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公司名义订购高档烟酒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酒水购销合同
湘潭一男子多次作案骗走253万余元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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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涉嫌的合同诈骗行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胡某七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胡某踏入了王先生的烟酒店,他自称为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表示需要大量购买高档烟酒,并提出了一个高于市场水平的采购报价。起初,王先生对此表示怀疑,然而,胡某出示的公司印章使得王先生消除了疑虑。在商讨完细节之后,双方签订了酒水购销合同。紧接着,胡某支付了3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顺利地将价值20万元的一批烟酒提走。然而王先生始终没有等来胡某结算尾款,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将胡某逮捕,调查过程中发现胡某屡次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烟酒,随后以较低价格转售给其他烟酒店。这些非法所得被用于偿还给上家烟酒店的货款、满足个人奢侈品的消费需求以及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履职情况
案件被转交给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后,负责的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胡某的诈骗活动并非仅限于湖南一地,他在四川的多个市县也留下了相似的犯罪记录。胡某究竟是如何赢得多家烟酒店老板的信任,进而轻松实施多起“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行为?承办检察官认为,其中还有一些诈骗细节尚未完全查明,因此指示公安机关继续追踪受骗的烟酒店老板,并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所在公司急需烟酒的情况,冒用公司和他人名义,窃取公司营销部的公章,或是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刘某、张某等多位受害者签订了酒水购销协议。他通过分期付款的手段骗取了受害者的烟酒,然后将这些烟酒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卖给其他烟酒店。所得的货款被用于偿还分期付款、满足个人奢侈消费需求以及清偿个人债务。
根据统计,胡某非法获取的烟草和酒水费用总计超过253万元,而尚未偿还的烟酒货款也达到125万元之巨。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对胡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经过公正的公开审判,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若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进行诈骗,且诈骗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的,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诈骗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刑罚将升级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至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面临罚金或财产没收的处罚。
(一)使用虚构的机构或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协议的;(二)提供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财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缺乏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并执行合同的;(四)在收到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擅自消失的;(五)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本案中,胡某通过冒用公司及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既无实际履行能力,又采取部分履行手段,从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金额巨大,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合同诈骗行为因其隐秘性和欺诈性而存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需增强防范意识。在合同签署阶段,企业需细致进行对方资信调查,核实对方身份及合同信息的真实性。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持续关注对方的动态和合同履行的进展,保持高度警惕,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失控现象,从而降低损失风险。
为防范合同欺诈事件,需关注以下几项关键点:首先,交易过程应显得自然流畅;其次,确保合同签署遵循既定程序;再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此外,对交易对方的人员和单位进行真实性验证;还需留意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最后,对于不熟悉的购买者,应尽量避免采用分期支付方式。
来源 | 雨湖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