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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取双重服务费遭市民质疑,市场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酒店收取双重服务费遭市民质疑,市场监管局已介入调查


发布时间:2024-10-29 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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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800多元的西餐,服务费将近350元。邓先生作为公民,默默付出,但越想越错。

他告诉记者,服务费包括两项,一是他自带酒后酒店收取的“红酒杯使用费”,二是“15%的服务费”。在“双倍服务费”之下,邓先生将此事向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目前相关调查已启动。

针对此事,律师认为,消费清单上所写的“开瓶费”或“红酒杯使用费”等信息与消费者的实际消费不一致,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15%的服务费不提前通知,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无需缴纳费用。

酒店内部

【市民提问】

红酒杯使用费+15%服务费

酒店是否收取双倍服务费?

“您好,您总共花费了1207.4元。” 8月10日,当市民邓先生看到面前的消费清单时,脸上的笑容逐渐消失。原来,这份1207.4元的订单中,除了菜品价格外,还有200元的“杂费”和131.4元的“15%服务费”。这两项费用共计331.4元。

邓先生自家红酒

邓先生与朋友聚餐的酒店位于成都天府广场一侧,名为成都领地希尔顿欢乐酒店。邓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本来是自带红酒的。 “开瓶前,他们说要收开瓶费,但我的红酒一拉就开了。随后大堂经理又改口说要收取“红酒杯使用费”。 “‘红酒杯使用费’这个词,邓先生还是第一次听说。”

至于“15%的服务费”,邓先生回忆说,他没有在餐厅看到告示,菜单上也没有注明,也没有人告知他要收取这笔服务费。

收费清单

【酒店回应】

餐厅禁止自带酒水_餐厅严禁自带酒水_自带酒水餐厅禁止进入

自备饮品另加NT$200

菜单上写着“15%服务费”

面对质疑,酒店并没有过多解释。邓先生回忆道:“他们只是说我们这里都收服务费,因为服务员给我们服务。”邓先生还注意到,有类似经历的游客在网上投诉。

11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联系该酒店。对于自带酒水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缴纳200元的“税费和酒水服务费”。至于“15%的服务费”,与就餐人数无关。收费为所有菜肴价格的15%。这笔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邓先生一行人的,而是向所有前来就餐的人收取的。

13日,对于是否提前告知邓先生用餐需要支付服务费的问题,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菜单上标注有“15%服务费”。酒店已第一时间联系邓先生,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不过,截至发稿,该酒店尚未回应记者要求查看菜单上的标识的要求。

付款记录

有关部门介入>>>

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调查

酒店收费合理合法吗?目前,邓先生已将这一情况向投诉热线和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西榆河市场监管办已开始调查。

接到投诉后,监管人员立即来到酒店进行检查,并指示酒店与现场的消费者邓先生进行进一步沟通。相关监管人员表示,从目前来看,消费清单上所写的收费内容确实与此前解释的“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不一致,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是否合理、合法,目前还不能下定论。如果不是违法,而是不合理,我们会责令酒店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后给出整改指示。”据报道,目前监管人员已要求酒店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

最新动态>>>

酒店致歉并退还相关服务费

截至发稿,据酒店及邓先生介绍,酒店及邓先生已协商解决问题。一方面,酒店向邓先生道歉;另一方面,酒店也向邓先生道歉。另一方面,酒店向邓先生退还了相关服务费。

律师声明>>

酒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芳认为,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支付的款项应该有明确的类别和对应的金额。收费是否合理主要看:一是事先是否有说明,是否有明确的价格。其次,是否超出了普通人理解的合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开瓶费或酒杯费达到了200元,可能超出了合理范围。

北京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虎也认为,对于“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首先要看店家是否明确告知这些费用以及收费标准。 ,并需要消费者的同意和认可。

他认为,消费清单上所写的“开瓶费”或“红酒杯使用费”等信息应与消费者的实际消费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店家发出如下:“标价杂货”与实际消费不符,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在没有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这笔费用的情况下,额外收取15%的服务费。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无需缴纳费用。

业内人士意见>>>

餐厅有权自行定价,但必须提前告知

“开瓶费”、“红酒杯使用费”、“15%服务费”的存在合理吗?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高真真的脑细胞”(营销节目)创始人高真真。

高珍珍认为,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提供食物、场地和服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实践中,一些餐饮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大多是因为其部分利润来源来自于酒类消费。自带酒水不收费降低了他们的利润率,而且他们的服务成本由菜品和酒水共同分担。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说不能征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不过,高珍珍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餐厅若要收取服务费,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否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会受到侵犯,顾客可以拒绝付款。

当然,“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有最低消费”。这些餐饮行业“规则”于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认定为“霸王条款”,此后遭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抵制。和酒店协会,以及一些餐饮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澄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是餐饮行业制定的霸道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红星新闻记者胡婷、受访戴佳佳供图

包成礼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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