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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令第2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应急部令第2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28 1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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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家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规定进行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国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

(四)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规定,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保持联系。并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及早处置的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下同)、储运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化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鞭炮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其他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总结。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论证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审查或者论证后,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及时下发至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宾馆饭店等人口密集的经营单位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按照分类、属地的原则,由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法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报应急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非中央企业,包括煤矿、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负责生产监督的部门和管理确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所经过的行政区域。

“海洋石油勘探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管理部门。其所经过的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将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件”。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安全应急演练预案_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_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结果向县级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十四、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删除第5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应急演练中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改预案的重大问题”; 将第七项更改为第六项。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识别和评估”; 删除第3项; 将第4项、第5项、第7项改为第3项、第4项和第6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职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政府”;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中: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六条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法执行有关规定。”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正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属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国务院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各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工作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处理一种或者多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为预防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针对特定场地、装置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响应为核心,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实施措施;

(五)有与应急响应能力相适应的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地区、部门、单位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完整、完整,应急预案附录中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的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成立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经验丰富,应参加。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前ktv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指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识别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次生后果和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提出防控措施。 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排查是指全面排查本地区、本单位可第一时间调动的应急资源状况以及合作地区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制定应急资源排查表的过程。基于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结论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级对负责管理的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和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与有关预案保持联系,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健全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早处置的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可能引发多种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针对一种或者多种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比较危险的场所、装置、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明确应急责任、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事故风险单一、风险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所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场所、岗位特点,制定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