由贸易是最大的正义,限制贸易是最大的不正义。
本案发生在上海,我们期待法院做出有利于市场、尊重合同自由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