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问题
最高司法机构表明,餐饮领域内限制顾客自行携带饮品等条款属于合同中的不公平约定,客户有权向审判机关申请判定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副庭长施家蓉指出,KTV这类娱乐场所的运营模式与饮食行业存在差异,它们的主要营收依赖于酒水销售,要是容许顾客自行携带饮品,店家可能会调高服务费用来弥补开支,这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持续研究并完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前天,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生效。可就在这天,成都的陈女士遇到了麻烦,她想给朋友庆祝生日,就买了两只龙虾准备带到KTV包厢里吃。可她被工作人员拦在门外十多分钟,说是不让外面带吃的和喝的。后来经过好说歹说,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要么再花400块钱买东西,要么给200元的服务费。最后,陈女士用100块钱购置了一个组合,烹制的龙虾终于被呈现在了同伴的面前。
这到底是强加的规则,还是通行的惯例,各方权威人士看法不一,但他们都认同,新《消法》还需要在应用中,持续地补充和修正。眼下,陈女士已经正式向成都消协提出申诉,这也就成了新《消法》正式推行后,成都商号被指控存在不公平规定中的首个案件。
尴尬
把炒龙虾带进KTV 要么吃了要么给钱
15日晚上,王女士把生日聚会安排在漂亮生活KTV紫荆店举办。当夜九点多,陈女士因为赶不及准备礼物,就自己动手为王女士炒了两盘小龙虾以示情谊。头天晚上九点多,陈女士提着两盘小龙虾正路过KTV的台面,被工作人员拦住,告知“场所不允许携带外来的饮品和食品”,如果有需要,KTV方面可以供应。
接着,大厅负责人向陈女士说明,要么当场食用,要么另行保管,另外,有两种选择可供考虑,要么购买价值四百元度的饮品,要么支付二百元的服务费用,这样就能把烹制的龙虾带到私人房间。陈女士回应道,经过一番协商,他们最终购买了价值一百元的小吃,这才得以将龙虾带进包间。
行规
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是行业潜规则

前天,为了核实情况,华西都市报记者前往成都新光路10号的漂亮生活KTV紫荆店。一进入大厅,记者便注意到吧台附近摆放着醒目的标志。标志上印有文字:“店内供应上等饮品、营养小吃,不允许顾客自带食品,望请理解。”那位店里的经理,身份未公开,向记者坦言,店里的工作人员也会当面向顾客说明这个情况,这原本就是店里的规矩,他们只是在照章办事。当记者询问到陈女士的遭遇后,旁边另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昨天下午三点多,记者去成都人民南路、东大街附近几家KTV看了看,发现基本上每家KTV都规定,不让客人自己带酒水跟食物进去。
其中一家KTV的负责人透露,该场所的装潢开销巨大,再加上员工薪酬与相关税费,主要收入来源是酒水销售。若仅依靠包间入场费,KTV将难以维持运营。该负责人补充,当中周客流量稀少时,部分包间收入甚至无法覆盖水电支出。由于经营压力,拒绝顾客自带饮品和食品,已经演变为该领域的普遍做法。
不合情理不合法 应归为霸王条款
昨天,王女士觉得她和朋友在花钱时碰到了不公平的规则,就正式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提了抗议。这个事件成了新《消法》开始执行后,成都这边商家可能存在不公平规则的第一起案例。到底“不让带食物进KTV,还要收服务费”这种做法,算不算消费者遇到的不公平规则?
律师陈军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允许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手段,制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自身责任或增加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也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这项法规,KTV的做法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陈军提到,在歌厅或餐厅庆祝生日时,通常用蛋糕烘托气氛,倘若店家不允蛋糕入内,便显得有失公允。陈女士的遭遇与此类似,不过最终被要求额外支付100元。这种做法已经触犯了新消法的要求,顾客可以向消协反映,或者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禁止自带酒水”是否适用KTV还需明确
二月份十四号,最高法院宣布,餐饮场所内要求顾客不得自行携带饮品、设定包厢消费下限等条款,被判定为合同中不公平的约束性规定,购买服务者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认定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媒体报道指出,最高司法机构在论述某些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并未特别点名夜总会之类的服务行业。
早先,针对“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被视作不公平约定的这一规则在休闲场所是否有效的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副庭长施家蓉指出,歌厅等休闲场所的经营模式与饮食行业存在差异,其营收很大程度依赖于酒水售卖,倘若容许顾客自行携带饮品,店家可能会调高服务费用来弥补损失。此外,这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持续研究并完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客服人员建议,要是用户碰上陈女士那样的事,能够不付这笔费用。万一非要给钱,得让对方拿出正式单据。接着,用户可以拿着这些材料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协反映情况。(记者吴柳锋李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