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日期标识
8.6.1标识要求
标签上的日期标识不得擅自增添、伪造或篡改。若标签是以不干胶形式粘贴于包装之上,则需按照规定标注包装的具体体积,并标明日期在包装上的具体位置;对于小包装,则可以采用“生产日期位于包装”、“生产日期位于喷码”等表述方式。年份通常以四位数字表示,小包装也可使用两位数字。月份和日期均需以两位数字标注。
食品的保质期限会依据其自身特性来标注,而保健食品的标识则需依照备案或注册批准文件来进行。
8.6.2多个独立包装产品的标识
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限,需依据最先到期的那件食品的保质期限来确定;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取最早生产的那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是以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同时,也可以单独标注每件独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8.7贮存条件
可标识“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
食品种类繁多,标识方式亦各有不同,具体包括:需在常温下(或冷冻、冷藏、避光、阴凉干燥处)储存;请确保存放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常温保存即可,但一旦开封后则必须冷藏保存。
保健食品在标识时必须依照备案或注册的批件来进行,同时,其引导语应当明确标注为“贮藏方法”。
8.8生产许可证编号
依据生产许可证上的编号进行标记,同时确认产品或产品类别是否属于生产许可所规定的范畴。
8.9产品标准代号
8.9.1一般要求
若产品遵循的是国家制定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包含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那么必须挑选那些对产品检验项目有具体规定的标准,同时确保出厂报告和型式检验也有相应的明确要求。若产品采用的是企业标准,则必须确认该企标是否已经备案(可以通过封面上的备案号查证)、是否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以及其有效性(通常有效期为3年,但广东省的企标有效期为5年)。
8.9.2注意点
国内生产的、国内销售的食品需标注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并依据产品的实际标准进行标识。
保健食品遵循的是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这一标准必须依据产品批件中明确的技术规范来确立。同时,必须对标准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描述进行审查,确保其与技术要求相吻合,包括对产品原料、生产流程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检查检测项目是否与技术要求相符,或者是否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更为严格。
8.10食用量/食用方法/使用方法
食品产品可根据其特性,标注食用指南、容器开启技巧等对消费者有益的指导信息,尤其是固体饮料类产品,必须标明冲泡步骤。若产品成分中包含新资源原料,必须查阅该原料的具体标识规范(可参考食品伙伴网-食品数据库进行查询),并标注相应的食用量。
在食用保健食品时,必须严格依照产品批件附带的说明书来规定其适宜的摄入量和正确的食用方式。
8.11商品条码
8.11.1要求的类别
依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这些商品类别必须标注条码:包括食品类、烟草制品、酒类、药品、美容化妆品、健康保健品、医疗设备、日常化学用品、儿童玩具以及家用电子产品。
8.11.2厂商识别代码的选择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
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首先,对于子公司独立研发、设计并自行生产的产品,必须采用子公司自行申请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对应的商品条码。其次,一旦子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备案,便可在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开发、设计和生产,且属于同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获取《子公司产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的备案通知文件》。
子公司不能相互使用彼此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编码中心完成备案后,便有权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对于境外企业受委托生产的产品,若不以自身名义在境内销售,则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无需进行备案手续。至于进口产品,既可使用境外生产商所注册的商品条码,亦可选定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所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8.11.3商品条码最佳放置位置
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下角区域是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若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合放置条码,则可考虑在包装另一面的右下角区域进行放置。然而,对于体积较大或较为沉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宜置于商品底面。
8.11.4商品条码需更换的情况
若产品配方、产品净含量或产品名称等任一信息有所变动,则必须对商品条码进行更新。
8.11.5商品条码备案信息

消费者可以通过微信的“扫一扫”功能,或使用小程序“条码追溯”,亦或访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来查询商品条码的备案信息。在查询过程中,需要核对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以及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确保它们与实际的产品信息相符。
8.12不可标识的内容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我国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军旗、军歌、军徽。
不得采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或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13其他标识
8.13.1辐照标识
食品或保健食品若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的处理,必须在产品名称旁边标注“辐照食品”或“经辐照处理”,而对于经过此类处理的原料,则需在原料信息中进行明确标识。
8.13.2不适宜人群
若普通食品配料中包含新资源原料,必须查阅该原料的具体标识规定,同时可利用食品伙伴网上的食品数据库进行查询,以确保标识中包含不适宜人群的信息。
保健食品的适用对象需参照产品批准文件中的说明进行标注,且此标注应置于适宜人群信息之后,同时字体大小应超过适宜人群信息的字体。
8.13.3警示用语
普通食品在标识时需遵循相应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法规,例如,若产品是果冻,其内外包装上应标注“【警示语及食用指导】请勿整口吞咽;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及儿童需在监护下食用”;而对于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含有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应在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区域明确标明“本产品不可替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警示信息,且该警示信息的面积不应小于展示面的20%。警示信息的文字需以黑体形式呈现,并且需与警示区域背景形成显著的色彩对比。
保健食品须设立警示语区域,并标注相应的警示语。此警示语区域需设置在最小销售包装(容器)的显著展示面,其面积不得少于该展示面总面积的20%。警示语区域内的文字应与背景形成明显的颜色对比。警示语应采用黑体字印刷,具体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并非药物,不具备替代药物治疗疾病的功能。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不低于100平方厘米,则所用字体的高度应不少于6.0毫米;而若该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警示用语的字体最小高度则需依照上述标准进行相应比例的调整。
8.13.4产品说明书
可根据产品的需要制定产品说明书。
当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在产品包装上已明确标示时,便无需额外编制产品说明书。
8.13.5专利标识
需根据相对应的专利证书进行标识,应标识的内容有:
在标注专利权类型时,需使用中文清晰地指明,诸如明确为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等类别。
b.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不得对专有名词进行篡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同时,不得添加任何非原文的文字或图形符号,以免误导大众。
8.13.6其他标识的信息
当涉及企业采纳的体系认证、原料引进、以及产品制造工艺等方面的声明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以作证明。
8.14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有标识
8.14.1营养标签
8.14.1.1强制标识内容
强制标注的资料需涵盖能量、主要营养成分(如蛋白质、糖类、钠)的具体数值,以及这些数值相对于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比例(特殊膳食类产品无需标注NRV值)。在标注其他成分时,需采用显著的方式对能量和主要营养成分的标注进行突出(例如,可以通过加粗字体来实现)。
在提出关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营养素的声称时,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明确标注这些营养素的含量,并附上其相对于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若食品的成分中包含氢化或部分氢化的油脂,亦或在生产环节中采用了此类油脂,那么在列明营养成分时,必须明确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8.14.1.2表达方式
食品标签中应明确标注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食品的可食部分所含营养素的量。在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必须标明强制和可选标识的营养素名称及排列顺序、标识单位、修约精度以及0界限,这些要求需遵循国标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表1规定。而对于特殊膳食食品,则没有这样的标识要求。
在产品的保质期限之内,对于一般食品的能量以及营养成分的含量,其允许存在的误差必须遵守下述表格中的具体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
允许误差范围
食品中含有的蛋白质成分、碳水化合物、乳糖等糖类(仅限此类)、各类膳食纤维(包括总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及其组成单元,以及维生素(但不包括维生素D和维生素A),还有矿物质(钠元素除外),以及经过强化添加的其他营养素。
≥80%标识值
食品所含的能量,以及其中的脂肪成分,包括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胆固醇含量,钠元素,以及糖分(不包括乳糖)。
≤120%标识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
80%-180%标识值
特殊膳食食品的能量与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必须达到或超过标示量的80%,同时必须满足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8.14.1.3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情况
a.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b.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c.包装总表面积≤或最大表面面积≤食品;
d.现制现售的食品;
e.包装的饮用水;
f.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
g.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
8.14.2致敏物质
以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可能引发过敏,若作为配料使用,建议在配料清单中采用易于识别的名称,或者在清单附近位置进行提示(尽管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标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加工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及其杂交品种;甲壳类动物及其加工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加工品;蛋类及其加工品;花生及其加工品;大豆及其加工品;乳制品及乳糖;以及坚果及其果仁类加工品。
8.15保健食品特有标识
8.15.1蓝帽子标识
保健食品的标识、批准文号以及批准机构应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并放置于展示面的左上方显著位置。若展示面的总面积超过100平方厘米,则保健食品标识的最宽部分宽度应至少为2厘米。
8.12.2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的标识必须与已注册或备案的批件相符。对于未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注的保健功能声明前应补充说明“本产品已通过动物实验评估”。至于营养素补充剂,由于它们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因此其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无需更改。
8.12.3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的标识需与注册/备案批件一致。
8.12.4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的标识需与注册/备案批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