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不自带酒水。”日前,瓯海一家餐厅在室外玻璃窗上印着这样的店铺告示,被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餐厅展开执法检查。5月22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市区10家餐厅,虽然店内店外均未见到“禁酒”字样,但部分商家却暗自“禁酒”。
瓯海一餐厅因“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被查
记者从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此次被查处的这家餐厅,是一家在辖区内经营了六七年的火锅店。
该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天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找到该店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称,外面玻璃窗上贴着的“小本经营,禁止自带酒水”的字样,是他从上一位负责人那里得知的,上一位负责人在接手该店之前就贴过这个牌子,但他觉得清理起来麻烦,也不影响店里营业,所以就没管。不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店从未真正“拒绝自带酒水”,顾客端着饮料进来,他们也从未阻拦过。
“尽管负责人如此辩解,但我们不会轻易相信,仍将严肃调查。”该局执法人员表示,经调查,并未发现消费者投诉该店“禁止自带酒水”的案例,也没有消费者在现场反映该店“拒绝自带酒水”。
对此,执法人员认为,该店在室外玻璃窗上贴的“小本经营,禁止携带酒类入内”的标牌,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没有发现具体的投诉,但商家也表示,实际经营中并非如此。‘是的,但贴这样的店内告示,具有误导性。’”
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未接到相关投诉,且该店为首次违法行为,且店内未发现其他贴有相关字样的物品,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立案调查,并给予较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800元罚款。据悉,该店已于当天进行整改,并已清除相关字样。
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和服务。同时,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证。餐厅“不准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涉及不公平交易,迫使消费者购买餐厅提供的酒水,而这些酒水可能会更贵。
随机走访10家餐厅,有些商家在暗中“拒绝”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限额”均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餐饮业制定的不公平条款。
那么,瓯海区就只有这家餐厅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吗?还有其他餐厅还这么做吗?5月22日下午,记者随机走访了市区10家餐厅,并未发现店内有“禁止自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等相关字样,但仍发现部分商家偷偷写着“禁止自带酒水”。
在市区万源路的一家火锅店,记者问店员:“可以自带饮料吗?”坐在柜台的女店员立刻回答:“不可以?”记者又问:“奶茶呢?也不可以带。”“这些可以带。”记者又问:“可乐之类的饮料就不能带吧?”女店员似乎有些恼火,不愿回答,只是站在旁边问一位年纪大一点的男士。男店员说:“算了,你拿去吧!”
在市区康元路一家川菜馆内,记者向一名男服务员询问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男服务员尴尬地笑了笑,回答道:“那你少带点吧,太多了不好!”
其余8家餐厅在被记者问及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均回答“可以”。一直以来,顾客都是可以自带酒水的。“大酒店都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我们小店也应该这样做。顾客觉得自带酒水可以省一点,有这种想法很正常。我们应该让顾客有选择权。”
30名市民展开讨论,表示不会接受“拒绝”
你遇到过“不准自带酒水”吗?被商家“拒绝”时,你是怎么做的?记者随机采访了30位本市市民。
付女士说:“既然是违法的,商家就不应该设立‘禁止携带酒类进入’的规定,而应该让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消费店内的酒类。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我没有投诉,但我也没有在店里买任何酒类,我宁愿喝免费的茶。”
“原来这是违法的!下次再见到,我会选择拒绝。”市民李女士称,之前在外地或本地餐厅就餐时也遇到过“不准自带酒水”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所以也没想过进一步追查。“人家就喝几瓶,也就没在意。不过下次,我不会再让商家违法了。”

市民李先生说,比如一罐可乐在超市卖2.5元左右,但在餐厅却要5元,利润很高。因此,很多商家还是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受市场影响,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就偷偷摸摸地干。我想这也是屡禁不止却依然发生的原因之一。“我碰到过一些商家,没有挂出‘禁止自带酒水’的牌子,但如果你确实带了,店员就会提醒你‘不可以’。”
“拒绝”规定涉嫌违法,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温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会长、浙江振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军认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违反了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商品。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向商家购买酒类,但商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禁止携带酒类,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面对此类条款,消费者该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何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家告示等形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该内容是否为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未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条款;第二,商家是否排除了消费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内容条款自主选择的权利。这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一般可以认定该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 陈佩佩
通讯员 王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