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阅读本文前,请点击上方蓝色字体“ ”,然后点击“关注”,即可继续免费收到文章,每天都有分享,订阅完全免费,请放心关注。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不准自带酒水”的告示开始在餐饮娱乐行业流行起来,很少有人会去质疑。不知不觉中,这条告示似乎已经在大多数人的心中树立了口碑。合理性就像鲁迅说的,“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然而,存在真的是合理的吗?今天,这位律师就对这样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今天和同事一起吃饭,吃完饭觉得时间还早,同事正好有KTV的优惠券,就一起去了。入住房间后,同事问要不要买点饮料和零食,我正好有苏果卡,就自告奋勇去附近的苏果。回来后,我拿了一大包东西,包括9瓶饮料,3管薯片和1罐话梅,就朝电梯走去。
一位女服务员在电梯门口拦住了我,说道:“先生,店里有个告示,不准自带酒水、饮料或零食。”
我:这个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无效。
女:可是这是公司的政策,我们必须告诉客人。
我:嗯,你这么说,我明白了。
随后那女子便跟着我上了楼,我进包间时,她半推门,我走出去问她有何事,是不是唱歌骚扰客人。
她说了些公司扣她钱之类的话,然后就过来一个男服务员反复暗示我,如果我们自带酒水的话,是需要付费的。
我:你要我们付什么费用?服务费?我们又没要求你提供什么服务。你是想逼顾客花钱?还是想偷顾客的钱?
见事情闹僵了,我就让他们打电话叫经理,一会儿,一个姓闵的主管就来了。

米恩:我们不允许你自带酒水。这是我们的规定。
我:哦,我刚才说了,你们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我没必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敏:但是如果你在这里花钱,你就必须遵守我们的规则。
我:谁说的?那你再说一遍,我会录下来的。(拿出手机,调到相机功能)
敏:你可以录音,但我得告诉你,这是公司的政策,你可以投诉我们,甚至可以告我们上法庭,我们只是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就算最后要我们承担责任,那也是公司的责任。
我:我告诉你,既然是我带进来的,就不可能把它拿走。如果你坚持,我出面干预,问题就不再是小抱怨了。
Min: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把它放在我们柜台,我们帮你保管,然后你走的时候再把它拿走。(注意,这家店管理混乱,前后矛盾,之前有个服务员找我要钱,现在这个叫Min的主管强迫我保管。)
我:为什么?我不想留着,留着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了合法的保管合同关系,现在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合法的保管合同关系。那又怎么样?你要强行扣留客人的财物?你有什么权利扣留客人的财物?
米恩:我不是说我要保留你的东西……
我:那我就不给你了,你想抢吗?抢劫是犯法的,你考虑清楚再回答,你说的每句话我都记着呢。
敏:我不是故意要偷你的东西。我们只是帮你保管而已。
我:我又没让你留着,我又没授权你给我留着,你有什么资格给我留着?你要是想拿走,那简直就是抢啊,对吧?我就是没给你,你来抢啊?
敏:我不是那个意思……
我:你什么意思?我们订了包间,开始唱歌了,你是想赶走客人吗?你是想拒绝付钱吗?
敏:我没说要赶你走,也没说要拒绝消费……
我:你提供服务,我们付服务费,现在我们跟你有服务合同,现在分分秒秒都是收费的,你现在不给我唱歌,是不是要违约啊?我不想跟你浪费时间。
敏:……你正在录音,不要一直问我问题。
我:我是在坑你吗?我问你问题不是按照你自己的想法吗?还是你想干什么?你还觉得“不许带饮料零食进来”是所谓的公司规定合法合理吗?不然你为什么一直缠着我不让我进去唱歌?

敏:不是我不让你唱歌……
我:那好,既然你不禁止我们唱歌,那就最好了!我要进去了,请不要跟踪我或者骚扰我们,否则,你和贵公司将承担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
然后我就大摇大摆的走了进去。
然后就发生了一个小插曲,吵架的时候,一个胖同事出来要买啤酒装模作样,我劝他进去,我说我去外面给他买啤酒,他干嘛来这里?自己买吧,这里啤酒那么贵,真不信他今天敢逼我喝。
我进去之后,我们又唱又跳,玩得很开心。没过多久,一个韩国同事跑出来了,一会儿又回来了。他告诉我,不买别人的东西感觉有点不好意思,所以想在这里买点吃的,就问主管,KTV里哪里有卖吃的。姓闵的主管说,没事的,你不用买。
我哈哈大笑,同事说:“我本来是好心想买的,他说不买也没关系,那我就不买了。”
之后一切都很顺利,因为第二天早上要开庭,所以一晚上就没唱歌了,晚上11点唱完就回家了。
所以,趁记忆还清晰,我还是想把这个写下来。“禁止自带饮料、零食”的告示,目的就是迫使消费者在需要的时候,只食用店内的食物,而不是外面贵n倍的饮料、零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1条,这样的店铺告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无效。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服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捆绑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在此,我们诚挚建议:
不要进入任何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和零食”等告示的商店购物。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有选择权,有公平交易权。我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去相信一家连我们合法权利都侵犯的商店,怎么能给我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呢?既然我们有其他选择,为什么要选择一家连我们合法消费权利都侵犯的商店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个小小的举动,从内心和行动上抵制这种违法、不合理的现象,总有一天,这种现状会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