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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析

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26 08:05:47

详情内容

4、重庆久盛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沉阳久盛成经贸有限公司、重庆盛百利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2017)渝01民初843号

合议组成员:谭颖、张艳、江北

二审:(2021)豫民96号

合议组成员:周敏、付莎、王乐

【基本案例】

沉阳久盛诚公司享有多项

商标,1999年注册,批准使用第一类商品。外国人 重庆 睡眠

商标,2009年注册,批准使用第19类商品。 重庆盛百利公司2013年从其前身重庆套筒厂受让

商标。 2017年2月23日,沉阳九盛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1号、渝中路25号附180号重庆西部建材城16A-4“袖防水”店重庆市建材区“专卖店公证购买三类拉沃防水钇系列标有“重庆圣百利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字样。

商标。重庆久盛成公司、沉阳久成公司认为,重庆盛百利公司是

商标局认可使用“Laur”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权。重庆盛百利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属于“特优表”第十九类。其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判定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人援引商标权,主张侵犯商标权。决心。

商标注册先行,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品牌在防水行业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的目的和比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强度应与其重要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信原则。当后来使用的商标可能存在多种种类可能不清楚时,应在同行业中的第一个商标中合理回避,以首先保护合法权益或利益,并避免现有的现有人他人之于他人。侵犯或掠夺合法权益。重庆盛百利公司作为同地区、同经营范围内较高水平的生产经营商,

商标的可能性很低; “”本身是一个自造词,意义不固定,具有较强的突出性。在完全不接触、不了解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相同注册的可能性极有可能会出现相同注册的情况。低的; “尊贵表”所涉及的产品迟迟没有定论。大多数防水行业企业都申请了1类、19类、2类商标的注册,注册后就可以知道,很有可能意识到了这种现象。重庆盛百利公司

反而

商标的长期使用大量用于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市场混乱和误解。显然,第一商标所蕴含的攀登商誉的意图已经阻碍了本质。

商标起到识别的作用。重庆盛百利公司的商标权是善意使用的。据此,他们无法对抗重庆久盛成公司、沉阳久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辩论,违反诚实和便利原则,构成滥用权利。重庆盛百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的特殊权利。

【典型含义】

当案件明确因商品类别不明导致注册商标权冲突而构成商标侵权关联时,法院应当审查被指控侵犯人权的依据。综合商标首先是显着的声誉、注册和使用性能等因素,以及合理的剪裁和合法的司法保护,这是权利的基础。如果权利人的商标在先注册和使用且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被指控的侵权人会以非商誉在后注册和使用该商标,主观上具有权利人权利人的商誉。权利基础违背精神精神和宗旨,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权利。本案的判决思路为破解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和商标侵权循环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建设司法导向。

五、重庆信鸽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信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管理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渝05民初3095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严荣元、胡进、陈邦碧

二审:(2021)豫民166号

重庆酒水销售_商贸酒水重庆公司招聘_重庆酒水商贸公司

合议组成员:黑兵、周露、宋莉莉

【基本案例】

重庆贝亲电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亲品牌公司)享有多项注册商标的特殊权利,并具有较高的声誉。重庆贝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皇集团)在相关网站上销售、宣传“帝皇”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以及重庆贝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幸福时光建材管理部的行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幸福时光)经营部门对相关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和取证,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失。皇鸽牌公司1000万元。皇牌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英峰申请了“皇牌GE和地图”编号。商标于2005年3月7日、2007年12月、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批准使用第9类商品,包括电线、电缆。 2011年8月31日,贝亲品牌公司就林英峰申请的“皇阁图”商标号码提起纠纷。撤销争议的裁决。林英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京行字(2018)792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林英峰的上诉,确认该商标无效。

【判定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皇集团使用

尽管因林英峰于2007年12月提出申请,“皇葛图”标志于2007年12月被核准为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集团擅自实施的行为侵犯了鸽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英皇集团从公司名称和商标上对鸽牌公司进行了全面模仿。他还因假冒鸽牌公司产品而受到处罚。法定代表人林英峰申请的商标被驳回。在申请或不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各类产品中申请与鸽卡公司类似的商标。侵权时间长达十年。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林英峰 英皇集团法定代表人

“英皇GE和地图”商标审查及行政诉讼程序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显示,英皇集团2005年至2013年的营业总收入扣除2005年至2013年的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 2013年,营业后利润总额高达94元。据此可以认定,英皇集团2005年至今的侵权获利金额高于侵权公司连带赔偿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的损失及合理支出。赔偿金额应全力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典型含义】

恶意移除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而进行侵权牟利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如何有效监管是实践中的一个问题。本案中,注册商标的恶意引用因素作为商标侵权使用的主观恶意引用因素,作为侵权获利的证据之一,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财务报告的证据之一。关注他人商标侵权现象,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6、红牛维士生活饮料有限公司及眉山万家来和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抚顺天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星九源九源九源九物管理部、第三人天丝医疗保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渝05民初4029号

招募法庭成员:朱来新、胡进、严荣元

二审:(2019)豫民2155号

合议组成员:于志强、周敏、付莎

【基本案例】

红牛维塔生活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自1995年12月成立以来,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红牛公司发现眉山万家莱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莱鹤公司)委托四川抚顺天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举公司)生产“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产品,并通过杏酒园酒业经营部(以下简称杏酒园营业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类似的产品装饰。红牛公司认为,万家莱起重机公司、天举公司、星九源管理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红牛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成立,支持红牛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思药业公司)未经独立请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第三人提起诉讼。并表示其拥有涉案商品装潢的权益。天丝药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享有多项商标权

该商标许可由红牛饮料公司独家使用,许可期限截止至2016年10月6日。天思药业公司使用的装潢与所生产的红牛金罐涉案商品的装潢相似并在商标许可之前出售。 2011年,天丝药业公司将涉案产品装潢商标注册为个、图形商标和三维商标。涉案商品装潢的主体部分为天丝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

【判定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使用合同未约定装潢所涉权益的归属,天思药业公司在使用红牛公司的装潢前,实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类似的商品装潢,并参与了该案。装饰主体部分为天丝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此外,天丝药业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三维商标涉及装潢涉案。尽管红牛公司的实际经营主体作为金罐红牛饮料产品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显着提升了金罐红牛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且为涉案装修权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红牛在十几年的经营中也收获不少。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就涉案装潢的归属作出约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应认定本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于天斯药业公司。二审法院遂纠正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商标许可引发的后续商品包装装潢归属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案确立了未约定属于商品装潢权益的裁判原则,明确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关联和区别。释放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扩大开放的积极信号。

七.壹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壹佰应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案例索引】

一审:(2021)渝05民初434号

合议组成员:陈聪、徐华、黄键

【基本案例】

刘先生,1999年-2019年期间,先后就职于易百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科技公司)和易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科技)一佰科技公司)其中一个主管部门包括文件控制中心,用于管理各种技术文件,一佰科技公司享有一项与晶圆封装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刘先生于2019年4月从亿佰科技公司加入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2019年12月30日,荣耀申请了一项名为“多片放置更糟”的实用新型专利。盒和隔离环”。 2020年7月24日,发明人为刘、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水平敷设的晶圆盒和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面晶圆易碎的问题。其整体技术方案包括晶圆盒和隔离环两部分。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在缓冲垫与晶圆堆之间增加“凹形”隔离环。专利的实质特征。根据该公司内部电子邮件所附的设计图纸,主张该图纸给出了该专利涉及的关于隔离环结构的专利。技术启示,结合技术灵感和现有技术,从而倡导员工的立场发明。 2019年8月至10月,刘、黄与客户一起放置在多层晶圆盒和隔离环中,解决非纯平晶圆的问题。针对非纯平面晶圆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采用回避技术方案,在顶部和底部增加隔离环,并附有隔离环的具体位置和结构。

【判定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归属,是看该发明创造的实质特征是谁创造的。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者;另一方面,需要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合同,或者发明创造或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发明创造或者专利权人的合同约定。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授权程序中,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确实对发明人记载具有初步证据作用。专利的实质特征需要首先确定涉案专利的发明及其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求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整体综合理解。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水平芯片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面晶圆易碎的问题。整体技术方案包括晶圆盒和隔离环两部分。本案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在缓冲垫与晶圆堆之间增加一个“凹形”隔离环,以及上述缓冲垫的具体位置、隔离环的具体位置以及其具体结构。隔离环应当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征。亿佰科技公司及亿佰科技公司主张,其早期相关专利与附图的结合,给出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发。虽然被控侵权人附图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对应,但基本反映了涉案专利的实质特征。此外,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对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优化也是业内的常见做法。对比双方证据,仅凭电子邮件中的附图与其现有技术相结合,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员工对涉案专利的实质特征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全部权利要求均不能成立涉案专利的权属,遂作出驳回决定。

【典型含义】

专利权的处置,体现了现代社会技术研发模式的变化对专利权制度的深刻影响。发明人的认定是专利权属纠纷的核心争议点。本案是发明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员讨论了发明人认定中专利“实质特征”和“创造性贡献”认定的具体裁判规则,区分了简单的技术灵感和具体技术方案的界限;明确指出,技术揭示不属于创造性贡献。在权属纠纷的证据和受理规则方面,本案充分尊重发明创造的研发规律,并指出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的证据能够达到与发明创造的基本特征相对应的优势程度。涉案专利。专利授权文本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物质技术投入和保护人才方面的平衡。

八、重庆本相果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九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植物品种新植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21)渝01民初809号

合议组成员:徐华、雷元良、曾孔芬

【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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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本祥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祥公司)是柑橘植物新品种“中研所五号”的被许可人,九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潼南区九联公司)未经许可,种植“柑橘所5号”柑橘树苗。本祥认为,九联公司经育种者所有人许可,种植“中研所五号”柑橘树苗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育种材料生产繁殖的行为,侵犯了新植物“中研所五号”柑橘树苗的生产、繁殖行为。 . 5 研究所第 5 号“品种权。因此,要求九联停止养殖、种植侵权“汉语普通话学院5号”,并销毁侵权苗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九联公司辩称,涉案苗木是从庄少成处合法购买的。购买时并不知道“中国普通话学院5号”是侵权苗木。责任。

【判定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联公司未经品种权许可,擅自使用“中研院5号”柑橘苗。 “中研五所”的柑橘苗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种植是侵权柑橘苗的合理理由。结合九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种植情况,九联应由九联确定。公司的种植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该行为已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确定九联立即停止种植“中研5号”柑橘品种,并销毁侵权苗木。因本祥公司未出示证据证明九联公司对“中华柑5号”种苗的侵权行为,本祥公司要求九联公司立即停止对“中华柑院5号”苗木繁育的投诉。支持。综合考虑九联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使用金额,植物新品种权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和权利人,以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九联公司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万元。

【典型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规定,育种材料植物授权品种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该规定并未明确哪些种植行为属于侵犯新品种种植权的例外。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种植、繁殖材料的繁殖材料进行处理。但从国际上对育种者限制的相关规定来看,用于私人非商业目的的育种材料不应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侵权方主张种植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仅是育种材料的使用而非生产繁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证明种植行为是出于私人非商业目的。私人非商业目的可以根据种植主体、种植行为规模、是否以营利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侵权方的养殖材料用于种植的行为​​是否属于私人非商业目的,进而准确界定种植行为的性质,以及用于种植的养殖材料的行为授权行为被认定为制作、复制的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提供参考思路。

九、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索引】

一审:(2021)钰0103响首11号11号

合议组成员:谢琼、尹国荣、朱晓娟

【基本案例】

2020年1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祥大药房)向重庆给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给陈公司)购买口罩并支付货款。截至2020年1月末,该药房在未严格查验商品生产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共收到商品(口罩)37件。 37件商品印有“

“面具上印着这个词”

”字样的口罩。后来和祥大药房将8只口罩运到铜梁。1月29日,正和祥大药房发现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通知陈公司,将其转交给陈公司。”2019年1月29日重庆市雅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市监局)发现此案线索,对“翩安”牌口罩进行立案调查。 11批,共6批“民乐”牌,两批)被送到渝中区市监察局执法大队。

“活动和”

“该卡片口罩无合格证明文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0年6月4日,渝中区市监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罚款。

【判定结果】

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市场上口罩严重短缺。正和祥大药房作为经营制药设备的专业公司,理应有产品的真伪和假货。意识和专业能力在货源上经过严格审核,但正和祥大药房并未履行审慎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药店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地区市政监督局指的是“市场监督总统对预防和控制新冠状动脉病毒流行的看法”。计算供应商,社会伤害很小,可以在案件处理期间与市场监督部积极合作进行调查,当时确实提供了非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 Yuan,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的,惩罚是适当的。由于该案涉及大量商品,商品数量很大,数量很大,并且不符合“少数非法行为”的条件,因此不是可以豁免的情况从惩罚中”。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区市政监督局对 药房做出了“停止销售”决定,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诉讼被拒绝。

【典型含义】

食品,药物和医疗设备的真实性与人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直接相关。新的皇冠肺炎爆发时,医疗器械商业企业的特殊时期应承担他们操作的医疗设备的更严格的购买和检查义务。责任。医疗设备运营企业在新的皇冠肺炎爆发期间并未严格履行其购买检查义务。注册商标产品是非法行为。即使医疗设备运营企业有证据证明它已获得法律获取并解释了提供者,因为面具属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设备,但这并不是“自由惩罚”情况。根据法律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是正确的,惩罚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在审判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中正确地应用了法律,破坏非法医疗设备行为,并根据法律维护人民的健康。

10。 Co.,Ltd.,Yang Mou,Ren和Cao Mou违反商业秘密

case索引】

首先实例:(2020)重庆0112定居于早期 No. 1448

大学小组成员:陈年,李·雷恩,Zeng Qing

第二次试验:(2021)重庆01句子号948

大学法院的成员:Xie Yi,Ou ,Wu

【基本案例】

自2000年以来,位于重庆城市的新区的受害者,重庆 Co.,Ltd。(以下称为“ Kane ”)设计了相应的技术文档和设计的相应技术文档和设计,设计通过多年的研发进行了编译。图纸包括公众不知道的技术信息。为了防止信息技术的泄漏,公司的员工手册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机密法规。技术数据和其他文档的存储和借贷还制定了相应的系统。 2014年,被告Yang Co筹集了被告的单位 Co.,Ltd。(以下称为“ ”,后者曾在该公司工作(另一种情况)和其他在尼日尔工作的人。 ),主要是操作气体装饰的设备。 2015年,在肯尼()的技术职位多年工作的Ren Ren在Yang和其他人担任技术总监的邀请下加入 。 2016年5月左右,被告杨和Ren得知尼日尔公司的受害者Cao Mou的技术人员掌握了肯尼公司不知道的GAS补充控制器的技术信息。 Cao Mou辞职并加入 担任技术人员,并负责类比控制者的发展。 2016年7月,在Yang和的指示下,CAO设计了一个加油的控制器技术信息,他在公司工作期间不认识公众。机器控制器。 2016年9月, 开始使用CAO的气体控制器技术信息制造商来制造天然气,并使用了302架空气生产的飞机来获利10 828 511.55元。已经确定,受害者肯塔特公司( )的气动控制器中显示的14个技术信息是公众不知道的。与NED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13个比较条件,其中11个构成相同的比较条件,其中2个构成相同的本质。与尼日尔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控制器的物理信息具有相同的组成,并且四个成分相同。其余两个由于电路而没有运行,无法比较。

【判断结果】

根据重庆城尤比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被告的单位海海公司是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得了其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使用的,这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了特别的严重后果。侵犯商业秘密。被告杨和Ren作为直接责任的董事,被告CAO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对违反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负责。检察官器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实足够,犯罪已建立。六个月,罚款200,000元;被告人被判处四年徒刑,并被判处150,000元人民币罚款;被告 Co.,Ltd。的非法收入被非法收入收回10 828 511.55 Yuan,以及被拘留以制造侵权产品的组件,例如被拘留在此案中的气体电源板。在第一次审判后,被告海海公司和被告杨,伦和曹不接受并提出上诉。重庆第一法院在审判后保持了原始判决。

【典型含义】

在过去的十年中,此案是罕见的犯罪违反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时间为三年,这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摧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尽管违反商业秘密仅涉及产品的一部分之一,但该产品部分的核心技术和主要利润来源。被告和受害者是生产此部分的先生,然后从市场上购买了其他零件,以销售总体销售。受害者和被告单位作为一个单位衡量,并且该组件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未分别区分并为会计核算。审计确认。基于此,法院最终确定产品的整体利润是受害者单位损失的数量和被告非法收入的标准,被告,胜任人员和负责责任负责的人受到惩罚。用于侵犯商业秘密。它不仅有效地打击了这种犯罪行为,而且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实现了政治,社会影响和法律影响的统一。商业机密是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它们是市场参与者竞争优势的关键。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应严重破坏。在本案中制定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表现出了重要意义,这完全反映了人们的法院增加对公司商业机密的刑事司法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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