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信息
消息
﹀
﹀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被收5元钱,且不开具发票。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记者表示,版权费是针对以盈利为目的的KTV场所收取的,KTV无权向消费者收取这笔费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KTV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著作权费,因为该组织代替音乐作品作者行使部分著作权,如果使用人不缴纳著作权费,则属于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KTV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部分KTV利用其独特的隐蔽性,长期免费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不向著作权人缴纳著作权费的目的在于降低经营成本。据了解,部分KTV为了转嫁经营成本,向普通顾客收取著作权费,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直接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KTV不具备收取音乐作品版权费的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视听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唯一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的视听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视听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组织根据会员的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与视听节目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并将收取的视听版权使用费分配给会员。也就是说,个人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时,不必直接支付给著作权人,也不必直接支付给KTV经营者,而是支付给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因此,KTV不具备收取版权费的主体资格。
其次,普通顾客无需缴纳版权费。根据《著作权法》,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普通顾客在营业性KTV唱歌,属于个人对音乐作品的学习和欣赏,即使有表演的成分,伴唱人员一般也不会向歌手支付报酬,更不要说向公众收取费用了。可以得出结论,顾客在KTV唱歌不缴纳版权费是完全合法的,KTV收取版权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后,向用户收取版权费,不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播。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不是要求所有用户都要付费,而且这种保护也是有限制的。狭隘的、绝对的保护不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播,不利于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如果人们为了自娱自乐而违法公开演唱一首歌曲,还要付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走向了极端。这对版权所有者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KTV乱收顾客版权费的现象,消协、工商部门、中国音协等有关组织、部门要坚决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转嫁经营成本、变相抬高价格,促进优秀音乐文化传播。文章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2017年,音乐著作权协会收集整理了西安市100多家KTV商家、宝鸡市20多家KTV商家的信息,同时委托了版权诉讼公司(鸟人/天合),对侵犯歌曲版权的企业提起法律诉讼,寻求赔偿。被起诉的KTV商家面临的赔偿金额从4万到10万元不等,而这还只是2016年的成本。对,你没看错,就一年。如果一年4万,两年8万,五年20万……
作为KTV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您怎么看?
(投票后可立即查看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