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记者李一能 通讯员孙晓光)“我尝了之后,觉得除了味道淡一点,其他都还好,毕竟价格便宜,就买了又卖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徐某购买来历不明的食品。洋酒销往KTV等地,邹协助送货、代收。近日,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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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曾在酒吧、俱乐部工作过,熟悉各种国外酒类的销售价格和进货渠道。 2021年12月,徐开始做葡萄酒生意。他在网上搜索了国外葡萄酒批发商,选择了其中一家进行了解。由于价格便宜,他不禁怀疑酒的品质,于是店家给他寄来了样品来品尝。尝了之后,他觉得味道比较淡。对此,对方表示可以调整,并承诺“质量”没问题,不会出事。因此,他推测这些是假酒,但由于价格太“诱人”,他决定购买一些尝试一下。

他凭借在这家夜总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以收集空酒瓶为名,“走访”上海各区的KTV、娱乐会所等场所,借机推销假酒。徐某带了样品给老板或采购经理试,谎称是从香港、台湾走私的酒。关键是,这些假酒无论进价还是售价,都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比如,一瓶原价600元的轩尼诗,被徐某单价卖到了280元,比真酒便宜了一半以上。对方觉得可以,就下单了,然后卖家把货从广东运到上海一个地方。徐某开车去提货,并以现金结算。
随着采购和发货量逐渐增多,徐自己也不知所措,于是找到邹帮忙发货。经过多次送货并收款,邹某也得知自己负责送货的货物是假酒。由于报酬可以接受,他继续送货,直至事件发生。
2023年1月10日,徐某被警方传唤至案,对自己销售假冒洋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在徐某暂住处查获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假冒洋酒1500余瓶。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商品均为假冒商标产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共计19万余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邹某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是共同犯罪。徐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主犯邹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地方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标签和说明书应标明食品的特性。原产地及国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检察官提醒,酒类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从品牌授权的正规渠道购买酒类;市民购买酒类时,应从正规商家和渠道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酒类,并注意索要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