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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保督察组餐费超标,多名干部被问责,公务接待红线不可碰

云南环保督察组餐费超标,多名干部被问责,公务接待红线不可碰


发布时间:2024-07-21 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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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每人每天128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天200元……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察部对云南省环保厅组织的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中部分督察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以及丽江市在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中过度接待安排等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经核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问责。

我们在此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公务接待是有禁忌的,聚餐也有一些“红线”,领导干部千万不能逾越!

早餐128元/位!

巡视组伙食费超支,多名干部被问责

2017年6月29日至7月13日,云南省环保厅在丽江市组织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省环保督察丽江组、丽江市政府办公室、丽江市接待办联合协商确定工作餐标准如下:

早餐128元/人/天,午餐、晚餐200元/人/天,共计528元/人/天。饮料另收费。

丽江省环保督察组6名人员拖欠个人应支付的洗衣费、房间电话费、损坏物品赔偿费。

2017年,省环保厅组织人员到16个州(市)开展环保检查,检查结束后无一人向当地缴纳伙食费,返回单位后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了伙食补贴和城市交通费。

丽江市接待办还存在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公务接待无明细台账、铺张浪费等问题,省纪委监察部责令相关人员补足伙食费、车辆使用费及个人应交费用,并督促丽江市政府将借用车辆退还原单位,并赔偿车辆使用费。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察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问责。

通报了省环保厅、丽江市政府办公室、丽江市接待办的相关责任情况;责令省环保厅对省政府进行彻查,责令丽江市政府办公室、丽江市接待办对丽江市政府进行彻查。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分管省环境保护督察副厅长杨春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玉溪市政府副市长何斌(时任省环保厅副厅长、省环境保护督察丽江组副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丽江市委副秘书长、丽江市接待办主任穆成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市委副秘书长、监察办主任徐嘉伟(时任丽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参谋办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境保护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省环境保护督察丽江组总协调员张建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环保厅环境保护监察处处长郝玉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放射环境监察站站长赵生祥、省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张莉、省环境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龚清源、省环保厅生态文明建设处主任科员刘静波被给予警告、追责。

对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的省环境保护督察组长、副组长、总协调员等15人进行了提醒、批评教育。

公务员出差伙食补贴多少?

中央划了“红线”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来宾人数在10人以下的,陪同用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宾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同用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坚持家常烹饪,不准食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野生保护动物菜肴,不准吸烟、不准喝高档酒,不准去私人会所、高价位就餐场所。

公职人员请注意!

公务接待的这12条禁忌,一定要记住!

公务接待酒水标准_公务接待酒水标准_公务接待酒水标准

公职人员注意了!中央对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等都有严格规定,一旦越过红线,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如下:

1.严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利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2.无特殊需要,禁止跨地区部门之间进行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规在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3、未经公函许可,不接待任何公务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不得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不准在机场、车站、码头、管辖边界线组织迎送活动,不准跨地区迎送宾客,不准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准组织群众性迎送活动,不准铺设迎宾地毯。

6、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不再额外提供洗漱用品。

7.国内公务接待旅游活动应集中安排,合理使用车型,严格随行车辆管控。

8、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9、禁止将应由主办方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列在接待费用中;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企业和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以非税收入支付接待费用;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提供接待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要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标准。

11、接待单位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参观,不得在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组织活动,不得安排专项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地方特产。

1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名单,名单应当包括接待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