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波与冷艳属于夫妻关系, 在两人结束婚姻登记之后的日常运转过程中, 并没有对各自所得的财产实施制度上的隔离安排, 所有获取的收益均划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范畴, 与此同时, 季波在日常闲暇时刻存在前往KTV进行娱乐消遣的行为习惯, 正是在一次进入KTV内部包间产生消费行为的时候, 结识并认识了宋婷这位在该场所里担任服务工作人员的当事人。
宋婷的具体工作职责, 涵盖了对包间的预订服务、提供陪唱演出、陪同客人进行外出用餐以及日常的随身陪伴等活动。
由于季波前往该场所的频率较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他二人的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 彼此之间不再拘泥于顾客与服务人员之间的表面身份, 而是进一步发展成为能够在私下场合相互交谈、利用信息通讯工具保持联系并发发消息内容, 以及共同赴约参与聚餐活动的更为密切的人际互动关系。
我们再把时间回拨到2020年12月, 从这个时候起, 季波的微信便开始了有规律的资金转出操作, 而资金的接收方正是宋婷。刚开始的时候, 转账的数目还不至于惹人注目, 是以几百元、一千多元这样子单笔支付, 但是转账的频率却显得非常紧凑。
时光进入了2021年, 转账的列表里面, 渐渐地出现了一些有着特殊意义的数字, 具体的日期分别是1月21日、2月26日、3月31日、5月15日以及5月19日, 在这些日子里面, 季波都分别给宋婷转了520元的钱数。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 5月20日具体代表着什么样的日子以及其中蕴含的具体意义, 大家心里都是一清二楚的。更为重要的是, 无论是围绕在5月19日还是5月20日前后的那些特定时间节点, 它们压根儿就不是去KTV结清账单的日子, 也完全不是什么专门为了搞行业内部促销活动而设立的节日。
到了2022年这一年, 转账的行为还没有停止。在4月3日的时候, 季波向宋婷转去了一笔金额为1314元的钱款。紧接着在5月19日的时候, 季波再次向宋婷转去了另一笔金额同样是1314元的钱款。
带有“1314”和“520”含义的转账记录交错穿插在了长达两年多的银行流水之中。对于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以及8月22日这类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季波一次都没有遗漏掉, 都会进行相应的转账操作。
宋婷她并不是那种只往里打钱却从来不回钱的状况, 她其实也往季波的账户转过一些资金, 比如说在2022年4月3日这一天, 她回款5000元, 然后在6月20日又回款520元, 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头累计的回款金额是5768元, 但是这个已经回过来的钱数, 连之前收进来的总金额零头都还抵不上呢。
除了这些与节日本体以及特殊谐音相关的转账交易之外, 季波还在白天时段、上午时段以及非营业时间段内, 多次向宋婷进行转账操作。在这其中, 部分转账备注没有任何内容,而另外一些仅仅是普通的转账行为。
宋婷后来在法庭上面说过, 那些钱, 其中有用来帮季波去预订包间时进行代付的花费, 有作为陪同用餐时的报酬款项, 还有替季波先行垫付掉的那些餐费内容, 同时, 也包括了日常那种人来人往所产生的交际支出。
可是她无法拿出那次预定包间时候的登记凭证。她也拿不出每次陪唱服务相对应的工时确认单。此外, 她还解释不清楚那金额是520的那笔钱究竟对应的是哪一顿饭食。同样地, 她也没办法把那金额是1314的那一笔款项对应到具体的哪个订台订单当中去提供明细数据。
KTV进行正规的结账操作, 常规做法是在消费场所内通过扫描二维码、在前台开具发票, 或者将款项汇入对公账户以及专用的场所收款码, 这一流程绝对不是由客人在私下里通过微信点对点的方式, 连续三年将资金转账给某一名服务人员。
在2023年8月之后, 季波对宋婷发生的转账行为基本上就停止下来了, 可是这笔债务并没有就那么在微信账单的记录里烂掉, 到了2026年1月的时候,当冷艳去翻看自己丈夫的手机的时候, 她把目光锁定在了那一长串长年存在的流水数据上面, 她一下子就把从2020年12月到2023年8月的这段期间的数据给拉了出来, 结果发现有一笔数目为.27元的钱款最终是进入了某个KTV里面女服务员的兜里去, 于是场面当场就炸开了锅。
季波担心事态闹大导致离婚还得分割财产, 所以在同一个月份里写了《婚内悔过与保证书》, 白纸黑字地承认了从2020年12月开始就和宋婷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属于婚内出轨。他还承诺, 在没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下, 自己以转账、发红包、买东西、帮人付款、赠送财物这些方式把共同财产转给了宋婷。
冷艳没有先去找季波进行离婚相关的处理, 而是直接向宋婷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非常直截了当, 就是要求确认季波转给宋婷的所有钱款里, 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那部分属于赠与行为, 并且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 最终要求宋婷把收回来的钱退还掉。
一审法院所在地为北京的基层法院, 在调取卷宗之后进行了账目核对与计算工作, 查明季波曾向宋婷转账人民币若干元, 随后宋婷又将五千七百六十八元人民币转回给季波, 针对宋婷方面提出自己垫付过餐饮费用的主张, 法院决定酌情扣除其中较小的一部分金额作为实际的垫付款项予以认定, 并且最终判令宋婷应当将剩余的那部分款项返还给冷艳。
宋婷不服, 于是提起上诉, 她提出的理由具体来说就只有两条。
第一, 季波是他家里的人, 那份悔过书是为了哄老婆开心而写的, 完全都是从自己方面出发的说法, 不能仅仅靠着这个还叠加了几个520这样的日子, 就断定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
从第二点来看, 既然您是KTV行业的从业人员, 那么陪同客人共同用餐、预订包间房间以及陪伴唱歌等服务, 都是有明确价格对应的消费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 转账金额的零散出现和数值上的浮动变化, 是非常符合整个娱乐行业当场结算业务模式的特点的, 这清楚地表明了资金的性质是商业交易的款项, 而非无偿赠送出去的财物。
她特别指出, 一审法院里面提到那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话, 意思就是法院压根儿就没认定出轨这件事, 既然没认定, 那凭什么就把这个赠与行为判定为无效。
第二审法院对于时间线索这一个方面进行了重新梳理。
在本案中, 我们要去衡量的重点, 并不是说季波这个出轨的行为到底发展到了哪一种严重的地步, 也不是说他在处理离婚案件分财产的时候, 究竟需不需要减少他那一半的份额, 我们真正要探讨的事情是冷艳作为他的配偶这一身份背景下, 季波还有宋婷两个人之间的金钱流动, 是否存在那种情况, 也就是把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给蚕食掉了, 也就是有没有可能去触碰了那些关于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底线条纹。
在这个问题上, 季波自己心里是有数的。520和1314这些数字出现得那么密集。转账的时间还偏偏落在情人节还有520那天。宋婷陪他出去吃饭。这种往来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服务边界。
这些东西加起来, 事情已经很清楚了。这已经足够证明一点了。这批转账不是单纯为了买服务。里头至少包含了用财物进行输送的情况。目的就是为了发展不正当关系。
关于“服务费”这一项抗辩理由, 在二审阶段, 举证的责任又被转交给了宋婷。
法院的意思大致是, 如果你声称每一笔款项都是服务费用对应的报酬, 那你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说明清楚, 每一笔钱分别对应的是哪一次具体的服务行为, 这些服务在当地的市场价格究竟是多少, 为何1314元的支付金额可以被认定为是在为陪唱服务买单, 以及在非正常营业时间的凌晨时段进行的结账为何也符合要求。
宋婷拿不出服务合同, 拿不出排班打卡记录, 拿不出包间消费单与转账之间的对应关系, 只靠口头说行业都是这么结账, 法院是不认可的。
关于季波提出的自认书证明力低这一情形, 其在二审阶段的总体态度是: 鉴于有自认行为配合客观的转账特征, 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闭环, 所以并不需要有冷艳去拍摄所谓的床照或者开具正式的酒店入住记录这类额外手段。
关于那笔小额款项究竟是否应当退还, 宋婷此前也进行过争执。她主张说, 类似520这种金额代表的是人情往来, 并不属于大额处分行为范畴。然而法院给出的回应非常直接且干脆。婚之内产生的、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经济支出, 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对于520这个具体数额或意图, 对方既没有做出明确表示予以认可, 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即便金额仅仅只有区区一块钱, 只要支付的途经或方式缺乏正当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也必须予以退还。
到了最后的时候, 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的结果是把上诉给驳回了, 同时呢, 把原本应该返还的那一笔款数维持原状不动了。
对此, 你是抱着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观看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