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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多次蹲在KTV与醉酒驾驶司机“对峙”,庭审时拒绝回答法官提问。

该男子多次蹲在KTV与醉酒驾驶司机“对峙”,庭审时拒绝回答法官提问。


发布时间:2026-01-31 19: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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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有消息传来,近日之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所审理的乃是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依据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去寻找那些有可能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员,从而制造出交通事故,之后再开展敲诈勒索的行为。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人一开始的时候,始终是百般地为自己进行辩解,并且坚定地声称自己绝对不是故意的。然而,随着庭审不断地进行下去,被告人的态度却出现了反转,转而表示认罪。那么,致使被告人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这样的转变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公诉人:这次事故是你主动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不是。第二个,有没有问对方要钱?

被告人:没提过。

公诉人:没有提过钱,跟没有要到钱是两码事,提过吗?

被告人:提都没有提过

从辩解转为认罪 态度因何转变

被告人袁某

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主动碰瓷酒驾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没有向对方司机提出要钱行为的被告人袁某,在历经近一个小时庭审后,其态度在当庭发生了转变。

审判长:那你现在对起诉指控那三节事实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了?起诉指控的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在时长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进程当中,被告人的态度历经了从辩解朝着认罪方向的转变。那么致使被告人态度在前后所发生转变起来的缘由究竟是什么呢?

凌晨在会所门口踩点 伺机追尾

被告之人袁某,出生于1995年,是黑龙江地区的人。依据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情况来看,袁某于2018年11月25日,以及12月2日,还有12月15日,这三个不同时间,均挑选凌晨的时分,在上海市徐汇区的某会所门口进行踩点,当发现那些有可能饮酒之后驾车离开之人驾车离去后,马上驾驶车辆进行尾随,并且寻找机会实施追尾。等到对方下车之后,袁某就以对方驾驶员存在酒驾的情况为由提出要报警,并且趁机实施敲诈。在最后一次进行勒索之时,由于酒驾司机拒绝接受袁某所提出的一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于是选择了报警,从而导致此案件被揭发出来。

调取视频 还原三起事故案发情形

在警方展开侦查工作期间,进行了三起事故发生时刻监控录像的调取动作,此一系列监控录像清晰地将三起事故案发之际的具体情形予以还原,视频里面呈现出袁某所驾驶的车辆,都存在故意撞向前方车辆的行为表现,在2019年1月8日的时候,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举措,到了3月29日,袁某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这一情况,被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操作。

公诉人表示,本院觉得被告人袁某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止一次地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获得钱财,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这般行径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理当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说道,被告人,那你能够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去展开陈述,你对于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是不是存在异议?

被告人: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事件有异议。

审判长:罪名没有异议,事实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在讲解上那个第二起事故这儿的时候,我十分坦诚地去讲,我并没有敲诈于他。

根据起诉书里的指控内容,在涉案的三起事故当中,被告人袁某都涉嫌故意去制造追尾以及擦碰的情况,针对此情况袁某表明对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着异议,然而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却使得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声称,对于检方所指控的情况里,其中两起案件的事实,他不存在异议。可是,在面临公诉人的讯问这个状况时,袁某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回应,表明三起事故,都并非是他故意致使的。当面对袁某前后矛盾的这种说辞时,公诉人朝着他提出了更多一针见血的各种提问。

公诉人表示,需提醒你,认罪并非仅仅是承认那个罪名,而是涵盖要如实供述与之相应的犯罪事实,诸如时间,地点,主观目的,具体的行为以及最后的结果,都要如实向法庭交代,如此才称得上认罪,并非你宣称今天认了这个敲诈勒索罪便算认罪,明白吗?所以,倘若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存有异议,那么我们得把所有的事实问清楚,向法庭去呈现最终你到底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袁某涉嫌敲诈勒索的其中三起事故全都发生在上海市徐汇区,具体是一家会所的附近,并且时间方面那都是处于凌晨时分。面对着类似这样的相同之处,公诉人就此提出了疑问。

庭审现场

公诉人:驾龄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诉人提问,不到一年时间里,身为新手驾驶员的你,在多个并非同一凌晨的3点到5点这个时间段,开着车外出,究竟是打算去做什么呢?

被告人:这个跟敲诈勒索好像没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袁某表示,在这之前,他和别人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附近产生了争执,因此,他才会多次在凌晨时分都出现在案发地周边,其目的是为了寻觅之前和他发生争执的那个人。

公诉人:每个凌晨都在那边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这么讲。

公诉人:你觉得合理吗?

被告人:那当时打人的时候也是凌晨啊。

公诉人:打你的时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那么你11月25号在那边晃什么呢?那还没打你吧。

被指控之人:这与我所涉及的敲诈勒索行为究竟存在何种联系呢?我仅仅表明,对于敲诈勒索这一罪名我予以承认,然而你所提及的那个具体情节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不完全契合的呀。

公诉人员提问道,鉴于当时处于凌晨时分,那么你所行驶的该那条道路之上,车辆通行的流量状况究竟如何呢?

被告人:跟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诉人:那么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这个在法庭上也没有必要重新赘述了吧,就是发生了。

袁某声称,涉案三起事故发生这个时候,他所驾驶的那辆车并非是他自己所拥有的,而是他朋友借给他的。那么,袁某驾驶着朋友的车,却在短时间之内频繁地发生了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他故意这么做的呢?

公诉人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因究竟是因你驾驶时不够小心、有所不慎从而导致的,还是对方那三名被害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不够谨慎、有所大意的情况所引发的,亦或是你蓄意地去追尾,又或者说是故意去碰擦被害人进而产生的?请你向法庭清晰、明确地说明一下。

被告人:可能是我责任比较大。

公诉人:什么叫责任比较大?

被告人:那碰撞的责任当然是有的啊。

公诉人:那你是不是故意为之呢?

被告人:不是。

虽被告人袁某称其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予以认可,可是面对公诉人之讯问时,袁某却再三表明他未曾故意去制造追尾以及擦碰,针对袁某此表述,审判长对其展开了讯问。

审判长,你讲你才说你针对罪名不存在意见但是针对第二节事实给出异议,那么针对第一节事实以及第三节事实,是不是存在异议呢?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一节内容清楚清晰,确切表明此事故乃是你蓄意追尾所致,你彼时针对公诉人的询问表明你并非故意追尾,可为何你会没有任何异议呢?

针对被告人而言,其认为,就故意追尾这一行为,和敲诈勒索这一行为相比较,它们之间并未产生必然联系。

审判长:你平时暂住地是松江区?

被告人:是的。

请问处于审判长位置的人,询问为何在凌晨三点以及凌晨五点的时候,会跑到徐汇区这个地方来,难道是不需要睡觉的么,能否针对此向法庭作出回答呢?

被告人:回答不了这些东西就回答不了。

三起事故被发现发生以后,被告人袁某到底有没有向司机索要钱财这样的行为存在于其中呢?针对这一情况,袁某表明,在其中两起案件里面,自己的确是有跟对方商量进行私了的现象,然而,对于第二起案件而言,他并没有出现朝着对方提出要钱的举动。

在第二个事故中,驾驶员报了警,随后他等了七八分钟,然而呢我在这个期间根本都未曾有过向对方行勒索之事,也压根儿没提起过钱的事儿,毕竟我是被告人嘛。

审判长:你没有提过要钱。

被告人:没有,没有。

逐一举证 庭审中展示视频等证据

袁某作为被告人,于庭审之中所做出的回答,尽管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且有着难以解释的漏洞,然而其却一贯态度坚决地宣称,自己并未故意致使三起案件发生追尾情况。不过,当着法庭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之际,法庭之上的状况逐渐出现了变化。

有在法庭上,公诉人针对三起案件,逐个地进行了举证行为,向法庭那个地方出示了被害人所提供的证言,以及事故发生时刻的路面监控。当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成之后,袁某仍旧辩解称自己并没有故意去制造追尾这种情况。之后呢,公诉人又对第二起案件的证据展开了出示动作。在此之前,袁某于庭审过程中多次表达自己对于第二起案件的指控是存在着异议的,公诉人也在当庭之时对这起案件发生之际的路面监控视频进行了播放操作。在监控视频播放结束之后,此前一直都在为自己进行辩解的袁某,其态度开始产生了转变,公诉人随后随即出示了第三组证据。

有视频证据被公诉人出具来显示,在案发的那个晚上,袁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案发之前,一直是停在会所附近的路边,二十多分钟之后,随着被害人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紧接着就发生了。

公诉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在本案里,被告人袁某采用故意制造事故以寻找特定目标,凭借对方存在酒驾的情况来予以要挟,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另外,公诉人提出,涉案的三起案件都存在一个高度共同的特点。公诉人觉得,被告人袁某声称的在找人或者在外面闲逛等说辞,依据相应的监控视频完全能够对其进行反驳。能明显显示袁某在案发之前,就把车辆停泊在了会所的附近之处,于彼等待他所寻觅的目标出现,这印证了本案起诉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人:不适用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人觉得,从调查时期直至庭审现场,袁某始终都在否认自身实际做出的行为,尽管在当庭的时候表述称认罪了,然而对于具体的事实却不予以承认,这并不适用于当庭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罚的那种情节。公诉人发出意见表明,被告人袁某主动去退赔给第一名被害人两千元这个情况,是能够酌情当作一个从轻情节来进行考虑与考量的。可是被告人袁某为了达成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多次蓄意制造事故,其行为具备高度危险性,并且导致被害人出现多次物损的状况,这应当作为一个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而给予考虑。

将案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事实、情节相结合的情况下,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10个及以上个月持续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处以罚金。那么,被告人袁某会不会针对自身行为进行辩解呢?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我,作为被告人,表明一切皆听从审判长进行定夺,虽说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许并非那般透彻明晰,然而当下我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审判长,在此我明确表示认罪。

在公诉人发表完辩论意见之后,被告人袁某的态度出现了完全的转变,呈现出彻底相反的态势,表示自已认罪。

接下来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袁某涉及的敲诈勒索数额是2000元,涉案的金额比较小,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失,袁某尽管对部分事实并不予以认可,然而他在当庭时多次表示愿意认罪并且退赔,能够认定他有着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建议减轻对其的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袁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此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当庭时自愿认罪,存在退赃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而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获刑10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是,辩护人所提到的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且适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和法院经过详细查明之后所得到的事实并不相符,鉴于此,法院不会采纳该辩护意见而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其是符合刑法当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所以法院对该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于这起案件当庭开展了宣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