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建筑物损坏情况;
(三)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示、疏散、过程处置等初步处理措施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四)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
(五)本次事件造成的次生灾害或者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更新
第一次报告内容不齐全、事件出现新情况或者处理工作有新进展的,必须及时继续报告。 在初步报告的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及早处置
4.2.1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究研判,立即启动早期响应预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必须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尽快启动早期处置预案,及时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排查问题,防止事态升级; 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自救和互救行动; 要立即组织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者、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开展抢救和应急行动并上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点的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应立即开展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4.2.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发生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后,燃气运营企业要迅速调动应急队伍、设备、器材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开展以人员疏散、断气、查找泄漏、处理事故等为重点的初步处置工作。抢救和堵漏泄漏。 当燃气泄漏早期处理无效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评分
根据瓦斯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本地区瓦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5.2 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启动一级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响应。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地区天然气突发事件,要加强情况通报,提高响应水平。
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可能演变为供气中断等突发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当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过同级指挥部的控制能力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紧急升级程序。
5.4 处置措施
5.4.1重大、特大瓦斯突发事件处理措施
发生特别严重、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早期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到达后,指挥权转交给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供气不足或中断等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等原因造成供气中断时,区发改委会同区城管委等部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密切配合部署市指挥部全力保障早日供应。
区人民政府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进行协调、宣传和指导。
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燃气运营企业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响应,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疗养院等用户的用气。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二)燃气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
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瓦斯泄漏、瓦斯火灾爆炸地区人员疏散安置,开通应急车辆绿色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 较大或较小规模瓦斯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一)供气不足或中断等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导致供气不足或供应中断时,区城管委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会同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协调应急供气; 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请示上级部门,协调市燃气应急储备,做好补充区域燃气供应的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调对辖区内用户进行限供、停供。
燃气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并实施应急响应,最大程度保证事发地区居民、医院、学校等不能中断用气。用户数。
全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燃气泄漏事故
区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小组实时监测事件发展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②紧急救援队
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瓦斯起火爆炸。
区城管委会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泄漏应急抢修工作; 泄漏抢修工作结束后,组织恢复供气。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级或市级特种设备应急队伍专业人员,为发生气体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提供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支持。
③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援队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住院治疗和现场卫生防疫,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人数和救治情况。
④订单维护团队
公安局宝坻分局组织设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疏散人员; 维护燃气泄漏现场的治安和社会治安; 组织交通管理队伍在煤气泄漏现场建立应急车辆绿色通道,确保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⑤物流保障团队
区人民政府、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瓦斯泄漏区域人员疏散安置,开通应急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团队进入瓦斯泄漏应急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管理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运输车辆; 负责涉及公路交通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配合建立应急车辆“绿色通道”。

区气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瓦斯泄漏移动路径进行预报。
⑥专家组
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 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全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三)燃气火灾、爆炸事故
区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小组实时监测事件发展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②紧急救援队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灭火等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爆炸、火灾抢修工作,并组织抢修后恢复供气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瓦斯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级或市级特种设备应急小组,对发生气体火灾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建委组织抢修因瓦斯火灾、爆炸受损的建筑工程设施,协助抢修受洪灾地区道路。
③医疗救援队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援队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住院治疗和现场卫生防疫,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人数和救治情况。
④订单维护团队
公安局宝坻分局组织设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疏散人员; 维护瓦斯火灾爆炸现场的治安和社会治安; 组织交通管理队伍在瓦斯火灾爆炸现场建立救援车辆绿色通道,确保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⑤物流保障团队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管委会组织实施瓦斯火灾爆炸区域人员疏散安置,开辟应急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运输车辆; 负责涉及公路交通的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配合建立应急车辆“绿色通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团队进入瓦斯爆炸、火灾事件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⑥信息舆情小组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宝坻公安局、区城管委、区应急管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新闻舆论引导和网络监督。 严厉打击有关天然气突发事件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⑦专家组
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 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全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5.5 对新闻和舆论的回应
5.5.1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实行统一、集中、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5.5.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区委办和辖区向上级汇报的信息,尽快起草新闻稿。 重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按照市委宣传部的部署进行。
5.6 紧急结束
突发事件基本处理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后,区人民政府宣布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通知各会员单位; 一级响应经理市指挥部宣布紧急情况结束后,该区紧急情况结束。 现场处置完成后,各参与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有序撤离现场。
6 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1.1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 负责及时修复损坏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负责向区指挥部报告恢复情况。
6.1.2相关会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热、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的检查和损坏评估,并及时开展设施抢修工作。
6.1.3区城管委员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维修恢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6.2 调查评价
发生重大或者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一般瓦斯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报市指挥办公室。
6.3 紧急援助
6.3.1 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员伤亡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援救助,保障受灾用户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和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安抚和赔偿。
7 紧急支援
7.1 应急团队支持
7.1.1区城管委员会牵头组织重点燃气企业建立20人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区总部要求,根据所供燃气性质、设备设施种类和供应规模,成立企业燃气应急救援队伍; 重要燃气用户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时的企业自救工作。
7.1.2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必须服从区总部统一部署; 保持信息互通,保证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1.3 各应急小组负责人必须熟悉相关预案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从事燃气应急处理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和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救援、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7.1.4 当发生燃气事故的单位、部门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质支持
7.2.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式和供应规模配备必要的燃气应急设备、车辆和物资;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应急气源保障措施,并保证与供气系统的连接;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应急预案配备的专业救援工具、设备和车辆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7.2.2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台账,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每六个月向区总部办公室归档应急物资。 担保情况。
7.2.3区城管委员会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信息统计工作,区总部办公室不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物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瓦斯应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承担。 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年度。 预算。
7.3.2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将燃气救援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技术支持
7.4.1区城管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建立健全本区应急气源储备和启动机制。
7.4.2区城管委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实施区内高压干线管网互联,满足应急气源相互调度供应需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
7.4.3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具有重要公共服务功能和特殊生产工艺的不间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进行改造,增设燃气应急接头; 新建燃气设施必须配备燃气应急接头,以防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提供应急供气。
7.4.4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自动化、智能化。
7.5 避难场所的保护
根据本区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瓦斯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及演练
8.1 宣传教育
8.1.1 区城市管委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8.1.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农村、企业的服务工作中,做好燃气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设施和燃气的安全使用。
8.1.3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8.1.4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8.1.5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社区、农村、企业的燃气安全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培训
8.2.1区城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城管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组织能力。
8.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3 重要燃气用户应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响应能力。
8.3 应急演练
8.3.1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预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运营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ktv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工作。
8.3.2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应急救灾能力,确保应急队伍抢修、抢修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响应及时。 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8.3.3 重点燃气用户应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9 附则
9.1 责任、奖惩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要事故信息、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失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2 计划管理
9.2.1本规划由区城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9.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报区总部办公室备案。
9.2.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企业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城管委员会备案并报区城管委员会备案。
9.2.4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改。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当重新履行审查、论证、备案等程序。
9.3 计划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宝坻区燃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ktv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宝坻区城管委牵头修订了《宝坻区燃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我区燃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It is for the and of or of of gas ( "coal-to-gas" ), gas , and gas fire and the area of . in are , that the " Plan" to be at the same time for be in with the of the " Plan".
3. The of the “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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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f the “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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