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文化市场检查时,于晋安区某广场的一家KTV点播系统中,发现了含有违规内容的歌曲。这些歌曲及其对应的屏幕画面,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条款。
执法部门现场拍照记录证据,同时对该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展开了深入的审问。该场所管理者承认了其播放的曲目及屏幕显示内容中存在被禁止的成分。考虑到该娱乐场所首次在规定营业时间被查处,并未获得非法收入,亦无非法财物,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法律对其进行了1万元的罚款处罚。
案例点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我国推崇并传播民族文化的精华,严格禁止在娱乐场所进行的娱乐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煽动民族间的仇恨情绪、推行民族偏见,损害民族情感,侵犯民族的风俗与习惯,以及破坏民族间的团结和谐。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传播色情、赌博、暴力内容,涉及毒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宣传,以及诱导他人犯罪的行为。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