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意见》规定,检查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实际食品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40%),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实际经营情况与承诺内容差异严重(不符合比例超过40%),是指食品实际经营情况与《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自查表》所列内容的不符合比例超过总项数的40%。
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内容不一致比例未超过总项数40%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7.什么是“最多一次”?
答:最多核查一次,就是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提前告知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现场核查重点关注重点项目,如全部符合重点项目,部分一般项目不符合,申请人对不符合的项目作出整改承诺,现场核查即可视为通过。
8、最多检查一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1)知情同意制度范围之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2)选择申请许可的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微型餐馆以及300人以下就餐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和内部配送中心的食堂)。
9.实际操作上如何操作?
答: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不多次核查”的,首次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如实填写“不多次核查”检查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审查发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自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辅以视频核查),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重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比例在40%以下的,经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0. “最多一次审核”与“知情承诺制”的区别
11.食品摊贩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意见》规定,在同一地级市以内,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跨县(市、区)开展食品经营的,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自动售货机相关信息抄送自动售货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者应当承诺在自动售货机销售场所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并及时在设备上展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食品经营者放置设备的数量、位置、新增、注销等情况。
对食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由省级局或者省级局委托的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负责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的许可。
带有生产过程的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食品自动售货机的厂址选择、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认证(如设备性能符合电气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材料安全合格证书等)、根据食品自动售货机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清洁消毒措施及操作规程、加工用水、场所环境卫生、防蝇防虫设施等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重点。
12. 食品销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答:(1)食品自动售货机许可依法适当调整,不再将设备所在地、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列为许可必须提交的材料,将设备所在地作为申报事项,设备产品合格证书作为监管内容。(2)食品经营者申请使用自动售货机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主营业务格式后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3)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制。(4)申请人应当自食品自动售货机所在地设立或者注销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备案或者上传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备案。
13. 食品销售许可证是如何管理的?
答:(1)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预包装食品时,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须具备食品存放的必要条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应在自动售货机销售现场公示。(2)有生产过程的自动售货机,应具备食品安全合格证书(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测试证书、材料安全证书等)、根据食品售卖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清洁消毒措施及操作规程、加工用水、安装地点环境卫生、苍蝇防虫设施等。(3)县(市、区)局应依据公示的主体和设备安装地点备案情况,实施属地监管。
14、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直营连锁食品经营是指在浙江省内拥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名称(商号)、实行统一的食品采购和配送、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且在浙江省内拥有10家及以上直营店,且各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等相同或相似的食品经营企业。
15、直营连锁食品企业如何评价?
答:(1)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价采取自愿原则,企业(总部)凭申请进行评价;(2)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评价申请;(3)企业(总部)所在地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材料,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审查;(4)负责组织审查的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符合要求的评价结果将录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16、如何办理直营连锁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1)直营连锁店申请新办许可时,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查询审查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2)对经审查通过的直营连锁店新办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3)对未申请审查或已申请审查未通过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办直营连锁店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17、没有实体店销售食品的情况有哪些?
答:无实体店铺销售食品分三种情形:(1)无实体店铺,但有仓储场所。对于销售食品而无实体店铺的电商经营者,仓储场所可视为食品经营场所,可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得申请食品生产销售许可、散装熟食销售许可。(2)无实体店铺,亦无仓储场所,但可以在登记居住地设置食品展示柜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监管人员可以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3)无实体店铺,营业执照仅将域名或网站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18. 没有实体店的食品销售如何规范?
答:(1)具备现场访问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络商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网络食品经营及经营者在展示柜内陈列的食品纳入当地年度食品抽检计划进行随机抽检,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9、简单加工、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简单加工是指将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包、装盘、调味,或通过蒸、煮、微波等方式将食品加热到适当温度后再食用。
20、若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包含简单加工生产,如何取得许可?
答:若主营业务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且经营项目包含关东煮、烤肠、包子、茶叶蛋等简单加工食品,则按照热食生产销售(仅限简单加工)取得许可。
21、有的单位食堂实行伙食集中加工、内部配送,新《实施意见》对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吗?
答:《实施意见》对内部集中加工配送统一规定了以下操作方式:在主业态“单位食堂”二级目录中增设“内部配送中心”;内部配送中心按照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内部配送中心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仅供本单位及分支机构食堂使用。
一是明确核准事项。内部配送中心是指单位食堂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完成食品或半成品的加工生产并配送给本单位或分支机构食堂使用的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设立内部配送中心的,其主要经营业态为单位食堂,在主要经营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标注内部配送中心。非单位食堂设立内部配送中心的,不予核准。单位食堂内部配送中心可独立设立,也可与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场所配合使用,并应与食品加工品种、规模相适应。
二是明确核查标准。现场核查按照集体餐饮配送单位核查标准进行,即按照实施意见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表》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第19项(内容编号50-54),具体核查配送品种、配送范围、配送车辆、包装/容器、检验情况、标签标识等。
三是明确核查条件,内部配送中心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仅供本单位及分支机构食堂使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也符合核查标准中“半小时交通圈内配送范围”的配送范围要求。
对未设立独立食堂、仅实行外送就餐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发餐、就餐区域,并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具清洗消毒区域。
22.餐饮服务经营者及企业食堂向食客售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散装熟食)、保健食品,是否需要增设许可项目?
答:《实施意见》对上述情况已作出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仅供本单位餐饮服务而在餐饮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散装熟食)和保健食品的,无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经营项目。
第一,明确销售地点,必须位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就餐区域内或者公司食堂内。
二是明确销售性质,必须只用于餐饮服务,即销售的食品是食客在本单位餐饮消费(含外卖餐饮消费)中食用或者使用的食品。
三是明确食品销售范围,限定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三类,如餐饮单位在餐饮配套服务中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酒类(包括红牛、京酒)不再需要标注为销售项目,但不包括散装熟食销售和餐饮配套服务以外的食品销售(如餐饮门店单独销售的地方特色食品、糕点等食品)。
23、居家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越来越多,很多还提供餐饮,这样的机构该不该允许,怎么允许?
答:《实施意见》还对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形作出了统一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居家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其居住区域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登记证,属于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一是明确许可对象,须为取得主体资格的居家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并依据相关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注册证。
二是明确审批条件,原则上在居住地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拥有食品加工场所、服务、就餐场所的,应当取得许可。
三是明确审批事项,以单位食堂作为经营类型主注,其他食堂作为经营类型主注,不再以养老院食堂、学校食堂、托儿机构食堂作为经营类型主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按照养老院食堂许可。
居家养老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自行备餐、向餐饮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送餐范围在半小时交通圈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信誉度高的餐饮单位,签订采购供货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在住所内设置符合要求的就餐场所(无需单独办理许可或登记),并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具清洗消毒场所。
24.试点强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
答:“强制注销”是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的主要举措之一。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申请续期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吊销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食品经营者等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试点“强制注销”,有利于完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健康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食品经营者“市场退出机制”,定期进行清理,对应注销而未注销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名单核实,核实其是否仍在许可住所(经营场所)或能否联系上。经提醒、告知后,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许可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经提醒、告知后6个月仍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强制注销。
25. 申请表有何变化?
答:根据《实施意见》,对申请表作了相应调整。新版申请表更加贴近食品经营许可实际情况,便捷、简明,操作性强。以新版申请表为例:(1)增加了单位食堂两类:医疗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2)增加了各类食品生产销售“仅进行简单加工生产”的选项;(3)“法定代表人(法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无需提交。(4)申请表增加了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此外,除新版申请表外,其他申请表均增加了“许可证是否遗失”的选项,不再需要提交许可证遗失声明。
26. 核销单有哪些变化?
答:核查表变化情况如下:(1)增加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告知承诺书》及自查标准和对实行“不重复核查”制许可的《整改承诺书》及核查标准。(2)对原大型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核查表》根据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了调整整合,对部分重点条目进行了重新设置;在通用要求中删除了合理缺项,在专项经营项目要求中保留了合理缺项。(3)增加了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审查专项工作指引。
27、《实施意见》核销表中“散装熟食销售”项目有哪些调整?
答:散装熟食销售实行“不多于一次核查”。与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食品销售)》相比,《实施意见》核查表对“散装熟食复切销售”提出了三项条件:1、应设置专门的操作区域,配备专用工具及其清洗消毒设施;2、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3、所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散装熟食复切销售风险较大,例如切肉的刀、砧板、从业人员等,任何一个环节携带病菌,都极易造成交叉污染,甚至食物中毒。因此,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明确必要的防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