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拒绝自带酒类、饮料、食品,请配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3月14日公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其中仙居县某娱乐公司被指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受到行政处罚。
去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打击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行动。围绕住宅装修、供电、供水、供热、校外培训、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约谈企业2517家,提出管理建议。发出函件397件,发出整改通知520份,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1036件。据报道,上述仙居县娱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的布告栏上贴出“温馨提醒”,“本店拒绝自带酒类、饮料、食品,请配合。”这是变相利用格式条款来迫使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根据《消费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告示、声明、门店告示等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得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上述内容,其内容将无效。
此外,十大案例还包括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如杭州一家理发店声称“会员卡用完不退、不换、不兑现”;自行推卸责任的行为,例如,温州一家服务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现场每辆车都贴有价格标签,并在右下角用小字写着“二手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以车辆实际情况为准”;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如安吉县一家干洗店在给消费者的洗衣券上注明,“如果超过一个月才取衣服,店家将不对衣服损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