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自带酒水”、“离店不负责”、“餐具收费”等“不公平条款”在餐饮业屡见不鲜。5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餐饮业格式合同条款整改行政指导会。严厉打击整改餐饮业违法“不公平条款”,增强餐饮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会上,对餐饮行业较为普遍的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评议,并与餐饮经营者签订了《禁止不公平条款承诺书》,要求餐饮行业管理者对所制定、使用的合同条款进行自查,对格式合同、门店须知等进行全面清理,将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全部删除,6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遏制餐饮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合同义务,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等,推动全市餐饮企业规范使用格式合同条款。
不公平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条款日益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消费行为中。格式合同条款简单、省时、降低交易成本,但由于起草者往往处于事实上的主导地位,更容易被起草的格式合同条款所理解。最高法院在给工商总局的复函中进一步指出,格式合同条款中“禁止自带酒水”、“禁止设置包间”等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低消费”是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主导地位,为增加消费者责任而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不公平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从餐饮企业购买酒类饮品。经营者以声明、店内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类饮品,只允许消费者在店内购买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类饮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明显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2.“消毒餐具费用为1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作为餐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有的餐馆使用消毒餐具公司的餐具,然后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用,消费者索要一次性餐具或者免费餐具,一般都被告知没有,别无选择。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就餐的前提条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一条款将消毒餐具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是变相降低法定服务标准,将附带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加剧了消费者不安全感,加重了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消费的数量和金额。“最低消费”在客观上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必要的商品(菜品)和不合理的价格,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甲方如需减少预订座位数,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将向乙方收取原预订座位数的全额费用。
如果消费者未提前15天告知经营者减少预订座位数,经营者可以追究消费者违约责任,并要求消费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经营者全额收费明显不合理,过分高于损失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而且15天的期限有点长,一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变更应该在约定时间临近时才知道,适当缩短期限更为实际。
5.“请妥善保管您的财物,防止其被盗。如有丢失,我们概不负责。”或“请在公共场所保管好您的财物。如丢失,您将自行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进入餐饮场所,即与经营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除承担向消费者提供餐饮的主要合同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从属义务,即保障服务场所和设施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防范、警示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等。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经营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6.“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家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少、免除其应承担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以不利于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为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适用非格式条款。一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套用“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的条款,任由公司自行解释,并不适宜。
以上这些是餐饮行业经常出现的“不公平条款”,免除了餐饮行业本身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应予禁止的。
文/七台河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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