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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饭店要收取“服务费”这个合理吗?

就餐时饭店要收取“服务费”这个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4-05-03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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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着我收藏的红酒去参加晚宴,和朋友们一起品尝。

酒店在退房时收取“服务费”

这合理吗?

近日,有网友爆料

据网友反映,我去和平区一家餐厅吃饭时,看到门口贴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请注意,自带酒水需支付相应服务费。 谢谢你! 红酒50元/瓶,啤酒15元/瓶,烈酒100元/瓶,饮料10元/瓶。 这位网友想知道自带饮料的收费有没有相应的依据?

餐厅:可自带饮品,但需收取服务费

对于餐厅自带酒水收取的服务费,新报记者采访了餐厅工作人员。 据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介绍,所谓自带酒服务费,就是帮客人开酒、倒酒、使用酒具等服务。 每一位在餐厅用餐的顾客都会得到餐厅服务人员的服务,而不仅仅是酒方面的服务。 如果在店里使用酒,服务费由餐厅免费提供。 如果您自带酒水,将收取额外的服务费。 因此,建议顾客不要自带饮料。 如果自带饮品,会提前告知需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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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此看法不一

有些人认为餐馆提供食物和服务,自行定价,自负盈亏。 如果消费者对酒店的定价和费用不满意,他们可以离开。 双方的利益无论高低,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如果酒店在收费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对于客人自带酒水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酒店存在欺诈、偷袭、强制收费等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

对此,一些网友也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我带两瓶150元左右的普通红酒去餐厅,收取的‘服务费’可达酒价的三分之一,不划算。而且餐馆里的酒普遍比外面的要高,这就是变相的捆绑销售。”

律师:如果事先有明确约定,并且消费者做出了承诺,那么就是有效的合同,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自带酒类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新报记者采访了天津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宁。 王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的,无效。”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而不在于是否是标准合同。

形式合同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包括银行、邮局、交通、餐馆等。标准合同在很多情况下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这并不意味着标准合同一定不公平、不合理。 在消费商业交易中,不可能每笔交易都是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达成的。 因此,经营者提供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商品和服务本身以及交易条件)供消费者决定。 是否购买和接受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交易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合同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的,无效。” 但所谓的公平合理,单纯从实质上很难判断。 因此,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应重点分析该内容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如果事先明确说明并且消费者做出了承诺,则属于有效合同,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丧失了选择权,那么法院就要考虑是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提前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则应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监管部门:目前尚无“自带酒水需收取服务费”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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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至于所谓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自带酒水的服务费,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自带酒水。把自己的酒送到酒店。

提前告诉消费者有服务费。 如果客户认为合理且可以接受,则可以选择此项服务。 如果觉得不合理,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 他们可以选择在酒店内饮酒或选择其他酒店。

链接:根据经验,不允许自带酒类

“禁止自带饮品”、“包间设有最低消费”。 这些餐饮行业“规则”于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影响。 一些餐饮企业的抵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澄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业制定的霸道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遇到霸道条款纠纷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法》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规定,是餐饮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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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记者 徐丹

新媒体编辑徐丹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