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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铜川百盈餐饮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铜川百盈餐饮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5-01-19 08: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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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释放查处“铁拳”案件的震慑作用,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现发布一批“虚假订单、虚假宣传”、“不正当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8.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川百盈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3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魔方纯K(耀州店)在经营过程中拒绝消费者自带饮品,并直接在美团上表示拒绝带上自己的饮料。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购买的团购套餐,包括“全天任意3小时唱歌88元”、“周一至周末唱歌198元+”食品包”和“周一至周日198元唱歌”。 “套餐298元”和“黄金田野3小时+酒水套餐398元”四种套餐的购买规则和提醒均注明“禁止自带酒水饮料食品”。同日,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该消费者在团购套餐中购买了“每天任意唱歌3小时88元”套餐。到店后,由于他自带饮料,当事人要求他将其改为“周一至周末唱歌198元+食品套餐”的套餐,你自带饮料进入包间,并且最终达成交易,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20元的行政处罚。

1.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健豪药业(陕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2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文化传媒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月1日,该案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以“医生论坛”栏目形式发布“龟蛇酒”广告,发布期间为2023年1月17日至2月3日。广告中含有“大中华区太医之道:三分治,七分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自行准备并提供给广告发布者发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配方奶粉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盛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2023年6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营业场所设立了价格公示牌,牌上写着:“周一至周五午餐93元/人,夜市周末96元/人,节假日全天96元/人”,店门口的促销展示牌上写着“原价158”。当事人现场打开美团店,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设置了以下店内套餐:“套餐一:普通自助餐一人93.9元,明码标价158元,40折”。 ;套餐二:单人平日午餐特价71.9元,划线价158元,折扣46%。 ” 当事人无法就美团店上述套餐“划线价格”提供相关证据,6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当事人在美团门店按照标价进行比价活动。 “通用自助一人”标价为158元,“特价周午餐一人”标价为158元。所比较的价格并不表明所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执法人员查阅销售记录发现,上述对比价格均为虚构价格,没有实际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1万元罚款。

3.宝鸡千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宝鸡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商品用户评价误导性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6日,千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青苹果时,发放了“好评返现2元”卡。同日,该案立案侦查。经查,4月10日起,有关各方为增加用户好评、提高网购平台排名、增加产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促销卡。卡片上印有“五星级评价+照片+关注店铺=平台mini 提前付款,评价后截图发给在线客服,客服看到后会给你发红包” ”。顾客将带有图片的五星级评价截图发送至商店微信公众号。相关人员收到后,会向顾客发送2元红包。截至4月16日,有关各方共印制“好评2元返现”卡1000张,发放卡312张,其中涉及返现87张,每个红包价值2元,共计17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好评返现”卡688张,行政处罚1万元罚款。

4、渭南市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阴市西岳隆华畜禽养殖场使用不正当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21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办公室内印有“喜月龙华生态土鸡蛋礼盒(精装40枚)”盒子上写着“保质期会因储存条件和温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差异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西岳龙华”的字样涉嫌一方拥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同日,该案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了“最终解释权归熙悦龙华”的内容,构成一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延安市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陵县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免除经营者标准合同责任、增加消费者负担案。

2023年5月22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使用的《锐成花园车位使用协议》部分条款格式合同中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于6月7日立案侦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分割瑞城花园小区停车位使用权,并签订与需要停车位的业主签订《瑞成花园停车位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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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固定文本由双方提供,格式条款由双方预先编写。第四条:“乙方车辆在车位内损坏、丢失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负责配合调查、监控。”第9条规定:“车辆进入现场后,乙方应锁好门窗和防盗锁,车内不得遗留贵重物品和现金,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免除经营者格式合同责任、增加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000元。

6.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宏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诈骗订单案

2022年7月11日,收到上海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提醒辖区内某购物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宏锐天成户外运动店”涉嫌违法网上交易。问题。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宏锐天成户外运动店”页面内容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其产品评价区涉嫌欺诈、虚构交易。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已锁定,该案已于8月11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网店页面标注有“退回包裹运费”、“已售出10万+件”、“关注912人”等文字表述,其中“已售出10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销售情况。店铺评价区共有946条用户评论,其中有343条来自两个用户的重复好评和好评。这是当事人通过网购平台与礼品网站合作形成的虚假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产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行政处罚。

七、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游游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7月4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布充值活动时,宣传图片使用语言涉嫌违法。 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充值活动图片,上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字样。第九张图的底部。 7月13日,该案立案侦查。经查,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于7月4日在微信朋友圈整理并发布的充值活动图片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字样。由于微信朋友圈充值活动信息前几天才发布,目前还在试运营中。现阶段不存在因事件信息而进行的营销,因此不存在非法收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