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顾客携带饮品、包间存在起步消费、存在各类隐蔽收费……餐饮和娱乐场所的诸多所谓惯例,一直备受批评却依然普遍存在。2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这些行为全部算作“强制条款”。前天,记者去北京路几家规模较大的KTV调查,发现以禁止顾客带饮品、收取“开瓶费”和“清洁费”为主的“强制条款”依然盛行。从市工商局方面获悉,即将到来的下月十五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生效,消费者有权对商家的不合理索求说“不”,还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将商家告上法庭,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
记者调查
禁止自带酒水成KTV“行规”
昨天下午,记者前往沙市区北京路及文化坊的部分KTV进行考察,看到以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零食为内容的“不平等契约”已成为业内惯例,而“开瓶费”、“清洁费”之类的隐性收费现象也十分普遍。
下午1点左右,记者伪装成顾客进入北京中路某家KTV,刚到楼上就看到大厅的某个台子上面陈列着很多酒水,"哈尔滨冰爽套餐包含12瓶饮料和4份点心,原价198元,会员价179元"之类的标牌十分显眼地贴在对应的酒水旁边,大多数小吃的定价也比普通超市高出两到五块钱。
接待人员向顾客说明,不允许将个人饮品带入私密房间,若被工作人员察觉,相关酒水将被暂时收管于大厅,待顾客付款后才能取回。
柜台工作人员针对记者提议携带自酿葡萄酒为友人庆祝的请求,也提了两个办法,表示如果真的要带,可以选两种服务,一种是要付30到50元的开启或清洁费用,另一种是在店内消费100到200元的饮品或小吃。接着,记者又以顾客身份去了另一家KTV,看见门口挂着“不允许携带酒水和小吃”的告示牌。店内服务员称:自带酒水可以,开瓶费需100元。
文化坊里有五家小型的KTV,探知到这些场所对于客人携带酒水以及收取各类服务费的管理,没有像大型KTV那样严苛。其中一家KTV的老板张先生表示,消费者能够携带一些零食和水果,不过啤酒却不被允许带入。
张先生表示,小型KTV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上班族和大学生群体,顾客点啤酒时,他会从旁边的商店以每瓶22元进货,再以每瓶35元售出,赚取差价利润。如果顾客自带酒水,KTV方面还得准备酒杯和进行清洁工作,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消费者
强制消费很无奈,希望加强管理
小徐就读于武汉某大学期间遇到过不合理的规则。前年7月,他与高中同学聚会后,计划去KTV娱乐,当时他们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奶茶,可是刚到门口就被工作人员阻止,被告知不能携带饮品进入,必须把奶茶送到服务台寄存。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小徐感到十分为难,服务员的强硬做法也让他们难以接受,心里很不痛快。至于小型KTV不让带酒水的规定,小徐觉得完全可以理解,毕竟都是小规模经营,啤酒的定价和超市里卖的差不多,没有必要从外面带进来。
金先生明白在KTV不允许携带饮品,他曾经冒险尝试过偷偷带进去酒水,用背包藏了十多瓶啤酒,结果刚进去唱歌,服务员就注意到他的背包鼓鼓囊囊,要求进行检查,他只好把啤酒全拿出来,暂时放在服务台,心里想服务员凭什么可以检查我们的随身物品。
工商部门
新消法下月实施,霸王条款有望被遏制
昨天,有消息透露,市工商局方面确认,即将在一个月后的15号正式推行一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其中明确指出,酒店方面将不得限制客人自带饮品,同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强制消费的门槛,这种行为今后会被定性为违规操作,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此类要求,也可以选择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餐饮业里的“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包间设有最低消费额”这类条款,属于服务协议中的不合理内容,是餐饮业凭借其市场地位,在提供服务时制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当顾客在接受餐饮服务时遇到这类不合理条款引发争议,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来维护个人正当权利。
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后半部分、第三部分明确指出:商家不可以借助标准条款、公告、说明、公开告示等手法,制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自身义务、增加消费者义务这类不公不义的内容,也不得运用标准条款并结合技术方法迫使交易发生。如果格式条款,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包含前述条款中的内容, 那么这些内容将不被认可, 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说法
维权注意:一拍照二录音三投诉
国家已有清晰法规认定商家设置的不合理规定为非法行为,客户可以依法向司法机构申诉,不过部分民众顾虑诉讼流程复杂,会耗费较多时间,同时KTV经营者也害怕影响自身形象。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能蒙受损失。
对于这个疑问,本报记者的律师朋友尚万一表示,媒体需要加强教育功能,向商界和购买者传播必要的信息,让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违规行为,从而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市场监督机构应当增强对违规商家的惩戒措施。
消费者遇到权益问题时,应当优先给予便捷的调解途径,着力消除买卖双方的争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各地亦可推行简易诉讼机制,以此有效减轻消费者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经济负担,同时提升其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
沙市工商分局消保科副科长田敦智表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一旦遇到这类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应当立即用手机进行拍照和录音,以此作为现场证据,接着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机构进行举报或申诉,市场监管机构会依据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对相关商家实施法律层面的惩戒,要求其进行纠正,或责令其补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记者柯以鹏汪万军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