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外地工作、上学的亲戚、朋友、同学陆续归来。这就难免会有三五好友相聚。聚会时很多人会用酒来调节气氛,因为外地的亲朋好友会带来当地的特产酒。然而,当把白酒摆放在桌上时,饭店服务员却告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近日,市民林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进行反映。他在文化北大街上一家“铁锅炖”就餐时遭遇了这样的情况:自带的白酒刚摆到桌上,就被饭店服务人员告知“本店不允许自带白酒”。原本好好的聚餐好心情,就被这么一句话给完全破坏了。
1 月 16 日中午,记者依据林先生提供的地址,来到文化北大街上一家叫“吕屯大铁锅锅台菜”的餐馆。走进餐馆后,在服务人员的引导下,走到餐桌前。记者把两瓶白酒直接放在桌上,因为已是午餐时间,服务人员递给记者菜单并说道:“你们先看看菜单,过会儿我再来点餐。”记者查看了一下菜单,这家餐馆主要是以铁锅炖为特色。还没看完菜单,之前的那位服务人员就回到了餐桌前,开始介绍餐馆的特色菜肴。记者询问在该餐馆能否自带酒水,服务人员直接回答说:“要看你们点的菜品价位,如果是饭店搞活动、做特价的,像现在主打的 68 元鱼锅,就不允许自带酒水。”当被问到能否开发票时,正价菜品可以开发票,活动特价菜品也可以开发票。随后,记者在该餐馆大厅的一款菜品宣传牌上看到,来店就餐的市民若要享受原价 158 元套餐鱼锅的专享价 68 元,就需要转发视频及文字,并集 10 人点赞。并且在宣传牌下方还用一行小字注明,此活动谢绝自带酒水,也谢绝自带菜品下锅,若有违反,需按本锅价钱的十倍买单。

记者接着来到旁边的餐馆,此餐馆名为“吕屯大铁锅”。在牌匾旁写着“烤肉超市”。记者进入餐馆后,以预订包房为理由询问饭店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前台服务人员告知记者:白酒可以自带,红酒可以自带,饮料也可以自带,但是啤酒不允许自带。记者询问如果就餐时想喝进口啤酒是否可以自带,服务人员称不可以,还说他们家啤酒很全,有进口啤酒,且价格属于平价。
第 26 条规定,经营者不能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餐馆不允许自带酒水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是违法的。它被明确界定为“霸王条款”。因为这对消费行为做出了不合理且不公平的规定。甚至已属于变相的强制消费行为。说白了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到餐馆聚餐喝酒是不可避免的。餐馆售卖的酒能给饭店带来很大的利润和收益。而如果买外面的酒或者自带酒水,这些利润餐馆就完全无法获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