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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处理存风险!某公司因未调整被认定偷税,咋做调整?

业务招待费处理存风险!某公司因未调整被认定偷税,咋做调整?


发布时间:2025-05-12 2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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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中,业务招待费用是难以避免的一环,诸如宴请客户、员工聚餐、赠送纪念品等活动普遍存在;然而,不少企业在处理此类费用时常常遭遇难题,潜藏诸多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招致税务部门的注意。

近期,朴税目睹了一起实际案例,发现业务招待费用以及赠送给客户的礼品等,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相应调整,结果被判定为偷税行为。那么,该如何进行这些调整呢?不妨跟随朴税的脚步,一探究竟吧!

业务招待费被查了!认定为偷税

处罚事由:

2012年,该公司全年的业务招待费用达到了30元,但在年度所得税汇缴过程中,这一费用并未得到相应的调整。当年,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未明示,但其业务招待费的上限为2897.09元,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的0.5%。此外,在差旅费用中,有1400元被错误地计入非本公司费用。综合来看,这导致该公司少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1.21元,计算方法为:30元减去2897.09元再加上1400元。

2013年度,该笔差旅费用计入了非本公司范畴的支出,金额达到6219元;同时,这一遗漏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6219元。

2014年整年,业务招待费用总计达到元,其中购物卡的开支为7000元,这笔钱被用于向外部单位个人赠送,并且未按照规定缴纳“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并未对此进行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元,而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设定为4090元。此外,在差旅费用中,还包含了不属于本公司支出的.77元。综合来看,这导致少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7元。

2015年全年业务招待费用共计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缴过程中未进行任何调整。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元,业务招待费用额度设定为1659元。此外,在差旅费用中,有2192元被错误地计入非本公司费用,以及无合法凭证的差旅费用元,总计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

2016年度,有5000元差旅费用未提供合法凭证,同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5000元。

处罚结果:

针对该单位超出规定多列支却未足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责令缴纳了应缴税款50%的罚金,金额达到5977.4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应收未收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实施罚款,罚款额度为应扣未扣或应收未收税款的50%至3倍之间;因此,该单位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被处以50%的罚款,总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解读:

其实有很多公司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

1.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扣除

参照前文所述实例,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设定为xxx元,然而,在该公司进行年度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并未对这一费用进行调整,导致其业务招待费用显著超出了规定的限额。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扣除60%,然而,这一扣除额度上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 赠送购物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

在节假日前夕,众多企业会向员工派发福利,同时,为了巩固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一些公司还会向客户赠送礼品,例如购物卡等。

然而,不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予外部单位员工,抑或是分发给本单位的职工,均须代为扣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能履行此代扣代缴义务,将面临可能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3. 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员工的费用

某企业邀请了客户前来企业实地考察,并承担了客户来回的机票费用以及住宿开销,这些费用已被纳入了企业差旅费用的范畴。

实际上,客户受邀至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这被视为一种常规的商业接待活动。因此,所产生的相关开销应当被纳入业务招待费用的范畴。

何时应当将费用计入差旅开支?以A公司员工前往B公司进行考察为例,他们往返的机票费用以及住宿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鉴于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内部人员的费用,因此这类费用应当被纳入差旅费范畴。

在具体操作中,不少公司会代非本企业员工支付费用,并将这些支出归入差旅费用项下,正如前述案例所示,企业因此可能遭受罚款。

公司购买购物卡用于招待和送礼,

到底如何账务处理?

业务一:

1、案例:

我司已成功购置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据此获得了名为“预付卡销售及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标注的税率为“不征税”。

2、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3、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二:

1、案例:

公司向员工派发购物卡作为年终奖,涉及10名员工,每人获得面值500元的购物卡。

2、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您可以将购物卡购买发票的副本以及员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名证明一同附上。

此类福利属于个人性质,需与当月工资合并,依照“工资薪金”收入标准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业务三:

1、案例:

我公司采购的购物卡被用作向客户赠送的交际礼品,以此目的在于巩固与客户间的良好关系。

2、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在享受预付卡购买所附带的税务优惠时,需出示购买预付卡所获得的发票副本以及相应的赠品凭证,并据此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用时,在税前进行相应的扣除处理。

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金额的60%进行扣除,但此扣除额度不得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

业务四:

1、案例:

我方在销售产品时,会采用购买购物卡的方式,将其作为买赠礼品赠送给消费者,比如当销售额达到特定标准时,便会相应地赠送一定金额的预付卡。

2、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对于并非随机赠予个人的情形,无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宜。

在销售过程中,可以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向客户赠送,比如当销售额达到特定标准时,可以附赠相应金额的预付卡。在此情况下,应依据购买预付卡时所获取的发票和相应的赠品凭证,从销售费用中扣除促销费用,并在计算税前利润时进行相应扣除。

业务五:

1、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2、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在购置办公物资时,顾客可凭借购物卡发票的副本以及购物明细单进行账目登记,并且依照相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税额抵扣。

企业外购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的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

公司购置酒水,目的在于接待宾客与赠送礼品,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这些支出通常会被归类于:销售成本——业务接待费用项下。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

购入时,若取得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则可将其价值与税费一并计入账目。只需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认证,并勾选不抵扣选项即可。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在商贸企业购进商品的过程中,他们同样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是在从仓库提取商品时一并取得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于招待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项明确指出,以下列出的项目,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处理。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这些项目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特指那些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若以购买酒水作为款待之用,此类开支应归类为“交际应酬费用”,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且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若已进行抵扣,则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行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若进行,则等同于销售货物:其中之一为,将自产、委托他人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因此,尽管无论是用于款待他人还是作为礼品赠送,会计在记账时都会将其归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这一科目,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却存在不同,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若将资产转移用于社交应酬或对外赠予(送礼亦属赠予范畴),鉴于资产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需依照规定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收入。

记账酒水销售好做吗_酒水销售记账_酒水销售账目表

所以,当企业购置酒水用于接待宾客或作为礼品赠送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行为均应被视为销售行为。

自然如此,业务招待费用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调整,不可直接在税前全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常常让人感到难以捉摸,所以大家不妨仔细阅读一番,切记不要只停留在表面的理解上哦。

业务招待活动中,众人聚在一起畅饮欢聚,但由于难以精确计算到每个人,因此此类招待费用无需计入个人所得税范畴。

政策依据:

叶霖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副司长,在2018年度某季度的视频解读会上表示,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个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获得的,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那些集体共享的、无法分割的、未对个人进行具体数额确定的非现金福利,按照原则,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总局官网的在线问答环节中作出回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原则,任何形式的个人福利,无论是以现金还是实物发放,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然而,对于集体共同享有、无法分割且非现金形式的福利,按照现行原则,通常不予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若该物品用于赠送他人,便需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时应依照“偶然所得”这一类别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个人收入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公告》(编号为2019年第74号),该公告第三条明确指出:

在业务推广、广告等场合,企业会不定期向非本单位的个人赠送礼品,例如网络红包等,亦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类似活动中进行赠予。个人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礼品所得,需依照“偶然所得”类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企业提供的带有价格折扣或优惠的各类券证,如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则不在此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前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进行计算。

大家普遍知晓,在现行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个税的代扣环节必须精确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并且针对每一位纳税人,其身份证号码是进行申报的唯一标识。

赠送礼品当然实操是没办法获得这个身份证号码的,那怎么办呢?

人家税务局也给你想到了。

在全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里,新增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功能。这意味着,当企业对不特定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派发红包之际,能够集中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无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以下是汇总申报页面的展示:

因此,一切均已为你安排妥当,但你若未代扣相应的个税,那么承担风险的责任就落在你身上了。当然,多数企业并不会这样做,然而,一旦税务局进行审查,那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至于送礼涉及的个税相关法规,其内容也就是上述那些。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和送礼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案例剖析:在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他们向客户赠送了库存中的礼品,该礼品的采购成本为五万元(不含税费),并且按照13%的税率进行计算。

(一)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贷:银行存款

(二)用于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500

企业所得税在调整视同销售的相关报表时,无需对账目进行调整,只需在汇算清缴时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计入即可。

企业所得税需按照销售处理,涉及相应的销售收入与成本,从而产生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在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必须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数据应如下列示:

由于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相等,这并不会对纳税调整额造成影响,然而,相关数据仍需填写。这是因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中包含了视同销售收入,完整填写这些信息对企业而言是有益的。

假如当年的营业收入元,业务招待费用元

若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过程中未对视同销售进行调整,那么该年度业务招待费用在税前可扣除的额度将直接为零点零五百分之一,即仅能扣除50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

当年业务招待费用在税前可扣除的额度为0.05%乘以一定数值,其结果为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发生额的基础上扣除60%,然而,这一扣除额度存在上限,即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差旅费津贴”最高限额会计处理和税收风险

针对异地工作的员工,这项“差旅费津贴”旨在补偿他们在异地工作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饮食开销、公用杂费(涵盖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鉴于这些费用本质上是对员工预先支出的补偿,因此“差旅费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差旅费津贴并非工资薪金范畴,因此,此类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应予以考虑。

众多财务人员在听闻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时,首先联想到的是,“差旅费补贴”能够为自己减轻多少税负,同时也能为员工减少多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我们需首先搞清楚,“差旅费津贴”系指在职工出差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补偿,出差行为是获得“差旅费津贴”的前提条件。“差旅费津贴”的发放金额可划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记录,另一种则是根据实际花费进行核算。

1、实际支出入账

我们曾提及,差旅津贴系为员工在外地产生的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提供的一种补偿。会计部门有权对出差人员的餐饮支出、通讯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用进行报销并计入账目。此类报销款项计入“差旅费”科目,支付给员工的报销金额不属于工资范畴,且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一旦会计部门决定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入账处理,便不得再向该员工发放差旅津贴。

2、按标准发放差旅津贴

出差期间,获取上述发票存在一定难度。企业可以选择放弃异地餐饮发票、公杂费发票的报销,转而依据企业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该津贴的发放标准,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公开出差标准来确定。此外,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重点一:如何确定“差旅费津贴”的最高额度

税务机构并未对“差旅费津贴”设定固定的报销额度限制,只要费用在合理范畴内,便准许计入账目。在具体税务操作中,通常参照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出差补贴标准来执行。即便企业的“差旅津贴”超过了上述标准,也不妨碍其入账,且不影响享受免税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但高出的额度,一定是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偏离实际。

江苏地区规定,员工每日的伙食补贴上限为100元,而包含市内交通费用的标准则是每人每日80元,换算下来,日差旅补贴应为180元。江苏的企业对于出差的员工,通常提供200元或更高的差旅补贴,这在合理范围内,因为不同企业的员工在伙食、交通费用和待遇级别上存在差异,因此适当增加补贴是可行的。若企业每日向员工支付500元作为差旅补贴,尤其是当该员工的月工资仅为8000元时,这种差旅补贴显得不合常理。它可能涉嫌规避个人所得税。

重点二:发放差旅津贴如何避免涉税问题

出差期间的补贴应依据实际出差天数来确定。对于差旅费津贴的记录,必须提供差旅费用报销单、出差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若与工资同期发放,还需附上工资单的签收证明)作为记账的原始依据。若无法提供有效的差旅证明,则该部分“差旅费津贴”将按照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不应仅限于少数人独享。若在相同出差情况下,仅有少数人获得差旅费津贴,而其他员工则无此待遇,税务机关可能会将其视为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高标准的“差旅费津贴”需由企业内部规章提供依据。税务机关在回应“差旅津贴”标准时,通常表示:“若企业设有规章制度明确差旅费用的合理范围,则可据此确定。若无此类规章制度,可参照政府机关的出差补贴标准。”通常情况下,若津贴金额低于政府机关的出差补贴标准,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进行干预。超出行政级别的差旅补贴,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证实,这类补贴属于正当的补偿,而非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手段。

重点三:差旅津贴的账务处理

“差旅费津贴”是“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下的二级子科目。其账务处理与其他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方法一致。一旦产生差旅费津贴,需依据员工的职位,将其归类至相应的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1、月底计提差旅津贴

借:管理费用—职工工资(管理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津贴)

销售费用—职工工资(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津贴)

制造费用—直接人工(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差旅津贴

2、发放差旅津贴

借:应付职工薪酬—差旅津贴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023年差旅费抵扣、申报、记账标准

差旅费用的入账流程是怎样的?进项税额又该如何进行抵扣?能否实现税前全额扣除?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朴税专家提醒,请参照以下指南……

什么是差旅费?

出差原因、业务类型、报销人员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差旅费用的结算方式各不相同。

关于差旅费用的具体构成,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人们普遍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来执行:所谓的差旅费,主要涉及工作人员因公前往非常驻地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用。

因此,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若出行时自备车辆,则需承担出差途中的燃油费、通行费以及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贴等;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

差旅费如何入账?

在处理差旅费用相关账务时,会计准则并未给出详尽的规定,只是在“管理费用”这一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略有提及。差旅费用的报销,根据报销人的不同身份,依照会计准则,实际操作中通常会被归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以及“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这两个会计科目之中。针对特定情况的出差费用,需经过深入分析,并在坚守会计基本准则的前提下,明确其应归入的会计科目。

对于差旅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可直接税前扣除的

管理部门及后勤人员出差产生的费用归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而企业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差旅费用,则应计入“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科目;至于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因销售产品、市场推广等产生的差旅费用,则应归类于“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科目。对于这些费用的支出,税法并未设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只要相关票据等符合要求,即可直接进行扣除。

2.需要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1)通过“制造费用”计入存货的

在制造型企业进行产品加工时,往往存在一个环节需委托外部进行加工。然而,企业对于受托方的质量控制存有疑虑,因此决定派遣生产技术人员前往受托方的生产现场,以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现场质量控制。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应首先计入“制造费用”科目,随后按照相关规定,再计入存货的成本(即计税基础)。

企业基建部门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用,应首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随后,依据相关规定,这部分费用再被纳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即计税基础)。

企业将研发支出归入无形资产,其研发人员因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产生的差旅费用,若属于费用化支出,则需在当期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若属于资本化支出,则需按照规定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4)其他按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计税基础)的。

3.只能限额扣除的

那些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类别的企业,若为了提升宣传效果,邀请消费者或客户参观公司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归类于“业务宣传费”,并且依照税法的规定,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除。

企业若因业务招待等交际活动产生的差旅开销,需归类于“业务招待费”类别,并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扣除。

(3)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

企业对于报销的员工福利相关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差旅支出,需将其归类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并依照税法的规定,在允许的额度内进行扣除。

哪些可以抵扣进项?

哪些不能抵扣进项?

自2019年4月1日起,差旅费用抵扣的范畴迎来了新的成员。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哪些费用能够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1、交通费

1.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编号为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为39号公告)中的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可以将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鉴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常仅提供车票、船票、机票等,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3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于未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其进项税额的确定将暂时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持有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者,需依照以下公式来核算进项税额:首先将票价与燃油附加费相加,然后除以1.09,最后乘以9%。

持有标注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者,其进项税额应依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持有标注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它类型客票的,需依照以下公式来核算进项税额:

公路及水路等其它形式的旅客运输所涉及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为:先将票面金额除以(1加上3%的税率),然后再乘以3%的税率。

2.需要注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制范围

记账酒水销售好做吗_酒水销售账目表_酒水销售记账

然而,并非所有涉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费用都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简称31号公告)的第一条内容,即“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对这部分费用的抵扣条件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说明。

(1)员工范围的限制

31号公告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文件)中的第六条所提及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仅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本单位作为雇主所吸纳的劳务派遣工所进行的国内旅客运输活动。

这段话所表达的含义是,企业所报销的针对外单位员工的差旅费用,是不允许用来抵扣进项税款的。

(2)开票信息要求的限制

公告第31号明确指出,若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应依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确定。同时,该发票上所标注的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必须与实际进行税款抵扣的纳税人信息相吻合,若存在不符,将无法进行税款抵扣。

在国内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所发放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常在提供包车服务时出现。在此情形下,务必确保发票的准确开具,所有应填写的信息需详尽无误,且仅限于录入企业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员工信息替代。

(3)抵扣开始时间的限制

公告第31条明确,纳税人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进项税额,系指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支付且获取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凭证所载明的,或根据这些凭证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金额。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则这些发票须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

某些机构面临报销旅行费用延迟的情况,务必仔细核对发票上的日期,以防不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被错误地抵扣。

划重点:

车票可以抵扣,必须同时满足:

自2019年4月1日起,仅限于之后获取的机票、火车票等,方可进行抵扣。

报销资格者系与该单位签署了劳动协议的员工,抑或该单位作为雇主接纳的劳务派遣工作者。

此类服务针对国内旅客;若员工因公出国出差所购买的机票费用,不得用于抵扣报销。

生产所需物资不得抵扣,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用途的也不得进行抵扣。

若持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发票上的抬头需为公司名称,否则,带有非公司名称的抬头将不能进行抵扣。

注意:

(1)只有电子普票才可以抵扣,纸质的不行;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位于左上方的区域标明“不征税”,该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90号文件,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布的2020年第24号公告。

2、车辆费

自备车辆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若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据其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若持有的是普通发票,则无法进行费用抵扣。

私车公用政策下,出差期间产生的燃油费用相关发票,可进行认证并用于抵扣;需特别留意,务必与租车方签署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加油费、停车费等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租车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取得专票的,可以抵扣。

3、住宿费

在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若能获取带有公司抬头信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申请进行认证并抵扣。

注意,以下情况不允许抵扣:

这类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范畴,例如员工因公报销的旅游、探亲等费用中涉及的住宿开销。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鉴于此,可能存在税务争议情况有:

住宿费用的产生是否集中在特定的节假日时段,比如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同时,消费的酒店是否主要集中在风景名胜区或旅游活动区域。

2.结合企业的福利制度,是否存在返乡、旅游等福利项目;

3.企业本地发生的住宿费(考虑有接待消费的可能);

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报销,需提供注明出差原因的出差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航班行程单、登机凭证、公共交通票据以及保险单据等。

企业在实施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是否对内部人员的配置、费用的预算(核)算以及报销流程进行了独立核算处理。

4、餐饮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所购买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相关服务以及娱乐服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

因此,即便在出差过程中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发生的餐饮费用依然无法进行抵扣。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

1.申报专项

纳税人在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依据相关法规,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在申报过程中填写至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栏,具体位于“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的相应位置。

若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未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载税额,亦或凭借载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b栏“其他”一栏中进行申报抵扣。

2.统计申报

纳税人提交的涉及旅客运输服务的申报,不论是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其他可抵扣凭证,均需在《附列资料(二)》的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一栏进行记录,而此栏所记录的数据并不会被纳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汇总之中。

《附列资料(二)》的第10栏中,关于“(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内容,展示了按照规定在本期购入的旅客运输服务所获得的扣税凭证,这些凭证上记录了或根据规定计算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税额。

本栏目涵盖了本期根据规定可抵扣的,从第1栏获取的旅客运输服务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第4栏获取的其他可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案例解析

某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情况,都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例】

2019年4月,我方获得了客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明确记载了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0元,同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90元。

2019年4月,我获得了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发票上明确标示了不含税的价格为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同时,这笔金额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180元。

2019年4月,我获得了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公交卡充值发票。该发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含税金额为2000元。在税率栏中,标注为“不征税”。因此,增值税税额为0元,同时,抵扣进项税额也为0元。

2019年4月,我获得了航空客票行程单,该行程单上标明票价为5000元,燃油附加费为0元,机场建设费为20元,总计金额为5200元。根据计算,该行程单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除以(1+9%)再乘以9%,即412.84元;【特别提醒:机场建设费不计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

2019年4月购得的高铁车票,票价为3000元,据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除以(1加上9%)再乘以9%,计算结果为247.71元。

2019年4月,我获得了客运大巴的发票,该发票显示金额为2000元。在这张发票中,有800元的部分缺少旅客身份信息。根据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0-800)÷(1+3%)×3%,结果为34.95元。

申报表填写

申报:可抵扣的客运服务进项税按照填表分类,可分为2类:

获取增值税专用票据,金额未税为1000元,据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元。

获取各类税收减免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旅客行程单、高速铁路车票以及长途客运大巴的票据。

不含税的总额等于2000元,加上5000元除以(1加上9%)的结果,再添上3000元除以(1加上9%)的数值,最后还需加上(2000元减去800元)除以(1加上3%)得出的金额,总计为50.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80元、412.84元、247.71元以及34.95元,四者相加得出总额为875.50元。

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的情形:

对于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购买境外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销售环节产生的销项税额。

车票入账,常见的6大误区

案例1:公司员工做火车回家探亲发生的车票费用1000元

误区一 :车票都入“差旅费”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917.43

应缴纳的税费中,包括应交的增值税(进项税)82.57元,计算方法为:1000元除以1.09。

贷:现金/银行存款 1000

错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误区二:在计算进项税时,存在一种错误观念,即认为进项税等于发票金额乘以税率。假设:在上述的例子中,所涉及的差旅费用是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1000×9%)

贷:现金/银行存款 1090

其进项税计算存在偏差,具体计算方法为:进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除以(1加上9%)再乘以9%。

误区三:车票入“福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2.57

贷:现金/银行存款 1000

结转: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917.43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17.43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支出,其相关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一旦发生抵扣,需进行相应的转出处理。

该公司为顾客承担了往返机票的费用,总计1470元,其中机票价格1320元,另加燃油附加费100元,以及民航发展基金50元。

误区四:给客户报销的机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352.75

应缴纳的税费中,应交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为117.25元,此计算结果是通过将1420元除以1.09得到的。

贷:现金/银行存款 147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仅当服务提供方系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或虽非本单位直接雇佣但由本单位作为劳务派遣接收方时,其提供的国内运输服务方具备进项税抵扣资格。

误区五:飞机票的进项税=票面金额÷(1+9%)×9%

假设,案例2的机票是本公司员工出差产生的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348.62

应缴纳的税费中,包括应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1.38元,计算方法为1470元除以1.09。

贷:现金/银行存款 1470

航空旅客运输的进项税计算公式为:票价与燃油附加费之和,除以1.09(即1加上9%的税率),再乘以9%的税率,该计算结果中不包含民航发展基金。

误区六:认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机票都能用于抵扣。举例来说,案例2涉及的是本公司的员工前往国外所发生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35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17.25(1420÷1.09)

贷:现金/银行存款 147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内容,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项目,相关进项税额是允许进行抵扣的。然而,由于国际机票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范畴,因此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用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