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这种行为,其涉及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果情节属于较重以上,那么就会给予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并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需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该制度要求,对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同时严禁把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接待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同时,若协助安排用餐,需按标准收取餐费。并且,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本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也不能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来列支、转移或隐匿接待费的开支。
2014 年 3 月 11 日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若出现违反公务接待规定以及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需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存在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存在违反规定,在公务交通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存在违反规定,在会议活动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存在违反规定,在办公用房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存在违反规定,在其他工作生活保障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况。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关爱提醒】
公款的性质是为公的,对于它的每一分每一厘都不能随意胡乱花费;公权的本质是为民的,对于它的一丝一毫都不能私自挪用。挥霍浪费这种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背离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及“两个务必”的作风,从而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这种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财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严格落实,公款吃喝风得到大力整治,情况有了很大改善。但违规现象仍不时出现,常见的情况有公款违规消费,像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相关人员借此机会大吃大喝。另外,一些地方还存在互相攀比、讲求排场以及铺张浪费的现象。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多次进行宴请,陪餐人数超出规定,用餐标准超标,提供高档菜肴,甚至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还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接待等。同时,存在一些“无接待”却仍有吃喝的情况。例如,利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来支付吃喝方面的费用;把大额的消费拆分成小额发票进行报销或者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的名目来报销餐费;在内部的食堂、培训中心进行吃喝;等等。
【谨记】

公务接待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必然会涉及的一项工作,此项工作关乎公务活动能否顺利开展以及公共资源能否合理运用。在进行公务接待工作时,应当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秉持有利于公务、讲求务实节俭、严格遵守标准、简化礼仪形式、提高效率保持透明的原则,将相关工作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