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 6 月 13 日至 27 日开展。宣传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小编会立足广告监管职能,持续收集并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广告法》)中与食品安全相关条款的图文解读。
含酒精的饮料被称为“酒类”,其中包含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总体精神为,能够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然而不可以劝诱、鼓励人们饮酒,更不能鼓励人们在酒后从事危险活动。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酒类广告有“红线”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所谓诱导、怂恿饮酒,通常有这样的表现: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还会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
诱导饮酒会刺激消费者的饮酒欲望,客观上能起到增加消费者饮酒数量的作用。其最可能导致的后果是致人过量饮酒,这样既会伤害自己,也容易伤害到他人。
法律不禁止酒类进行广告宣传。然而,对于广告中包含的诱导人们饮酒、怂恿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这些内容,法律是严格予以禁止的。
