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给你现金用于KTV消费,你难道还能从中获利?祁某某男子自以为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却不知这已触犯了法律……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手段?近期,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在KTV消费后,竟然还能获得金钱?
2024年8月,祁某某孤身一人踏上了前往东南亚的旅程,原本计划投奔姐姐,却意外在一家赌场遇到了姜某某。姜某某自称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饭店,两人交谈甚欢,不久后便互加了微信。当时祁某某在上海正处在失业状态,在与姜某某的交流中,他得知了一些所谓的“赚钱途径”。姜某某提出,如果将来在上海遇到麻烦,希望祁某某能够提供帮助,祁某某没有过多思考就爽快地答应了。紧接着,姜某某主动伸出了“橄榄枝”,表示若想发财,不妨早日回到国内,跟随他一同努力,他手头掌握着能带来财富的绝佳途径。
2024年10月,姜某某提供资金帮助祁某某购买回国机票。然而,这所谓的“好方法”实际上是指引祁某某前往指定KTV消费并提取现金,然后将所得现金转交给姜某某指定的相关人员。在每次代为取现的过程中,祁某某均可获得1000至2000元不等的报酬。尽管祁某某对这笔款项的来历心生疑窦,然而面对金钱的巨大吸引力,他还是决定继续投身其中。
KTV“取现”究竟为何?
2024年11月,在侦办一宗涉嫌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祁某某涉嫌重大作案。经过深入的侦查工作,逐步揭示了这起案件的作案手段。
嫌疑人姜某某(案件另处)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等途径与KTV的推销员取得联系,以举办商务宴请、朋友聚餐等为由来预订包厢。在此过程中,他还会以需要用现金进行赌博、临时兑换现金以应对紧急情况等为由,向销售人员索要个人银行账户以便接收款项。

客户以预订包间为由进行联系,且该包间消费金额颇高,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常常放松警惕,将个人银行卡或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姜某某。在转账操作结束后,祁某某遵照姜某某的指示前往指定的KTV,以普通顾客的身份进行消费,并在扣除费用后,要求工作人员将剩余的款项以现金形式转交给自己。
这些表面上是用于找零的现金,实则已经过非法处理,变成了非法所得。祁某某在获得这笔现金后,立刻赶往姜某某指定的地点,将这笔钱转给了其他涉嫌人员。到了2024年12月26日,祁某某被警方成功逮捕。
涉案58万余元终获刑
2025年4月9日,该案被移交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程序。随后,检察官们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并依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祁某某进行了必要的讯问。经调查,在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祁某某为了获取私利,频繁受到他人指使,来到本市的多家KTV。他事先以兑换现金、支付消费预付款等理由,要求KTV的销售人员提供银行账户,以便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之后,祁某某将这些账户中提取的现金取出,并转交给他人。此案涉及的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8.14万元。
检察官指出,祁某某虽清楚该笔款项系犯罪所得,却与他人合谋,采取提取现金的手段进行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静安区检察院于2025年4月28日,正式对祁某某提出了公诉。在2025年5月22日这一天,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初步裁决,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有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需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文中涉案人物等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