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存在潜规则,婚宴场地是价高者得吗?九零后准新郎为了能拿到良辰吉日,交了足十九万元的预付款。然而,隔日这笔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不予退还的定金!
预付款莫名变定金

李先生前些天来到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他反映自己在 2015 年 9 月 24 日预订了位于海珠区新港东路 638 号的广州南丰朗豪酒店的婚宴场地。在协商过程中,酒店的宴会销售经理一直“示意”预订宴会场地没有先后之分,谁出价高谁就能得到。两个年轻人想要拿到“良辰吉日(2016 年 1 月 16 日)”的婚宴场地,于是在超出自己预算很多的情况下,交付给酒店十九万元来预订。之后,酒店给他们开具了一份《宾客账单》,上面写着“预付款:19 万元”。第二天,酒店通知“吉日”预订成功,要求尽快来签署《广州南丰朗豪酒店婚宴临时合同》。在这份临时合同上,已交的十九万元成为了定金且不得退还。
后婚宴日期安排有变化,准新郎于 9 月 26 日及时联系酒店协商更改婚宴时间,然而提出的变更时间都被告知没有档期。最终未在该酒店举办婚宴,而是另外寻找其他场所举行了婚礼。对于已交付的十九万元,尽管多次沟通,企业却明确表示不能退回,只能在酒店进行餐饮消费或者购买酒店的月饼、年糕等贺岁物品。消费者称,他们已经在其他地方举办了婚宴。并且,接下来也没有合适的活动能够把这么大一笔钱用掉。如果只是用于家庭餐饮,或者购买年糕、月饼,他们都不知道要吃到哪一年才能用完。现在,他们希望能够拿回这十九万元。
初步调查
法律援助小组仔细研究了消费者提供的“临时合同”“宾客账单”“刷卡记录”这三份书证,并且经过多次研究后,总结出了以下几项对消费者维权有利的内容:

9 月 24 日付款时,酒店出具的《宾客账单》中,收款项目为“预付款”。这表明在交款时,双方并未将该款项定性为不能退回的定金。
9 月 25 日临时合同原件第二页正文第一段内容为:需在 2015 年 9 月 24 日之前签署合同。并且要支付人民币元作为此次婚宴的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已交的定金不可退还,也不可转让。该合同打印的酒店签署日期是 2015 年 9 月 24 日,这表明酒店在收款的 9 月 24 日就已经有了不归还该款的打算。然而,酒店在 9 月 24 日却向消费者隐瞒了这一份《临时合同》的内容,并且以“预订场地”为借口,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了消费者 19 万元。9 月 25 日通知消费者来签字,此时酒店才拿出这个《临时合同》。酒店利用自己已实际占有该款项的优势,要求消费者签字。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
该“临时合同”仅有对方一名宴会销售经理进行了签字。而酒店签约授权人签字栏以及公司名称/盖章栏都是空白的。基于这一情况,能够对该临时合同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是否发生效力提出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