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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胜)行罚决字〔2025〕0464号

违法人员郝xx,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诞生,xx民族,学历为xx,身份证号码为,原籍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xxx号x楼xx室,当前住所在x省x市xxxx,xxxx,此前未曾有过违法行为记录。
经核实:2025年7月16日凌晨两点左右,郝x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某KTV包厢中发现其女友马x与一位不认识的人行为亲昵,郝x趁向在场客人敬酒时,试图让马x离开,但马x没有听从。
当时凌晨三点多,郝x来到他和女友马x合租的张家口市桥东区远洋尚xx小区xxxx号楼xxx室,就马x在魅KTV的事情责问马x,两人因此争吵起来,郝x接着拿起屋里的椅子、电水壶、水杯等东西殴打马x,导致马x的左侧手臂和左侧大腿多处受伤。
相关情况有郝x的证词、马x的证词、识别记录、证人何xx和赵xx的证词内容、马x的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录音资料等材料作为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现在决定对郝xx实施行政拘留九天,同时处以伍佰元人民币的罚款。
缴纳伍佰元整罚款的具体操作和最后期限,是从拿到这份通知书开始算起的十五天内,必须去张家口农商银行宝善街支行完成;同时,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会把人送到市拘留所,执行为期九天的行政拘留。
拖延缴纳罚金者,每日需按罚金总额的百分之三追加罚金,追加罚金的额度不能超出原罚金数额。
如果当事人对这一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文书后的六十天内,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有权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