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消息,有记者汪明伟报道,去KTV唱歌,酒水通常是少不了的,自2014年《新消法》颁布并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以“谢绝自带酒水”这种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权利,近日,咸阳有一位市民在KTV唱歌的时候,其自带的饮品被商家“没收”了 。
3月中旬的时候,市民宋女士跟朋友在人民中路的一家KTV里唱歌,商家说不可以在包间当中饮用自己携带的饮品,并且还禁止宋女士把自己携带的饮品带到包间里面去,声称能够先放置在前台,等离开的时候再拿上。
宋女士觉得,商家的这般行为彻头彻尾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无法接受,紧接着就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工商部门开展调查,之后进行调解,而后对商家予以批评教育。最终商家向消费者表达歉意 。

据悉,依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途径,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且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展开强制交易。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举的内容,那么其内容是无效的。
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分局人民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表明,新《消法》虽已明确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然而却并未明确规定究竟该如何对商家进行处罚,消费者又能够得到哪些赔偿,所以针对此类投诉仅仅只能进行现场调解,竭力劝说商家将源于无效条款所产生的费用归还给消费者 。
要是消费者不赞同调解会怎样呢?该工作人员讲,新《消法》另外规定,消费者跟经营者产生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时,能够经由以下路径去解决:涵盖与经营者协商达成和解、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别的调解组织请求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依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