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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改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改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30 1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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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应急管理部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召开了第 20 次部务会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相关决定。该决定现已予以公布,并且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相关方案和条例、指导意见,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能够迅速且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还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从而制定了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急管理部承担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那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将第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里的“事故风险评估”改成“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把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同时结合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再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与之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且要体现出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还有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且要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除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依据自身的需求,对本单位所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者论证之后,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签署。接着,要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公布。并且,要及时把应急预案发放到本单位的有关部门、岗位以及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需要报给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同时,还要抄送给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且要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其他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需要将其抄送给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并且这些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前款所列单位若属于中央企业,那么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需报国务院主管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则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且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若不属于中央企业,那么其中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还有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的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其应急预案需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除本款前述单位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除此之外,还应当将其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需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同时,还应当将其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需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备案。除此之外,还应当将其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单位,需要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提供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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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样的演练可以提高本部门以及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第三十三条添加两款,其一作为第二款,其二作为第三款。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且要将演练情况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就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把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改成“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修改,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把第五项删除;把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里的“风险评估”改成“风险辨识、评估”;把第三项删除掉;把第四项改为第三项,把第五项改为第四项,把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将第六项改成第五项,内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若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会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就会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改为“应急管理部”。

增加一条,即第四十八条:对于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经过此次决定的相应修改后,被重新公布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能够迅速且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还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从而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评审工作、公布工作、备案工作、实施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应急管理部负责对全国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国务院中其他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所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其他那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有关的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且要实施该预案,同时要对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需按照职责分工,将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包含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这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叫做综合应急预案,它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也是采取措施的依据,并且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也是为应对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同时还是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会根据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来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而这种应急处置措施就是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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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编制需遵循一些原则,其中包括以人为本,要以应急处置作为核心,同时要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并且要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且具体的应急程序,同时还有与之相适应的处置措施,并且这些程序和措施与应急能力是相匹配的。

有应急保障措施且是明确的,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应急工作需要,能够满足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需要,能够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是齐全且完整的,应急预案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一个编制工作小组,这个小组由本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且要吸纳与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同时还要有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其中。

编制应急预案之前,编制单位需要进行事故风险的辨识工作,同时要进行事故风险的评估,并且还要开展应急资源的调查。

事故风险的辨识和评估,是针对不同的事故种类及其特点来进行的。首先要识别出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接着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同时还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次生后果以及衍生后果,然后评估这些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最后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措施,这整个过程就是事故风险的辨识和评估。

应急资源调查,是要全面地去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在第一时间能够调用的应急资源的状况,同时也要调查合作区域内能够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的状况,并且要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的结论来制定应急措施,这是一个过程。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应当按照这样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来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需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状况,清晰地规定信息报告方面的内容,明确响应分级的相关事宜,确定指挥权移交的具体情况,以及规定警戒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并且要体现出自救互救以及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并且有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事故,这种情况下,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应当被规定。

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需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还需规定处置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需规定应急方面的工作职责,要规定应急处置的相关措施,还需规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风险较为单一且危险性较小,那么这类单位可以仅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包含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还有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也有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当附件信息出现变化的时候,应当立刻进行更新,以此来确保其准确且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的需要,去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意见,也要征求公民的意见,还要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是相互衔接的。这些应急预案要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也要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还要与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之上,依据工作场所以及岗位的特点,去编制应急处置卡,这些应急处置卡要具备简明、实用以及有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