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4月28日电(记者 赵宝辉)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加强,不少餐饮单位逐渐弱化强制消费,顾客堂食时可以自带酒水。但也有一些餐饮单位无视消费者权益,继续“我行我素”,顾客想喝酒,只能到店里购买。4月22日,日照的王先生在李沧区西果小黄牛滨河路店就餐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带了一箱青岛啤酒,但他们前台不肯接待我们,但又不卖这种啤酒。”
4月22日,日照市的王先生来青岛旅游。“听说青岛啤酒的原味啤酒很出名,就买了一箱,想配餐喝。”当晚7点左右,他和朋友到位于李沧区滨河路1017号的西果小黄牛餐厅吃饭。刚踏进餐厅,突然被门口的前台拦住。
“他们告诉我们不能进去,如果想进去吃饭,就得把啤酒放在外面。”王先生很惊讶。“现在很多人去餐馆都会带饮料,为什么这家餐馆不可以呢?”
在交涉过程中,王先生得知餐厅没有他想喝的酒水品种,只能换餐厅。“我还是懂点法律知识的,他们餐厅不允许自带酒水进店,就以此为由拒绝给我们提供服务,这是不公平的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网了解到,在青岛区域,西果小黄牛已开设胶州总店、即墨总店、嘉禾新兴店、中联体育广场店、长沙路店、滨河路店、金茂揽秀城店、青特万达广场店等8家门店。
“服务员态度不好”“没有按照实际就餐人数安排座位”……大众点评显示,针对这家餐厅的投诉颇多。
针对王先生的疑问,餐厅方面表示,“我们不允许带酒进来,每个来吃饭的人都必须在店里购买酒水。如果大家都带酒进来,那肯定会影响我们的收入,为了保证利润,餐厅才有这样的规定。”
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厅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将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如调查属实,将联系消费者告知处罚结果。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丽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产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和选择。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