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消费者,但本案中发现,韩某全程拍摄了购买涉案酒的过程,并在购买后不久就提起了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类饮料时的消费行为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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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张静书 编辑 左艳艳 校对 李世慧
韩某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酒”,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货款10倍。
商贩们辩称,韩某因采购食品、货物等,曾提起数百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足以证明其是一名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造假者,因此不认同韩某的诉讼。
今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韩某某购买该商品是为了索要赔偿,不属于本案消费者,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驳回韩某某的上诉请求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韩某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解释称,韩某购买的商品不属于日常消费范畴,这是其未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关键。但法院坚决否认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目前,该商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正在接受调查,该商品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自2017年以来,韩某已涉及西安、武汉、珠海、东莞、青岛等地数十家超市、商家30余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有的是茅台,有的是红酒、洋酒、奶粉等。
韩某记录了整个购货过程,后以产品为假冒、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提起诉讼,涉及赔偿金额从2万多元到30多万元不等。而且,这些案件大多以韩某胜诉或撤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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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4箱假茅台 要求10倍赔偿
2020年10月18日、20日,韩某在东城区王府井大街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共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今年初,韩某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购买的商品为假茅台酒。
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别(认证)表》显示,涉案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并非该公司生产,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价款百分之十到三倍的损失。
庭审中,韩某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涉案茅台酒过程的视频光盘,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7.2万元。
被告商社辩称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韩某购买涉案葡萄酒是为了牟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被告人称,韩某的购买和索赔行为情节短暂,其录音、询问价格、特意选择茅台酒、索要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存在异常,因此是出于牟利目的而购买。
此外,被告人认为,韩某以同一事由、相似方式多次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巨大,且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消费,不属于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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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原告不是消费者,只应退款
2021年4月28日,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食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酒类的销售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类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其销售涉案酒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明知该酒类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实施的销售。
此外,东城法院已将被告人涉嫌销售假酒的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对于韩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行为,法院认为,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消费者,但案情发现,韩某对购买涉案酒水的行为进行了全程拍摄并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类饮料时的消费行为有很大区别。
东城法院根据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发现韩某在一定时间内在多地大量购买了某商品,随后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大量获利,因此法院认为,案中的韩某的购买行为并不属于日常消费的范畴,并且有理由相信其大量购买涉案酒类是为了通过诉讼为自己牟利并获得巨额赔偿。
综上,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酒违反了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退回货款的行为合法合理。但本案中韩某购买该商品是为了索赔,其诉讼请求中的一个环节是其行为整体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视为本案消费者,韩某起诉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葡萄酒不应退还被告并再次投入市场流通,并应依法予以处理。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人民币,并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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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提出上诉,今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判决书显示,韩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是消费者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错误,其本人不是茅台酒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酒类销售人员,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被告人作为职业酒类销售人员,是知识分子,销售假冒商品。
此外,韩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其购买时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不影响其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求。
被告商贸公司称韩某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为了牟利,韩某从进店购买茅台酒的那一刻起就随身带着摄像机,这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牟利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被告人还提到,通过案件查询可以发现,韩某曾在广东等省份因购买食品、商品等提起数百起巨额赔偿诉讼,这些足以证明韩某是一名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造假者,而非普通消费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双方的辩论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商贸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

本案中,韩某在二审中称其购买涉案酒是为了收藏,且根据一审法庭笔录,涉案的24瓶茅台酒均未开封过;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记录。他们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有明显区别。
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韩某某以其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为由多次提起诉讼,表明其对于相关产品的包装、标识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关注程度高于普通消费者,并不存在“误导消费”的情形。
2021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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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已就类似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了30多起诉讼。
新京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韩某曾涉及西安、武汉、珠海、东莞、青岛、惠州、凯里等地数十家超市、商业等30余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涉案商品以茅台酒居多,也有红酒、洋酒、奶粉等,购买过程全程被录像,后以产品为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等为由提起诉讼,涉及赔偿金额从2万多元到10万多元不等。
记者发现,这些案件大多以韩某胜诉或撤诉告终。自2021年1月至今,北京、东莞、西安三地法院共立案宣判8起案件。其中,4起案件韩某撤诉,2起韩某胜诉,共获赔30余万元。
其余两起发生在北京的案件中,韩某均被法院认定“不属于消费者”,未获得十倍赔偿。
除本案外,北京发生的另一起案件,韩某将西城区一家杂货店告上法庭,声称其购买的价值2.88万元的茅台酒是假酒,要求杂货店退款并赔偿28.8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被告杂货店称,韩某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有数百起诉讼,其兄弟近年来也涉及数百起涉及交易纠纷的诉讼,该杂货店已成为他们赚取利润的家族企业。
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杂货店的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极其危险,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韩某要求杂货店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考虑到韩某曾多次提起类似本案诉讼,并对其购买酒类的行为进行录像,认为韩某通过购买涉案商品牟利的故意可能性较大,故判决韩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样,韩某也提起上诉,今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审理韩某案的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韩某在案中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日常消费范畴,这是其未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关键原因。法院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但本着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的原则,法院坚决否定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商家有期徒刑,相关线索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责任编辑:华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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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最初发表于新京报“刑事37队”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