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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拒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律师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拒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3-17 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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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职业:律师

关键词:挑战霸王条款,拒绝侵犯合法权益

不知从何时起,“不得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在餐饮及娱乐行业开始广泛流行。很少有人去挑战这些店堂公告。在不知不觉中,这种公告似乎在多数老百姓的心目中树立起了合理性。就如同鲁迅所说:“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然而,存在就一定合理吗?我对这样的规定进行了挑战。

今天与同事一起聚餐。吃完饭后,感觉时间还早。恰好有一位同事随身携带着 KTV 券,于是我们就前往 KTV 了。开好包间后,同事询问是否要买些饮料和小食。我刚好有苏果的卡,便主动提出去附近的苏果购买。回来的时候,我拎着一大袋东西,里面有 9 瓶饮料、3 筒薯片以及 1 罐话梅等,然后朝着电梯的方向走去。

电梯门口有一位女服务员把我拦住了,她说道:“这位先生,店堂有公告规定不得自带酒水零食。”

这种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从法律层面来看是无效的。

女:可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们必须跟客人说。

我:嗯,你说了,我知道了。

然后这女子依旧不依不饶地随我上了楼,我进入包间后,她就在外面半推半掩着门。我走出去,询问她到底想干什么,是不是在骚扰客人唱歌?

她提及公司会扣她钱之类的情况,随后又有一名男服务员到来,多次暗示我,倘若我们自带酒水,就需要给些钱。

我问你要什么费呢?是服务费吗?我们并没有让你提供服务呀。你是不是打算让客人进行强制消费呢?还是说你想抢客人的钱呢?

大家看到僵持的局面一直持续着,于是我让他们把经理叫来。没过多久,一位主管来了,这位主管姓闵。

闵:我们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这是我们的规定。

我表示,你们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这种规定我无需遵守。

闵:可是你在我们这边消费,就要按照我们的规定。

我询问道:“是谁说的?就这样,你把这句话重复一遍,我要进行录音。”(接着掏出手机并切换到摄像功能)

你可以进行录音。我要告诉你这属于公司的规定。无论你选择投诉我们,还是甚至到法院去告我们,我们都只是员工,我们只会遵守公司的规定。就算最终需要承担责任,那也是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我告诉你,因为我把它带进来了,所以不可能再拿走。如果你坚持的话,当我出面的时候,到那时产生的问题就不会只是一个小小的投诉了。

我的意思是,你能够将其放置在我们的柜台,由我们帮你进行“保管”,在你离开的时候再将其拿走。(要留意这家店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混乱情况以及前后相互矛盾的地方,之前有一位服务员向我索要钱财,而现在这位姓闵的主管又要强行为我进行保管)

饭店允不允许自带酒水_自带饭店酒水禁止销售吗_饭店禁止自带酒水

我询问为何要让我保管,我表示不要保管。因为保管的前提是我与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现在我就是不想与你建立任何这样的法律关系,那又能怎样呢?难道你想强行扣留客人的财物吗?你究竟有什么权利扣留顾客的财物呢?

闵:我不是说要扣留你们的东西……

我表示:我就是不会给你们,你们是否打算来抢夺呢?抢劫财物属于刑事犯罪,你们要好好想清楚后再回答,我对你们说的每一个字都在进行录音。

闵:我也不是要抢你的东西,我们只是代你保管。

我表示不要你保管,因为我未曾授权给你让你保管。你有什么资格替我保管呢?你要是想拿走,那本质上就是在抢夺,不是吗?我就是不会给你,难道你就会来抢夺吗?

闵:我不是这意思……

你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已经订了包间,并且开始唱歌了。你现在是不是想要赶客人走呀?是不是想要拒绝消费呢?

闵:我没说要赶你们,也不是说要拒绝消费……

你们提供服务,我们付费来接受服务。目前我们与你们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每一分每一秒都在计费。你现在不给我唱歌,是不是想要违约?请对着我的手机说清楚,我不想和你浪费时间。

闵:……你在录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话。

我在问你,这是在套你的话吗?我一直是按照你的思路在问你呀。那你想让我怎么做呢?你现在还觉得“不让自带酒水及零食”这个所谓的公司规定是合法合理的吗?不然你为什么缠着我不让我进去唱歌呢?

闵:我不是不让你唱歌……

我表示那很好,既然你并非不让我们唱歌,这就最好啦。我要进去了,你不要跟着我,也不要骚扰我们。不然的话,你以及你们公司必定要承担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

然后我就大摇大摆地进去了~

接着有个小插曲,在大家争论的时候,我的一位胖同事跑了出来,他原本想把事情大事化小,买些啤酒就算了,不过被我劝回屋里了。我对他说要是想买啤酒我可以到外面去给他买,没必要在这里买,这里的啤酒价格太贵了,我真不相信他今天敢强迫我消费。

我进去之后,接着我们就欢快地唱呀跳呀。没过多久,一个朝鲜族同事跑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又回来了。他告知我,他觉得不买人家的东西有些不好意思,所以想在这里买些吃的。他还问那个主管 KTV 里哪里有吃的卖,结果那个闵姓主管说,没关系的,你们不用买也可以。

我发出了一阵大笑。我的那位同事接着说道,原本是一片好意,想着买些东西的,既然他说不用买也没关系,那我就决定不买啦。

之后一切进展得很顺利。由于我明天上午有开庭的安排,所以没有一直唱歌唱到通宵。我唱到 11 点的时候就回家了。

所以,在我记忆犹新的时候,我想把这件事记录下来。这个“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的公告,其意图是让消费者在有需求时只能购买店里比外面贵很多倍的酒水和零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 9 条和第 11 条,这种店堂公告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它是无效的。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能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也不能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在此,真诚地倡议:

不要去有“谢绝自带酒水”“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等店堂公告的店消费。我们身为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们想不出任何理由去相信一家会侵害我们法定权利的店能给我们提供优质服务。既然我们有其他选择,就不应该选择一家会侵害我们法定权利的店去消费。

星星之火能够燎原。一个小小的举动,要从内心去抵制这种现象,也要用行动去抵制这种现象。这种现象不合法且不合理。总有一天,这种现状会发生改变。

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合理?

2008 年长沙 KTV 存在“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在这起案件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请求的决定。法院认为,KTV 在大堂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超市收银台也有,包厢内同样有。这应当被视为经营者提出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谢绝自带酒水”,然而原告依然选择在被告处消费。这足以证明,双方在“谢绝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事先向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依法保障了对方的知情权,所以其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商家可以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吗?

专家学者认为,对于经营者而言,容忍自带酒水是有成本的。因为相比毛利低的菜品,自带酒水就意味着损失了毛利高的酒水收入。基于成本弥补的考虑,商家“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的酒水额外加收“开瓶费”是可以理解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了双方自主的权利。《合同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餐饮业不属于社会福利行业。它所提供的并非是具有垄断性和独占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也不属于强制缔约的公共行业范畴。所以,经营者没有必须免费提供“开瓶”服务的责任。正因如此,经营者“可以谢绝”自带酒水,同时也“可以接受”自带酒水。经营者自愿且免费地为顾客提供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场所,同时还免费提供饮酒用具以及斟酒等服务,这种行为应被看作是经营者单方面同意将这些服务和提供的场所作为顾客就餐主合同的附随义务。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一种需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顾客拥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对于充分竞争的餐饮业来说,经营者不具备垄断优势,消费者完全能够进行利益衡量。如果消费者认为这个条件不合理且不愿接受,那么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认为合适的酒店去消费。

消费者觉得餐厅自身所提供的酒水价格较高,这违反了价格合理的规定,让人觉得有暴利的嫌疑。从《价格法》方面来讲,除了按照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情况之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实行市场调节的,由经营者自主进行制定。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方式向消费者标明,这是保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前提。对于餐饮业来说,它所提供的餐品和服务属于组合产品。所以,倘若经营者依法明确展示了其附加的交易条件,从本质上讲也就做到了明码标价。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禁止自带酒水”,经营者实行了明码标价,这样就没有违反《价格法》。

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这类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情况,那么可以进行举报。 或者 在消费过程中若遇到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情形,就可以去举报。 或者 当在消费过程中碰到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事情时,能够打举报电话。 或者 在消费期间要是遇到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状况,就可以去进行举报。 或者 倘若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现象,便可打举报电话。 或者 在消费过程中假如遇到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正常权益的事宜,就可以打举报电话或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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